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並不是所有的執法部門有制服的
2、國務院對行政執法部門穿著制服是有相應規定的
3、文化執法、價格執法等數十個原來穿「虎皮」,的部門,7~8年前就都被國務院一紙政令給「剝皮」
制服與老款的工商局的制服幾乎一樣,深蘭色,大蓋帽。夏季好象是上白,下藍。那時候的制服基本如此。只是帽徽與臂章稍有不同,臂章基本都有文字如「文化」、「城管」、「用水監察」、「屠宰監察」等等。
B. 中國有哪些政府機構是穿制服的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可以穿著制服的政府機構工作人員如下:
統一著裝的,只限下列人員:
(一)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幹警。
(二)公安機關縣、市(縣級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在編幹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及行署、省轄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戶籍、刑偵、看守、預審、巡邏隊的行政在編幹警。
嚴格控制著裝供應標准:
鑒於國家財力和高級服裝面料生產能力都很有限,必須嚴格控制服裝面料的質量和供應品種,適當提高自費比例。
(一)服裝面料和供應標准。除對外開放口岸檢查檢驗機構涉外工作人員和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武漢市公安局的交通警,外事警可繼續著毛滌混紡面料制服外,其他所有著裝人員一律穿化纖面料制服。供應品種僅限外裝,不供內裝。公安幹警的絨衣、絨褲、蚊帳、掛包等,相應取消。
(二)自費比例。除著警服人員外,其他著裝人員自己負擔的工料費,由10-20%提高到30%,從本通知下發後再換裝時執行。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
C. 為什麼我沒看到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的制服
1、並不是所有的執法部門有制服的
2、國務院對行政執法部門穿著制服是有相應規定的
3、文化執法、價格執法等數十個原來穿「虎皮」,的部門,7~8年前就都被國務院一紙政令給「剝皮」
制服與老款的工商局的制服幾乎一樣,深蘭色,大蓋帽。夏季好象是上白,下藍。那時候的制服基本如此。只是帽徽與臂章稍有不同,臂章基本都有文字如「文化」、「城管」、「用水監察」、「屠宰監察」等等。
D. 我國行政執法制服有幾種,分別是什麼單位
目前著軍裝式制服的單位有:軍隊,武警部隊,警察(公安、國安、司法、監獄、海關緝私、各部屬公安),海關,稅務,以及工商、衛生檢疫、城管、綠化管理、市容監察、路政、港務等政府行政機關下屬執法隊。
E. 國務院批準的制服是哪幾個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可以穿著制服的政府機構工作人員:
F. 綜合執法制服什麼時候配發
綜合執法制服每年3月份配發。
為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推進規範文明執法,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司法部制定了《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9日起施行,《農業專職植物檢疫工作人員制服供應辦法》(〔1987〕農(農)字第32號)、《沿海和內陸邊境水域漁業執法人員制服供應辦法》和《內陸水域漁業執法人員制服供應辦法》(農漁發〔1996〕5號)、《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制服管理和發放辦法》(工商人字〔1988〕第170號)、《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人員制式服裝及標志供應辦法》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人員制式服裝及標志式樣標准》(食葯監財〔2014〕15號)同時廢止。
資料拓展:
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推進規範文明執法,依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財政部、司法部負責制定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制度,國務院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領域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工作。
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地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配發范圍、標准和相關技術規范,在預算定額標准以內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不得擴大著裝范圍,不得改變制式服裝和標志式樣,不得提高配發標准。
各地應當加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督促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規范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嚴肅儀容儀表及執法風紀。
第五條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所需經費,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預算管理,列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六條制式服裝和標志的采購,原則上由省級及以上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G. 綜合執法局制服35號過了是多少號
摘要 您好,我這邊正在為您查詢,請稍等片刻,我這邊馬上回復您~
H. 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推進規範文明執法,依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財政部、司法部負責制定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制度,國務院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領域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工作。
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地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配發范圍、標准和相關技術規范,在預算定額標准以內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不得擴大著裝范圍,不得改變制式服裝和標志式樣,不得提高配發標准。
各地應當加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督促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規范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嚴肅儀容儀表及執法風紀。
第五條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所需經費,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預算管理,列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六條 制式服裝和標志的采購,原則上由省級及以上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章配發范圍
第七條地方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主要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職能的內設或所屬執法機構中,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且直接面向執法對象開展執法工作的在編在職人員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其他人員不予配發。
國務院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派出的執法機構中,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員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其他人員不予配發。
第八條已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的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能時應當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
第三章配發種類
第九條帽類,具體包括:
(一)大檐帽(女士為卷檐帽);
(二)大檐涼帽(女士為卷檐涼帽);
(三)防寒帽(布面栽絨、皮面直毛皮)。
第十條服裝類,具體包括:
(一)常服(含上衣、褲子、襯衣);
(二)執勤服(春秋、冬執勤服,含上衣、褲子);
(三)夏裝制式襯衣(長袖、短袖);
(四)單褲、裙子;
(五)防寒服(短款、長款)。
第十一條鞋類,具體包括:
(一)單皮鞋;
(二)皮涼鞋;
(三)棉皮鞋、毛皮靴。
第十二條標志類,具體包括:
(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
(二)臂章;
(三)肩章(硬肩章、軟肩章、套式肩章);
(四)胸徽(硬胸徽、軟胸徽);
(五)胸號(硬胸號、軟胸號);
(六)領帶;
(七)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