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簡要分析勞動者預告辭職制服的利與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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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
屬於你的東西通通可以帶走。
屬於單位東西的通通留下。
拒不交出的反映到勞動局,由勞動局責令交出。
如果你真想走人,提前30天遞交辭職通知書給老闆,到時候老闆批與不批,同意與不同意你都是叫依法走人,由此引起的後果老闆承擔,一切與你無關。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辭職公司前 ,員工為公司工作,付出了勞動,公司應該為員工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所欠工資應該補發。如不發放,屬於拖欠工資行為,是違法的行為,你可以舉報。
1、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熱線12333。
2、去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3、去當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請支付令。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者離職或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附錄:怎樣寫辭職書
辭職申請通常由標題、稱謂、正文、結語、署名與日期五部分構成。
1、標題
在辭職信第一行正中寫上辭職信的名稱。一般辭職信由事由和文種名共同構成,即以「辭職信」為標題。標題要醒目,字體稍大。
2、稱呼
要求在標題下一行頂格處寫出接受辭職信的單位組織或領導人的名稱或姓名稱呼,並在稱呼後加冒號。
3、正文
正文是辭職信的主要部分,正文內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首先要寫出書信辭職的內容,開門見山讓人一看便知。
其次敘述遞交書信辭職的具體理由。該項內容要求將自己有關辭職的詳細情況一一列舉出來,但要注意內容的單一性和完整性,條分縷析使人一看便知。
最後要寫出自己遞交辭職信的決心和個人的具體要求,希望領導解決的問題等。
4、結尾
結尾要求寫上表示敬意的話「此致敬禮」,意思非常明白:在此給您敬禮。
」此致敬禮「的兩種寫法
第一種寫法:在正文之下另起一行空兩格寫「此致」,「敬禮」寫在「此致」的下一行,頂格書寫。要注意的是,「此致」後邊不加任何標點,因為這句話未完。「敬禮」後加驚嘆號,以表示祝頌的誠意和強度。
第二種寫法:正文後緊接著寫「此致」(其後不加標點),另起行頂格寫「敬禮!」
此處「敬禮」的頂格,呼應於起首對收信人的稱呼,是古代書信「抬頭」傳統的延續。古人書信為豎寫,行文涉及收信人姓名或稱呼,都要把對方的姓名或稱呼提到下一行的頂頭書寫,以示尊重。它的基本做法,為現代書信所吸收。
5、落款
辭職信的落款要求寫上辭職人的姓名及遞交辭職信的具體日期。
注意禁忌
1、不要說上司壞話。如果你認為有必要向管理層反映一下上司的問題,要盡量以委婉的言辭口頭提出。
2、不要滿紙抱怨,抨擊公司制度。
3、不要指責同事,尤其忌諱把同事的「罪行」白紙黑字寫在辭職書上。
寫作要求
1.態度懇切、措辭委婉。
2.不要批評對方。
3.含蓄性。
4.簡潔性。
寫作方法
第一段:寫出辭職的心理(當然不一定是真的,自己可以編造),你可以寫一些客套的句子。例如:經過多方面的考慮,我打算辭掉所從事的職位……,或者:因家中變故,我打算申請辭去我的工作。因此整個第一段可以這么寫:
尊敬的人力資源經理:
您好!
經過我的深思熟慮,我決定辭去我在公司所擔任的職位,我知道這對於您來說,是非常難以作決定的事情。
第二段:說明您自己考慮的辭職的時間(盡管您提出辭職經公司同意後,公司的人力資源部將按照固定的離職日程辦理離職手續,但這樣說並不是畫蛇添足,大多數情況下,你都能夠爭取到提早離開的時間)。
例如:
我考慮在此辭呈遞交之後的2—4周內離開公司,這樣您將有時間去尋找適合的人選,來填補因我離職而造成的空缺,同時我也能夠協助您對新人進行入職培訓,使他盡快熟悉工作。另外,如果您覺得我在某個時間段內離職比較適合,不妨給我個建議或盡早告知我。
第三段:說明您在這個公司里的經驗積累,盡可能地去贊揚公司對您的栽培(不論您有多麼大的委屈和氣憤,都不應該在辭職信里表露)。
例如: 我非常重視我在「……公司」內的這段經歷,也很榮幸自己成為過「……公司」的一員,我確信我在「……公司」里的這段經歷和經驗,將為我今後的職業發展帶來非常大的利益。
最後,請務必使用親筆簽名,而且簽名要盡量剛勁,並寫好日期。
萬人點贊的牛人辭職通知書的美文欣賞
1、尊敬的領導們:
言天下大勢,分久必合,合久必分!雖出自古書三國,吾以為對當今之事亦有裨益。
夫今天下遭遇百年經濟危機,試看全球經濟形勢,可謂哀鴻遍野,民不聊生,眾廠商、工人、民工皆叫苦連天,司某人有感於此,不禁聯想自身處境,不勝傷悲呼!
