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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審制服屬於

發布時間:2021-08-02 14:25:35

㈠ 審計行政復議指的是什麼

審計行政復議的定義:亦稱為復審,指上級審計機構對被審計單位因不同意原審計結論和處理意見而提出的復審申請所進行的審查。我國的審計監督,實行「三級二審,二審終審」制度。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和決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審。實行復審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審計結論和決定》的正確性,以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被審計單位和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

審計行政復議的范圍:

  1. 對審計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理不服的。

  2. 對審計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

  3. 對審計機關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4. 認為審計機關的具體審計行政行為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5. 申請審計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審計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 認為審計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7. 認為審計機關侵犯其他產權的。

  8.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可以申請復議的其他具體審計行政行為。

審計行政復議的特徵:

  1. 審計行政復議的對象是具體的審計行政行為;

  2. 審計行政復議活動的引起是以審計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的;

  3. 審計行政復議的審查權是由享有復議管轄權的審計行政復議機關來行使的;

  4. 審計行政復議的核心內容是對有爭議的具體審計行為是否合法或者適當進行審查;

  5. 審計行政復議的結果是做出新的具體審計行政行為,即審計行政復議決定的;

  6. 審計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多數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7. 審計行政復議是按規章程序進行的。

㈡ 公務員資格復審過程都查啥

資格復審及考察

(一)對象。

資格復審及考察對象為體檢合格的考生,以及因懷孕或可能受孕未做X光檢查但其他檢查、檢驗項目合格的考生。

資格復審及考察有關事宜由招考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區(含新區,下同)公務員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主管部門,聯系方式見附件1)通知考生,請考生務必保持通訊暢通。

(二)內容和形式。

資格復審主要核實考生是否符合報考資格條件,提交的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准確。考察內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職位匹配、遵守計劃生育政策等方面的情況以及學習工作和報考期間的表現,是否具有報考迴避、嚴重失信情形等方面的情況。

考察由主管部門按照公務員錄用考察有關規定,採取個別談話、座談、查閱檔案資料、與考生面談、到考生曾工作或學習過的單位進行延伸考察等方式進行。

(三)有關要求。

  1. 考生應當按主管部門要求參加資格復審、考察並提供有關材料。

2.考生在資格復審、考察過程中不得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其他妨礙資格復審、考察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否則將被取消復審、考察及錄用資格。

3.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按要求參加資格復審及考察、未按規定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齊的,視為自動放棄資格復審、考察及錄用資格。

4.資格復審、考察過程中,考生自願放棄錄用資格的,必須向主管部門提交有本人簽字的書面放棄聲明。

公務員考試分為中央和地方兩種形式:

國家公務員考試是指:中央、國家機關以及中央國家行政機關派駐機構、垂直管理系統所屬機構錄用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的考試。

地方的公務員考試是指: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社團等為招錄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而組織進行的各級地方性考試。

中央和地方考試單獨進行,不存在從屬關系,考生根據自己要報考的政府機關部門選擇要參加的考試,也可同時報考,相互之間不受影響。

中央公務員考試和地方考試性質一樣,都屬於招錄考試,考生填報相應的職位進行考試,一旦被錄取便成為該職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公務員政策可參看國家公務員網的相關政策。

地方公務員考試有資格考試和招錄考試兩種,資格考試即成績合格者發給公務員資格證書,考生可憑此資格證在市、區、縣等國家機關求職,如北京市。

有的需要再參加具體部門的一些考試,有的直接面試考核。絕大多數地方公務員考試採用的是招錄考試的方式,考生選擇職位報名參加考試,考上後就直接錄取為該部門的公務員,和中央公務員考試程序一樣。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公務員考試

㈢ 專利復審與行政復議有什麼區別

都是再次處理的意思:
復審……再次審查,然後根據情況作出決定---批准與否。受理部門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
復議……再次評議,然後根據情況作出結論---同意與否。受理部門是各級政府法制辦、各級政府組成部門以及其他能行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
二者既有廣義的解釋,又有法定程序的解釋,如專利的復審、行政復議等。

㈣ 復議前置的行政行為有哪些

法律規定先經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主要有兩類:一是治安行政處罰案件;一類是涉及自然資源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外: 1.對有關納稅問題產生的爭議 3.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 4.對省級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法》第41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據此,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屬於必須經過行政復議程序的情形。 《行政復議法》第14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據此,對省級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屬於必須經過行政復議程序的情形 國家賠償法第21條: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特別提示:1、國家賠償法不算嚴格意義的行政復議前置,但是有相似之處; 2、稅收的行政復議前置只是 稅收爭議,稅收行政處罰沒有復議前置的要求。 『嗆

