『壹』 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的第二章 執法措施
第十二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制定執法操作規范,並向社會公布。執法操作規范應當體現文明執法的要求。
第十三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按規定著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聘用的人員不得穿著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相同或者相近的制服。
第十四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辱罵、威脅、毆打當事人,不得違法損毀當事人的物品。
第十五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在調查、檢查、收集證據和實施行政強制時不得少於兩人,並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六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統一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電子郵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收到舉報應當登記並及時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告知舉報人向相關行政機關舉報或者在七日內移送相關行政機關處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對相關行政機關移送的行政執法案件,應當及時登記、核實處理並書面反饋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證人,並製作詢問筆錄。
(二)收集、調取物證。物證調取不便的,可以拍攝足以反映證據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並註明情況。
(三)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場所進行勘驗、拍攝現場照片、錄音錄像,製作檢查筆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當事人、證人應當在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九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應當當場製作清單並交付當事人。清單應當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先行登記保存的清單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先行登記保存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
(三)當事人領回工具和其他物品的條件;
(四)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一條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
第二十二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查處下列違法行為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經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後,當事人仍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在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對依法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經責令停止施工,當事人仍繼續施工的,可以查封、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扣押施工工具仍不足以制止違法行為的,可以書面通知供電、供水企業按照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中止用於施工的供電、供水;違法施工行為糾正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書面通知供電、供水企業恢復供電、供水。
(三)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有關規定佔用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的,應當勸告其自行改正。對市民多次投訴或者佔用城市主幹道兩側、城市廣場、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場、客運碼頭、會展中心、商業步行街、各級黨政機關周邊等重要區域設攤經營、兜售物品,經勸告其自行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經營、兜售的物品。
(四)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有關規定懸掛、張貼、塗寫、刻畫宣傳品,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宣傳品,並可以通過宣傳品中的通訊號碼對當事人實施語音提示,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當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處理的,可以書面通知通訊企業按照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中止服務。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發現前款規定以外的違法行為,應當當場責令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其工具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三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在查封、扣押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事實、理由、依據、救濟途徑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採納。
第二十四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法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製作清單和查封、扣押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清單應當記明被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等,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和依據;
(三)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稱、數量和期限;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五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查封、扣押措施自動解除。
違法行為不成立或者不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工具和其他物品,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
第二十六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實施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行為時,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在現場的,應當由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簽名、蓋章見證或者由公證機構進行現場公證;見證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無見證人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應當註明情況。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實施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行為時,當事人拒絕接受清單、查封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或者不在現場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在七日內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者在其網站和公告欄公告送達。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其網址和公告欄地址。
第二十七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對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拍賣抵繳罰款。