司本布衣,自幼出身貧寒,躬耕於冀南邢州大地,苟全性命於當世,不求聞達於富貴,但求溫飽以殘喘。然現實殘酷之至矣,司自去歲四月上旬至本社工作至今,已一載有餘,幾度春秋幾度冬夏,時光流逝過三百餘個日日夜夜。想當初,余本一意氣少年,年少輕狂,夢想飛揚,欲於本社大展抱負,一則為集團增光添彩,二則為己身加衣增食,兩全其美之策,豈不爽哉?
惜,一年光陰,吾不僅未大展身手,且囊中羞澀,債台高築,節衣縮食,杜絕聚會。眾朋友離去者,有之;鄙視者,有之;唾棄者,有之。皆因司某昔日之優秀少年,竟完全失去自我至此所致。司每月九百大錢竟是基礎工資、崗位津貼以及誤餐補助相加之結果••••••
眾友雲:「甚矣,汝之不慧,竟能容忍至今,不死何為?」余汗顏,余何嘗不想多整幾兩紋銀,上對的起天、下對得起地、中間對得起空氣;然而,余出身農家,是苦皆能,是事皆忍,然終究徒勞無功,兢兢業業,溫飽未決,夫今面容竟呈老態龍鍾之相。何也?食不飽,力不足,才美不外現,故猶如千里馬,雖有千里之能,然無奈唯有餓死圈中▪▪▪▪▪▪▪
司雖不才,不敢以千里馬自居,然自知亦非庸者。
人之立於當世,需一技之長,司某自視甚低,不敢自稱滿腹經綸,然應付文字之事亦不在話下;然,一載以來,每每捫心自問,無不捶胸頓足,以頭搶地,幾欲灑淚襟前。何也?漫漫長夜,孤枕難眠,輾轉反側,陋室憶昔,慚對恩師之視如顏淵,愧對同窗之贈冠學霸。
夫今每日之工作唯「清潔」二字……即打掃房屋若干、倒水端茶、擦桌抹椅、迎來送往,虛偽客套,周旋於「領導」之間。日復一日,月復一月,受命以來,夙夜憂嘆,兢兢業業,誠惶誠恐,畏有所疏漏懈怠……今扶膝自嘆,何等悲哉!
桃花謝了春紅,太匆匆,年華如水,倏忽間越過春夏秋冬。茫然回首,所得幾何?
所失幾何?今不得不略作盤點:所得——物質上:工作十二月,前三月每月六百,後九月每月九百,區區數千一年來不夠司某解決溫飽,更何談穿衣遊玩,過品質生活;精神上:備受打擊煎熬,一年來新掌握一技之長,即打掃衛生,司某好歹七尺男子,本科畢業生,其不才之至,亦不應淪為清潔工之列也。
故使其當年年少輕狂之心瞬間蒼老,再無活力;一載以來,司某唯唯諾諾,伺候他人勝過關心自己,其所求,僅每日溫飽問題,然隨物價飛漲,此問題之解決亦不可得。所失——失去了時間、浪費了青春,磨去了稜角,耽誤了大好年華、愧對父母兄姐、做人尊嚴消失殆盡矣▪▪▪▪▪▪
然,何以堂堂風華正茂之青年司某人壓抑之至,努力堅持到如今,唯一原因:在等待傳說中眾人期盼的漲工資之事而已,企滿足司某生活所需,實在可憐,怪司某年幼無知,竟傻傻苦等一年,終究未果也。
夫數千外債亦無望償還,故司某人頓悟:此處系年輕人之墳墓也,其功能:湮沒夢想、埋沒青春、消磨鬥志、毀壞稜角、耗費光陰,如是而已。故,頓悟之司某,今定不消磨於此,分道揚鑣矣。
言天下勢,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既此處不留司某,司某亦不便繼續打擾貴處,既不能兩惜,何不兩離,從此,彼此相忘於江湖!以決絕的姿態!
今懇請開明之領導准許卑微無能之員工司某人辭職,不勝感激!
年*月*日
2、余今請辭,心有戚戚焉。希天山一別,取經東向,去家萬里,游學京師。寒窗十餘載,稷下 情正濃。
一朝學成,東北而望,二三之齡,風華正茂,勵心從檢,宵衣旰食。求茫茫之正義,雖碌碌而無悔。不覺春去秋來,寒書暑相易,白雲蒼狗,滄海桑田,十五年時光轉瞬即逝。然書生意氣,求之靡途。
胸中所志,塊壘難消。羈索牽絆,恍然若失。口腹之慾,自役徒然。生生所資,未見其術。仕道官途,皆為浮雲。愷悌君子,神所勞矣。風雨如晦,錦雞獨鳴。歸歟之情,眷然何以自處?
自從檢事,不求顯達於庭閭,但願無愧於寸心。雖心為形役,違以交病,然志不能片刻墮,道不曾須臾離。嘗東皋而望野,徒舒嘯而迷離,嘆何枝可依。時刻自省,經常覺悟,然朝悔其行,夕則復然。長此往復,不勝其煩。觀人情厭惡,世間冷暖,蠅營狗苟,驅去復還。《詩》曰:營營青蠅,止於樊。豈非有所示耶?是因相顧無相識,宜當長歌懷採薇。歲歲黃菊,千載東籬,伴我倦鳥,茸我衡宇。往者不可諫,來者尤可追。欲效接輿醉,狂歌五柳前。
歸去來兮!小舟從此逝,江海寄餘生。
歸去來兮!人生幾何復幾何?曷不任性任我行?掛靴揮手自茲去,蕭蕭斑馬鳴啾啾!
丙申甲午***頓首。
3、其他奇葩辭職信:
①、天氣太冷,起不來。
②、外面世界那麼大,我想出去看看。
(回答者評語:寫這樣的辭職簡單容易、不需才華。)
辭職注意辦理下列事項:
1、交接事項。
2、還清公司所有的東西(包括領取要歸還的、申領的備用金等)
3、核對好離職當月的考勤以及結清工資。
4、領取人事部門的離職檔案,包括離職證明、社保繳納憑證、公積金金龍卡和就業失業登記證(有就領取,沒有就不領)。
5、找到下家單位後,同地區可以繼續繳納社保,公積金暫時是封存在你上一家(離職的這家單位的),需要開企業公積金接收函給上一家單位辦理公積金轉移。有人事檔案的話,到下一家單位也是要辦理接收的。
6、保存好你的勞動合同,以後辦理退休的時候用得到。
⑵ 離職交接需要交接上一個人交接文檔嗎
不用,應該是需要交接你這一年使用的資料就可以了。與工作無關的資料是不用交接的。
⑶ 制服房關於制服損壞的賠償單如衣服破損掉扣等需要離職人員賠償的應做一什麼樣的表格
這個可以在離職交接單上加一欄布草就可以解決。然後設置後勤相應人員簽字欄。
⑷ 辭職與離職。
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6條。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規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82、38、46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27條)。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為每個人到一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這樣也就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發工資你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狀況。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6、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你想全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注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規定加付補償金。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網上搜索這些內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⑸ 老員工離職,跟我說公司模式不喜歡,之前有位員工離職說公司制度有問題
每個人的見解看法,出發點都是不同的。所以在看待問題的正確與否方面,我們應該正反兩個方面考慮問題。
如果你是老闆,接連有員工告訴你制度有問題,那麼,我覺得你應該適當反思一下,或者換位思考一下,公司目前的制度和獎懲升遷模式是否沒有符合實際情況,從而打消了員工的積極性和剝奪了他們的發展空間。如果確實存在,那麼建議適當改變下,給員工以待遇和升遷機會。
如果你是公司員工,有別人給你提出這個問題,那麼我也建議你看一下提意見人的為人,再從老闆的角度考慮一下問題。員工在企業中也要有自己的定位,畢竟我們是打工賺錢,拿的是工資,而老闆是養著一幫子人,承擔著風險的。如果員工無休止地要求升遷加薪,那麼是否有全面的評估一下自己的能力,也是否考慮過公司的生產經營發展情況。
所以說,正反論證了看待問題,才能真正找出問題並解決問題,並不能一棍子否決一件事!