第二十八條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措施已被解除或者自動解除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在解除之日起三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回工具和其他物品;無法通知的,應當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的網站和公告欄公告。通知或者公告領回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領回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當事人應當在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領回。因逾期未領回所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九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易腐爛變質、鮮活產品和其他不易保存的食品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在二十四小時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和處理。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調查和處理的,對其中符合產品質量標准、食品衛生標準的物品,可以在登記後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按照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無法拍賣、變賣的,可以在登記後銷毀,銷毀過程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攝)像予以記錄。
依法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的鮮活產品和其他不易保存的食品因其自然屬性腐爛變質的,由兩個以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拍照並註明情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流動商販入場(室)從事合法經營。
『貳』 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我們應注意哪些事項
《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范》
第三條 工作時間須著制式服裝,佩戴統一標志,保持容貌嚴整。非工作時間,一般不著制服。衣著必須整潔、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著便服。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等。應當規范綴釘、佩帶帽徽、領花、肩牌與肩徽、胸章、臂章,不得佩帶與身份或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戴帽子時騎車、乘車執行任務或隊列時可使用松緊帶,不使用時,松緊帶應置於帽內,室內可脫帽,並放於固定位置。執勤或集體活動時,應著黑色、棕色皮鞋,不得赤腳,穿拖鞋和赤腳穿鞋。季節換裝應當按統一要求整體換裝,保持著裝一致,有明顯傷疾及女同志懷孕後體形發生明顯變化時,應當著便裝。
第四條 儀表端莊、姿態良好。頭發整潔,不染彩發。男隊員不得留長發、大鬢角、燙卷發、剃光頭和蓄鬍須。著制式服裝時,不濃裝艷抹,不圍圍巾,不佩帶飾品。不在外露的腰帶上系飾物。不紋身、不染指甲、不留長指甲。
第五條 著制式服裝應精神飽滿,舉止文明。不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背。不在公共場所或其它禁煙場所吸煙;不邊走邊吃東西;不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席地坐卧。在執勤車輛內也應保持良好姿態,精神振作。不遲到、不早退,不擅自離崗,執勤時不到被管理者處歇息、聊天、購物、用餐等。嚴格執行禁酒令。不得參與賭博、打架斗毆,不得參加封建迷信等違法違紀活動。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注意形象。在辦公室、值班室、崗亭時,必須姿態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翹腿、聊天、打牌、下棋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參加集會或其他集體活動時,必須按規定的時間有序入場,在指定的位置就坐。嚴格遵守會場秩序。有特殊情況要提前退場的,需經大隊領導批准。散會時,依次退場,不得喧嘩。
第三章 執 法
第六條 整理著裝,戴好胸章,檢查裝備,明確任務,提出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帶齊有關執法證件、文書和票據。
第七條 徒步執勤(外出)時,做好兩人成行,三人成列。
第十條 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程序。糾正、處理違章時,一般情況下先敬禮、亮證,後糾違。做到行為文明,態度和藹,嚴禁粗言穢語。
第十一條 罰沒款和暫扣物品按規定及時上交,不延誤、挪用和擅自處理。
第十二條 愛護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加強維護保養,不用執法車輛辦私事,不使用通訊工具聊天。
第十三條 執行公務需進入居民住宅或單位時,應主動出示證件,說明來意。
『叄』 我國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的著裝是什麼樣子的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制服著裝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隊伍建設,規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著裝行為,根據《工商行政管理制式服裝管理辦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著裝,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按照規定,穿著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的制式服裝,佩戴統一的標志。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必須按本規定著制式工商行政管理服裝,佩戴標志,保持儀容嚴整、著裝整齊、舉止端莊的儀表形象。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上崗時,應穿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著裝:
(一) 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二) 到經營性場所消費的;
(三) 女姓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懷孕後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 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職、接受審查的;
(五) 辭職、調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的;
(六) 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況。
第六條 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應按規定佩戴帽徽、肩章、領花、胸徽。不得佩戴其他與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或者執法公務無關的標志。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著裝時,應當戴制式工商帽(除不宜戴帽外)。男性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大檐帽前緣與眉同高,女姓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卷檐帽前緣稍向後傾。戴冬帽時,護腦下緣應當距眉一至二指。在室內脫帽後應將其掛在衣帽鉤上(帽徽朝下)。立姿可以將帽用左手托夾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
第八條 著裝時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扣好領鉤、衣扣,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二)夏服、春秋服、冬服不得混穿,制服與便服不得混穿;著春秋服、冬服必須內穿制式襯衣,並扎系制式領帶。
(三)男、女長袖立領襯衣作外穿時,下擺應扎在褲腰內,扎制式領帶;著短袖立領夏服時,下擺應扎在褲腰內;著短袖開領夏服時,下擺不扎在褲腰內。
(四)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染彩發、化濃妝;不準戴外露飾物。
(五) 男性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不得留長發、大鬃角、剃光頭或者蓄鬍須。
(六) 應當舉止文明。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得席地倒卧;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七) 應當隨身攜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制發的執法證件。
(八) 通常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時應穿皮鞋(含涼鞋),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過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過3厘米;不得赤腳穿鞋或赤足。
第九條 兩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著裝巡查或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給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調離、退休,其帽徽、肩章、領花、胸徽等工商行政管理標志一律交回本人所在單位制服管理部門。
『肆』 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的正文內容
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檢查、行政強制以及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行為,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並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沒有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協助行政執法的人員只能按照規定從事行政執法的有關輔助工作。
第四條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有統一制式或識別服裝(以下簡稱「制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著制服;沒有制服的,著裝應當莊重得體。
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將制服轉借、出租或者買賣;不得因非行政執法活動需要著制服出入娛樂場所。
第五條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儀表整潔、語言文明、舉止得體、方式得當。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視、侮辱以及威脅性語言,不得刁難當事人或者做出有損行政執法人員形象的行為。
第六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范圍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不得濫用職權,不得超越職權,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第七條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驟、順序、期限等實施。
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外,必須兩人以上共同進行。
行政執法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迴避。
第八條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
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指派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
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詢問時,應當依法製作詢問筆錄;進行檢查時應當依法製作檢查筆錄、勘驗筆錄等法律文書。
第九條實施行政檢查前,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行政檢查的理由、內容、要求以及程序。
實施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前,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行政執法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以及申請行政執法人員迴避等權利。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十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完整記錄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並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時到指定地點出席聽證,遵守聽證紀律,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在聽證過程中應當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並出示與事實相關的證據材料。聽證主持人要求行政執法人員補充證據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調查並提供補充調查的證據。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政執法人員對尚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違法後果能夠及時消除的違法行為,應當先進行告誡、引導、教育,並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再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規定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由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後當場交付當事人。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從事違法行為的工具、違法經營兜售的物品(以下簡稱「物品」)依法實施暫扣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暫扣物品告知書或者其他書面憑證,並經其簽字確認。當事人無法簽字確認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有關書面憑證上說明情況並由兩名以上證人見證簽名或者攝像取證。
行政執法人員暫扣物品後,應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處理,說明逾期不接受處理,其暫扣物品將予以處置的後果,並及時移交行政執法單位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當事人接受處理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將暫扣的物品予以退還。
行政執法人員發現暫扣物品涉及違禁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行政執法單位。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一般不得暫扣易腐爛、變質等不宜保管的物品。確需暫扣的,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接受處理。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報告行政執法單位,不得擅自處置暫扣物品。
銷毀暫扣物品時,現場應當有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在場,並製作銷毀筆錄,由行政執法人員在筆錄上簽字或者蓋章,可以進行現場拍照、攝像,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取走違法建築內的財物,當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內取走相關財物的,應當進行拍照或者攝像,並詳細登記後妥善保管,同時及時通知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報告行政執法單位,不得擅自處置。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代為保管暫扣物品或者違法建築內的財物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規范製作行政執法法律文書,使其內容合法、客觀,格式規范。
行政執法人員送達有關法律文書,一般直接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可以採用留置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採用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採用公告送達。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依法及時交至行政執法單位。
除依法當場收繳的罰款外,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指定的代收銀行繳納罰款,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通過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所得的款項。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案件結案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要求製作行政執法案卷,並將相關材料收集歸檔,不得私自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伍』 城管的規范准則
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范》:
第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堅定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第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廉潔紀律,堅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凈做事,維護群眾利益,不得從事違反廉潔紀律的活動。
第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依據法定許可權、范圍、程序、時限履行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選擇性執法;
(二)威脅、辱罵、毆打行政相對人;
(三)工作期間飲酒,酒後執勤、值班;
(四)為行政相對人通風報信、隱瞞證據、開脫責任;
(五)打擊報復行政相對人;
(六)其他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與行政相對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關系時,應當迴避。
第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採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對城市管理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實現可回溯管理。
第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實施執法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告知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公正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時,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實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或查封場所設施、扣押財物。