⑹ 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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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教育活動方案 建國60周年活動策劃方案 提升村幹部素質工作措施 關於全體教師工作中開展強化質量意… 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學習調研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管理效率,提高全員士氣,並使其依據及遵守,特製定此公司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均應遵照執行。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員工,包含試用期人員。 第三條 本公司屬對外營利單位,全體員工必須共同投入,積極表現個人榮譽感和責任心為宗旨。 第四條 未在公司管理制度章法上簽名者,不得列為公司正職員工。 第五條 本公司對所有在職員工的升遷、加級、加薪及考核等,皆以該員工的平時表現與業績為主要依據,包含員工的向心力,榮譽心,責任感等。 第二章 人事制度 第一條 新進人員經公司錄用開始上班日起,前一個月為試用考核期。 第二條 考核期間業績表現優良者,經主管核報後,可申請加薪,但試用期不得低於一個月;若考核成績太差,且無改進之意者,可予直接解聘。 第三條 須辦手續 1、填寫員工崗位申請表 2、繳學歷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近照兩張。 3、請領公司制度,並實施在職教育。 第四條 新進人員自上班日起十五天內為新人培訓期,若無故離職者,不得向公司申請任何薪資及費用。 第五條 新人在考核試用期一個月內,領試用期基本工資,通過後再予調整薪資。 第六條 未經主管許可,未經請假手續而擅自不上班者,視同曠職,一日扣三日,二日扣六日,三日以上且無正當理由者予以開除。 第七條 若因工作環境不適或因其他個人因素而想自行離職者: 1. 試用期內提出辭職者,須提前15天以書面上報公司,否則以15天薪水相抵,補償公司損失。 2. 成為正式業務員後提出辭職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上報公司,否則以一個月薪水相抵,補償公司損失。 3. 未經核准而自行離職者,自願放棄上月薪資及任何工作獎金。 第七條 員工辦理任何請辭時,須先行提交「辭職報告」,經核准後,再填寫「離職手續」方可到財務結算。口頭呈報不予承認,不得生效。 第八條 員工在自動離職或請辭期間內,因職務交接不清,或手續不全而導致公司資金及財物上有所損失,須負賠償責任,公司將依法解決。 第九條 離職員工之當月薪資,須在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憑主管及總經辦簽訴方可到財務部門結算。非當事者不得代領。 第十條 已請辭員工在待退期間,若在公司表現惡劣或影響公司其他人員者,可予以直接開除。 第十一條 離職員工交接重點: 1. 個人職責所屬資產列報表,清點移交予接管人員。 2. 原服務客戶各項余額,資料檔案及後續服務重點移交。 3. 個人所負責之各項本冊移交。 4. 呈報手中未完成的工作及其情況予接管人員。 註: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完成後到離職前,若取消去意仍可繼續恢復工作。 第十二條 為不動搖團體士氣,將「員工請辭」列為公司機密。已辦理離職手續人員不可到處宣揚,或到處表態及表現出不合作的態度,經查實一律立即開除,取消當月一切福利。 第十三條 員工無論到職時間長短,表現優異者,可直接升級或跳級。員工表現極差者,須實施在職教育,仍不合格者予以辭退。 第十四條 員工的裁減或增加,須以部門業績表現而改善,淘汰劣質員工,保留優質員工。 第三章 出勤管理制度 第一條 公司實行兩種工作時間:標准工作時間和不固定工作時間。公司職能人員實行每周五天(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時(早8:30——午12:00;午13:30——晚6:00)的標准工作時間制,若節假日較忙,部門負責人可根據情況安排加班,但原則上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客戶服務部工作人員操作工人、勤務、保安及一線員工可採用相應靈活的工時制度。 第二條 考勤工作由公司總經辦統一管理,各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條 因公司業務及部門需要而必須加班者,不可借故拒絕,否則若因而影響公司運作者,扣個人考核成績。 第四條 員工因公司外出須向部門主管匯報,在一定時間內須回公司正常作息。私自外出未向主管報告,2小時以內扣薪半日,2小時以上以礦工論處。 第五條 本公司正常上下班作息,遲到者十分鍾以上者,每次罰款5元。 第六條 公司設立全勤獎,每月兌現,全月無違反出勤規定並准時上下班者,可領全勤獎60元。 第七條 員工出勤打卡屬正常作息,凡無故不打卡者,按曠工計。 第八條 出差公務等未執行打卡者,在回職24小時內,未經主管簽名保證者,每次罰款5元。 第九條 在職員工出勤作息狀況,有任何異常現象時,即由主管負責記錄於考勤卡上以供核查。 第四章 請、休假制度 第一條 公司全員請假必須事先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休假,並取消全勤獎。 第二條 非有重大事故,事假每月不得超過二天。 第三條 一般事假應於兩天前請妥(急事經核准則例外),請假時必須填妥假單,由部門領導批准後交總經辦審核存檔。 第四條 請假未准而私自休假者,以曠工論處,每曠一日扣除當日薪資外,另罰三日綜合薪資,並取消全勤獎。 第五條 公司上班時間內,非有重要事故,不得臨時請假超過2小時以上,否則扣全日薪資。 第六條 請任何禍假皆須職業醫生開具證明,並在48小時內回報公司,否則以事假論處。若因傷重住院或卧床無法行動,2日內公司皆全薪付給,2日後暫停正薪部分,並留職備核,待正常上班後開始恢復正常。 第七條 輕微病假可商請主管核准,唯需請代理人全權代理,以示負責。 第八條 公司會議不定期舉行,會前提前公告通知,全員參加。曠會按曠工論處,遲到按正常上班遲到條例處罰。 