對先行登記保存或扣押的財物,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
(5)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制服擴展閱讀:
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范》第七章 實施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是本規范實施的責任主體,應當組織轄區內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學習、訓練,在實施執法時嚴格執行本規范。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執行規范情況的監督檢查,糾正違反本規范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對違反規范的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省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市縣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組織實施規范情況的監督,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對組織實施不力的,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或實施約談。
國務院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全國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落實本規范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採取設立舉報電話、信箱等方式,暢通群眾投訴舉報城市管理執法行為的渠道。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有違反本規范情形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教育;其中,違反執法紀律、辦案規范、裝備使用規范應予處分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陸』 浙江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內容
浙江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統一管理行政執法證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管理社會事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以及依法授予行政執法權或依法受委託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前款所指的行政執法機關中履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省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申領《浙江省行政執法證》。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章規定,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和加蓋印章的行政執法證件可以繼續使用,並由使用機關統一造冊向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有關使用機關根據需要也可以申領《浙江省行政執法證》。
第四條《浙江省行政執法證》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辦理。
第五條申領《浙江省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行政執法崗位執行職務;
(二)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三)熟悉本部門、本崗位業務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四)按本辦法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五)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秉公執法。
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工作由各行政主管部門和政府法制部門共同負責。考試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會同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分類實施。
第六條申領《浙江省行政執法證》,應當填寫統一製作的《浙江省行政執法證件申領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資格審查後,統一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領證。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審查申領機關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
第八條《浙江省行政執法證》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負責收回證件,交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銷毀,並按規定換領新證。
第九條行政執法證件限於行政執法人員本人在執法區域內執行職務時使用,不得塗改或者轉借他人。
第十條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者超越規定的執法業務、執法區域的,當事人有權拒絕。
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行政執法證件。證件遺失的,應當立即向所在行政執法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報告,並登報聲明作廢。
行政執法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被合並、撤銷時,使用機關應當將行政執法證件按規定的程序交發證機關注銷。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和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證件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浙江省行政執法證》實行年審注冊制度,年審注冊的具體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辦理。未經年審注冊的證件無效。
第十四條持有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浙江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的人員,對行政執法人員持證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查驗行政執法人員身份,要求提供行政執法依據,了解行政執法經過,督促依法行使職權等。發現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行政執法人員所在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
(一)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等治安處罰的;
(二)徇私舞弊,袒護違法者的;
(三)故意刁難或者利用職權吃、拿、卡、要的;
(四)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五) 將行政執法證件交給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件的;
(六)儀容不整,酒後執法,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持未經注冊的證件進行行政執法活動的;
(八)其他應予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的。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繳銷其行政執法證件:
(一)被刑事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二)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三次以上的;
(三)其他不宜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
第十六條對被暫扣或者繳銷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其所在行政執法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對被暫扣或者繳銷行政執法證件不服的,可以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訴。
被繳銷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執法的行為可以向其所在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控告和投訴,受理部門應當調查核實,並及時作出答復。
第十八條除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以外,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自行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自199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並由制發單位負責收回統一銷毀。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柒』 城市執法大隊離職要交衣服嗎