第九條 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所有法定節假日及其他假日,細則如下: 1、帶薪假期 元 旦 3天 春 節 7天 勞動節 7天 國慶節 7天 婚 假 3天 (女23歲或以上,男25歲或以上結婚為10天),以政府規定為准。 喪 假 3天(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 1天(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表親) 產 假 90天(晚育增加15天,遇難產或剖腹產增加15天),以南京政府規定為准。 用產假的員工,須在預產期前二個月向總經辦提出申請。 護理假 3天(適用於試用期滿的全職男員工),以南京政府標准為准。 護理假應以嬰兒出生證為依據在孩子出生一個月內完成。 探親假 此假只適用於員工直系家屬(父母、配偶或子女)分居兩地,員工須在假期 前一個月向主管遞交請假申請表。具體條款按國家及當地政府規定細則執行。享受探親假的員工將不再享受當年年假。 哺乳假 女員工產後一年內可向公司申請產後哺乳時間(每天一小時)。 2、年假 員工根據在公司服務年限的長短,享有10—20天帶薪年假 。 完成工作的年數 年假時間(工作日) 1—3年(含3年) 10個工作日 3—5年(含5年) 15個工作日 5年以上 在15個工作日基礎上,每滿1年增加1個工作日,累計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員工試用期滿後,可以開始享受年休假,新員工第一年的年休假將按比例計算。員工的年休假視員工的工作時間長短而定。 員工如需使用年休假,須於一個月前填寫申請單,遇特殊情況需事先得到人事經理同意。年休假應於當年12月31日前休完,辭職員工的年休假也將按此比例計算,公司對辭退員工未用完的年休假可以以薪資進行補償。 第五章 加班、調休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不適用於公司高級職員,其額外工時工作視作應盡義務。 第二條 公司鼓勵員工在每天8小時工作制內完成本職工作,不鼓勵加班,如因個人問題故意拖延加班的,不算作加班。確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第三條 為更好地培養員工做計劃的好習慣,公司執行加班提前申請的制度,若未能提前填寫加班申請並經領導批示的加班,其實際加班時間將視為無效。 第四條 加班時間限制: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每日不超過3小時,超過3小時者以3小時計,達8小時者按一天計;每月累計加班一般不應超過36小時。 第五條 不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或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期間加班。 第六條 凡需加班者,均須填寫加班記錄表申請加班,經申請者上級領導批准後方能加班;加班完畢後填寫加班記錄情況,經有關主管驗審後送人事部留存;每月總經辦統計加班情況,在員工工資中支付加班費。 第七條 加班費用計算 1、平日加班。平時加班為平時工資的1.5倍。 加班工資= 平時工資(全勤)÷22÷8×1.5倍×加班時間 2、雙休日加班。雙休日加班為平時工資的2倍。 加班工資= 平時工資(全勤)÷22÷8×2倍×加班時間 3、法定節日加班。法定節日加班為平時工資的3倍。 加班工資= 平時工資(全勤)×3倍×加班時間 4、超過加班定額(每月36小時)部分,不支付加班費。值班津貼另行計算. 第八條 加班員工可不領取加班費以調休代替,雙休日加班按2倍時間調休,法定節假日加班按3倍時間調休。 第九條 調休的員工均應填寫申請,並經主管和人事部門同意審批;加班沖抵以半年為最小單位,即所有調休必須在半年內沖抵完,未沖抵部分以加班工資形式結算。 第十條 特殊或緊急情況處置可突破加班時間限制和常規程序,但須事後補充有關手續。 第六章 員工薪資與福利制度 為加強公司員工薪資收入管理,規范員工薪資收入分配辦法,並激勵公司全體員工的工作熱情與職業生涯規劃,實施「管理人員年薪制」與「普通員工月度考核薪資制」相結合的薪資制度。實施細則如下: 第一條 管理人員年薪制 管理人員薪資的支付辦法,即薪資以年為單位,依據管理人員所承擔責任確定其年薪;每月薪資以年薪分攤12個月薪資後,按70%的比例發放(基薪);年終以業績考核來確定效益薪資,將剩餘30%的年薪按一定比例發放。具體內容包括: 1、年薪制適用人群:本公司管理人員,即公司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各部門負責人。 2、年薪構成:年薪收入由基薪和年薪中效益薪資兩部分構成。 3、年薪的確定:公司根據崗位要求、工作性質、責任大小、難易程度、風險大小,及工作基礎、工作條件與環境等諸方面要求,根據公司具體情況定薪定級,核定年薪標准。 4、年薪中基薪的確定:年薪中的基薪按月發放,發放標准為年薪平均分攤為十二個月薪資後的70%,於每月10日發放,不參與績效考核。即基薪=(年薪÷12)×70%。 5、年薪中效益薪資的確定: 效益薪資依據前一年度績效考核的結果和當年公司經營狀況進行綜合評價,根據績效考核指數,將年薪中剩餘的30%,按效益薪資於年底統一發放。即效益薪資=(年薪÷12)×70%×績效考核指數。 6、績效考核指數的確定:堅持嚴格的績效考核制度,公司於年底設立管理人員年薪考核委員會,下達年度考核指標和進行考核、清算;考核指標明確、公開;堅持先考核後兌現的原則,享受年薪制管理人員的薪資在年終考核後予以兌現。 7、年薪中的效益薪資,發放時間定為每年農歷十二月二十日至二十五日。 8、管理人員年薪收入,按月平均計算,依法納稅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第二條 普通員工月度考核薪資制 普通員工薪資的支付辦法,即以月為單位,依據員工所承擔責任確定其月薪;將月薪的一部分按月發放(月基本薪);剩餘月薪用於指標考核,月終以考核成績來確定應得(月考核薪),月終連同月基本薪一並發放,不足扣罰額度的從第二月薪資中扣除。具體內容包括: 1、月度考核薪資適用人群:本公司普通員工,即上述年薪制適用人群以外的公司正式員工。 2、月薪的構成:月薪收入由月基本薪和月考核薪兩部分構成。 3、月薪的確定:公司根據崗位要求、工作性質、難易程度、工作條件與環境等諸方面要求,並根據公司具體情況定薪定級,核定員工月薪標准。 4、月基本薪的確定:月薪中的月基本薪按月發放,發放標准以個人崗位、職責的不同來確定,於每月10日發放,不參與績效考核。 5、月考核薪的確定:依據月度考核的結果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考核指數,將月薪中的剩餘部分,作為月考核薪與月基本薪一並發放。不足扣罰額度的從第二月薪資中扣除。 6、月度考核指數的確定:堅持嚴格的考核制度,各部門制定月度考核指標並進行考核,部門負責人於每月5日前對上月考核成績進行清算,經總經辦核實後方可生效;考核指標明確、公開;堅持先考核後兌現的原則。 7、普通員工月薪收入,依法納稅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第三條 試用期員工的薪資 1、處於試用期的員工,工資以月薪形式發放,根據級別、崗位、職責確定其標准月薪。 2、處於試用期的員工,其月薪同樣參與其所在部門的月度考核,根據考核指數確定其實際月薪。即根據表現,實際月薪≤標准月薪。 3、試用期員工的月薪收入,依法納稅,但不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第四條 獎薪制度與員工福利 1、年度獎金。根據當年實際業績,員工按比例享受第13個月工資,第13個月工資隨同當年第12個月工資一起發放。 2、保險。當員工被公司正式錄用後,公司即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每位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險。 3、工傷。員工因工負傷,經勞動管理和鑒定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公司將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負擔必要的醫療費用和負傷期間的工資。公司對員工的工傷處理,將遵照工作所在城市的國家有關規定。 4、誤餐費。公司為全員提供五元/工作日的誤餐補貼,全員均應享用。 5、制服。根據季節不同,公司免費為員工提供製服,但必須自備皮鞋。同時員工須自己保管和清洗制服。離職時應悉數歸還。 6、生日。在你的生日這一天,公司會為你送上一份蛋糕以示慶祝。 7、員工同樂、聯誼活動。你有機會參加由公司組織的各項員工活動。 8、年假。轉正滿一年以上之員工,公司給予帶薪年假。 9、榮譽假。給予表現優良員工,可視具體情況予以一定時間的帶薪榮譽假。 10、無論一般員工還是主管,凡有任何違反本公司章程制度中各項條例及要求時,公司有權停止或取消各項福利。 第七章 服務規章 第一條 不得於上班時間內在工作場所吃零食,做與正常工作上無關的事。 第二條 正常上班時,務請隨時佩帶工作證,未帶公司工作證者除罰款20元/次外,不得進入公司內所有場所。 第三條 上班時必須穿戴好工作服,嚴禁便裝上崗。制服必須保持整潔。 第四條 員工隨時保持親切自然的笑容,在公司所屬范圍內遇有陌生人,無論認識與否,皆應點頭問好,保持禮貌。 第五條 對外來訪客,來賓或消費客人皆應以引領觀看或安請入座,並以茶水招待,並立刻替其做最好的服務。 第六條 使用電話時,語言盡量簡短,禁止電話聊私話。在工作繁忙時,暫勿接聽親朋好友的私人電話。 第七條 工作時間內,員工彼此間不得大聲嬉笑或吵鬧及其他有失儀態行為。 第八條 公司各部門皆有權責劃分,員工堅持自己崗位,並毫無條件的支援其他部門。 第九條 公司實行「個人責任制」,在部門資產列報,部門環境整潔,部門業務業績等,皆由個人負責到底,決不推諉。 第十條 公司內部一切訊息,資料,檔案,記錄等,一律保密,不得外借或攜帶出公司。凡公司的所有資料以及商業秘密,一律不得外泄。非經公司負責人同意時,不得私自轉借、佔有、拷貝及攜出公司等,否則將予以提出訴訟及要求賠償。 備註: 凡違反上述各項條例者,主管可直接進行處分,並報總經辦備案作為月度/年度考核依據。 第八章 獎懲制度 第一條 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全體員工。 第三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 本公司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 通告表揚; 2. 獎金獎勵; 3. 晉升提級; 第五條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 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 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 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六條 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 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 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3.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為公司採納; 4. 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5. 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 6. 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7. 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備註: 有以上表現,公司認為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獎勵。 第七條 獎勵程序如下: 1. 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2. 部門負責人會同總經辦審核; 3. 董事會或總經理批准。 第八條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 1. 警告; 2. 記過; 3. 降級; 4. 