是的,一般城市執法大隊里的工作也就是城管,他們平時穿的工衣,是入職了才有的,但也是每一個員工輪流穿的,所以離職以後是要交工衣的
『捌』 工商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是不是必須穿制服
是的,必須穿制服。
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著裝規定、工商所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必須著裝並帶執法證以備出示。但在不上班的時間或到市場、商場等有關地方購物或消費時、禁止著裝。
主要職責
1、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2、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3、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4、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玖』 廣東省生態環境執法統一著裝什麼時間實施
2021年2月23日。
根據《規定》,生態環境部門符合《財政部司法部關於印發〈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20〕299號)有關規定的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穿著全國統一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以下簡稱著裝)。《規定》要求,執法人員在開展生態環境執法檢查時應當著裝。著裝時應當保持制服整潔統一,儀容端莊,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服裝不得混穿。制服與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內著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二)按照規定佩戴胸號、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標志,不同標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掛與執法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物品。(三)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懷,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褲腿。(四)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彩發,不得留怪異發型。男性人員不得留長發,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頭。女性人員留長發者不得披散發,不得化濃妝。(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
此外,執法人員季節換裝的時間原則上為五一節後著夏裝,國慶節後著秋冬裝,具體換裝時間由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地方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確定。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裝以及胸號、帽徽、肩章等標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贈送、租借。因公損壞、損失的,按程序申請補發。執法人員辭職、調離或者被辭退、開除的,應當交回所有制式服裝和標志。執法人員退休的,應當交回所有標志。
『拾』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范的行為規范
第一條為規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部門)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監督、處罰等公務時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各級執法部門負責本規范的組織實施;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組織實施本規范的第一責任人。
上級執法部門負責對下級執法部門執行本規范的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第四條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時,應當向當事人主動出示文化部監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執法資格證(以下統稱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
第五條經初步調查核實,發現當事人不存在違法行為的,執法人員應當對其配合執法檢查的行為表示謝意;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
第六條執法人員不得通過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違反法定程序的手段進行調查取證。
執法人員通過其他方式不能或難以收集了解文化市場管理信息,需要採取隱蔽拍攝、錄制等特殊手段時,應當報請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
第七條執法人員應當穿著文化部統一樣式的執法工作服,佩帶執法標志,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套著裝,穿著整齊,保持執法工作服潔凈、平整;
(二)執法胸牌佩戴在上衣左口袋上沿正中處;
(三)穿著黑色皮鞋或深棕色皮鞋;
(四)不得混穿不同季節的執法工作服,不得混穿執法工作服和便裝,不得披衣、敞懷、卷褲腿、上翻衣領;
(五)男性執法人員不得留長發、大鬢角,不得蓄鬍須、剃光頭;女性執法人員不得披散長發,不得化濃妝,不得佩戴誇張的飾物。
第八條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執法證件、執法工作服及執法胸牌,不得變賣或擅自拆改,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調動、退休等原因離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崗位時,執法證件及執法胸牌應當上交。
第九條執法人員應當舉止端莊,態度和藹。不得袖手、背手或將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煙、吃東西,不得勾肩搭背、嬉笑打鬧。不得推搡或手指當事人,不得踢、扔、敲、摔當事人的物品。
第十條執法人員在接聽舉報電話或者接待群眾來訪時,應當使用普通話,注意音量適宜,文明禮貌。對屬於職權范圍內的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對不屬於職權范圍內的舉報,應當向對方說明理由。解答問題、辦理咨詢時應當符合政策法規,對於不清楚的問題不得隨意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或者執行其他公務時應當使用文明規范用語,應當清晰、准確、得體表達執法檢查或其他意圖:
(一)亮明身份時:我們是×××(單位)執法人員,正在執行公務,這是我們的證件,請您配合我們的工作;
(二)做完筆錄時:請您看一下記錄,如屬實請您簽字予以確認;
(三)回答咨詢時:您所反映的問題需要調查核實,我們在×日內調查了解清楚後再答復您;您所反映的問題不屬於我單位職責范圍,此問題請向×××(單位)反映(或申訴),我們可以告訴您×××(單位)的地址和電話;
(四)執法過程中遇到抵觸時:根據法律規定,你有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的義務,請配合我們的工作,歡迎您對我們的工作提出意見,我們願意接受監督;
(五)告知權利義務時:根據法律規定,您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您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如果您對行政處罰(理)決定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六)結束執法時:謝謝您的配合;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第十二條除辦理案件外,執法人員不得動用被暫扣或者作為證據登記保存的物品。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政紀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不得推諉或者拒絕履行法定職責,不得濫用職權,不得越權執法,不得以權謀私。
第十四條執法人員不得以各種名義索取、接受行政相對人(請託人、中間人)的宴請、禮品、禮金(含各種有價證券)以及其他消費性活動,不得向行政相對人借款、借物、賒賬、推銷產品、報銷任何費用或者要求行政相對人為其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執法人員不得參與和職權有關的各種經營性活動,不得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性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不得在被管理單位兼職。
第十六條執法人員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隱瞞、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不得為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開脫、說情。
第十七條非因公務需要,執法人員不得在非辦公場所接待行政相對人及其親屬,不得單獨對當事人進行調查詢問。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范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後果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關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本規范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