辭退; 第九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 1. 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 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3. 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 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 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6. 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 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 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 遺失員工證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和佩戴廠牌; 第十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 1.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 2. 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 3. 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4. 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辦公區域參觀; 5. 在禁煙區吸煙者; 6. 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 7. 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 8. 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卧、睡覺者。 9. 塗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一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降級處分: 1. 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 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 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4. 泄漏生產或業務上機密; 5. 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 6. 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7. 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 8. 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9. 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10. 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1. 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二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 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 2. 於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3. 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 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5. 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6. 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7. 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8. 拒不執行董事會決議及總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 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 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 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才,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 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 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 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 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 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7. 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 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19. 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公司秩序; 20. 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 21. 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 22. 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23. 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 24. 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外,需賠償公司損失。 第十四條 總經辦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經總經理批准後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總經辦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處分人。 第十五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十六條 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十七條 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於處分決定後七日內,陳訴理由申覆之,並以申覆後之核定作為公司最後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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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求酒店各部門離職程序
酒店各部門的離職程序基本上一樣,沒有多大的區別,程序如下:一、酒店員工離職包括辭職、自動離職、解聘、自然解職等四種情況。二、員工辭職1、員工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內因個人原因或勞動合同到期後不願與酒店續簽合同時,可申請辭職。2、辭職申請期限:1)、試用期提前七天或以七天工資作為代替通知;2)、轉正員工須提前30天或以三十天薪資作為代替通知;3、辭職申請程序:1)、辭職員工需往行政人事部或本部主管處領取《辭職申請表》,按表格相關要求填寫, 註明工號、姓名、部門、職務、入職日期、申請離職日期、辭職原因等,逐級審核,行政人事部審批;2)、領班級以下員工的辭職申請報行政人事部審核,行政總監審定;部門主管級人員辭職報行政人事部審核,總經理特別助理審定,部門經理級人員辭職報行政人事部審核,總經理審定。 3)、辭職申請批准後,員工在二個工作日內到行政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三、員工自動離職1、員工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內未經許可而擅自離崗超過三天或超過三個工作日未到行政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的,視為自動離職。2、對於自動離職的員工,部門應先了解確認,如情況屬實,填寫《人事變動表》報行政人事部。四、員工解聘1、員工在勞動合同約定服務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酒店有權隨時解聘該員工,且不支付任何賠償。1)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任職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酒店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酒店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對於符合解聘條件的員工,由部門填寫《人事變動表》報行政人事部逐級審核。領班級以下員工的解聘由行政人事部審核行政總監審定;主管級員工的解聘須報行政人事部審核,總經理特別助理審定,經理級以上人員解聘由所屬部門總監或分管總經理助理填寫《人事變動表》報行政人事部審核、總經理特別助理審查,總經理審定。 3、解聘申請批准後,被解聘員工應在二個工作日內到行政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五、員工自然解職1、員工因工死亡、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的情況,視為當然解職。2、行政人事部在接到員工的死亡通知後,通知其緊急聯系人或親屬為其辦理離職手續。3、如員工是因工死亡,由其所在部門將員工死亡的具體細節書面報行政人事部及總經理,行政人事部協助總經理制定處理方案。4、如員工是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按正常離職手續辦理。六、員工離職手續辦理程序1、所有離職員工一律以行政人事部下發的離職通知書確切日期為准;2、離職員工憑《離職通知書》到行政人事部領取《離職人員流轉表》並按照表內排列順序依次辦理離職手續;3、離職員工必須向直屬主管交代所完成工作交接,退還部門物品,由直屬主管簽發「考勤表」,並在「離職人員流轉表」上註明上述內容;4、保安部:辦理離職相關手續;5、制服房:退還制服,並查清洗衣費用;6、宿 舍:退房及清還宿舍物品;6、財 務:查清個人往來賬,退還借款等;7、行政人事部:《員工手冊》、員工證、名牌、飯卡、考勤卡、退還通信工具等;8、部門負責人簽審,部門作移交手續。9、退還酒店物品時,如有破損情況,該名員工必須作出相應賠償。10、酒店物品繳清完畢,離職人員將員工「離職流轉表」交回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開具《離職結算單》到財務部結賬。11、離職人員必須及時將服裝及其他保證金收據交財務部,以便依照有關規定酌情退還。七、離職的相關事項1、員工離職時,對於在職期間給酒店財物造成的損失或損毀,應承擔賠償責任。2、員工因自動離職或離職後被發覺在職期間給酒店造成損失的,酒店將保留遵循法律途徑要求其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