㈤ 復審 還是復議

可以復議。你說的復審是基於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復審請求和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決定。《專利法》

這里需要解釋一下,其實復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國家知識產權局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對於專利的申請很大程度上是技術性的,不存在違法。當然,你如果能夠證明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違法行為而不給予專利認定的,可以復議。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規定,申請復議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布圖設計權利人等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二)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必要的證據;
(三)屬於申請復議的范圍;
(四)在規定的申請復議期限內。

㈥ 葯品注冊復審及行政復議應准備的資料

復審的內容僅限於原申請事項及原申報資料。要在收到不予批準的通知之日起60日內填寫《葯品注冊復審申請表》,提出復審申請並說明理由。一般情況下是不接收其他資料的。如果你覺得十分必要可以在提交復審申請時候試試看是否會接受。復審的時限是50日,如果復審需要進行技術審查,則按照原申請時限進行。先進行復審,如對復審結果有異議,可申請行政復議。

㈦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什麼區別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如下:
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後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於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於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後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3、受案范圍不同。行政復議范圍大於行政訴訟范圍。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必然屬於行政復議范圍;但屬於行政復議范圍的,未必屬於行政訴訟的范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除行政行為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外,還包括對受教育權和其他權利的侵犯。
4、審查標准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但其審查標準是不同的。行政復議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不予審查。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的申請范圍作了擴大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5、審理方式和審理制度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監督制度,是高層級的行政權對低層級行政權的監督。所以監督是全面的,不僅限於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還包括對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甚至不僅包括對行政行為的審查,而且在對行政行為審查的同時,還可以審查作為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復議一般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也就是說復議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行政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不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證人或其他復議參加人到庭,這樣可以節省時間精力和費用;而行政訴訟一般不實行書面審理制度,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庭,相互答辯。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也就是說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一般不得再請求復議;而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且行政訴訟是行使司法權來審查行政行為,一般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則不屬於審查范圍。
6、處理許可權不同。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中解決糾紛的許可權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解決糾紛的許可權大有區別。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依法可作出維持、責令履行、撤銷、變更、確認、賠償損失等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以變更原處理決定為常見,而行政訴訟則只能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予以變更。這是因為,在行政復議中,審查機關與被審查機關屬於同一系統主體,而在行政訴訟中,審查機關是司法機關,被審查機關則是行政機關,是兩個不同系統的主體,它們受到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分工的約束。
7、處理依據不同。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則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以行政規章為參照。
8、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復議一般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對復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在法律規定復議裁決為終局裁決的情況下,復議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才有權規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復議能夠有終局裁決權。行政機關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不能為自己設定終局裁決權。地方法規也無權規定行政復議的終局裁決權。行政訴訟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無論有沒有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一經行政訴訟,訴訟的裁判結果就具有最終效力的結果,當事人必須遵行,不能再由行政機關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㈧ 標准復審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1)是否符合國家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標准化工作的有關要求;
2)標準的實施效果,以及標准內容和技術指標是否反映當前的技術水平;
3)是否符合實際需要,是否對規范國土資源工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推動作用;
4)是否與現行相關標准協調配套;
5)是否符合採用國際標准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則。
79 國土資源標准廢止階段的主要任務是什麼?已無存在必要的國土資源行業標准,由國土資源部發布公告予以廢止;屬於國家標準的由國土資源部提出廢止建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廢止。

㈨ 國家建立了行政復議制服和什麼制度

《行政復議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了行政復議所要達到的三項目的,即:

(1)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這是行政復議所要實現的直接目的。復議活動是一種依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的制度,對不合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要加以撤銷和糾正。

(2)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是通過復議、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具體行政行為所要達到的最終效果。我們的行政機關是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它的一切活動都應該是為了人民,行政復議制度作為一種防止和糾正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權的救濟制度,目的當然在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行政機關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機關。行政權是一種法定權力,是作為國家主人的人民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制度的法律授予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行政。為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就必須建立對行政管理權進行監督的各種制度。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會走向腐敗。行政復議制度正是這些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種。 發展和完善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建立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以建國初期開始,行政復議制度一直在不斷地健全,完善、發展。五十年代後期到六十年代初,行政法規規定了行政復議。但是對行政復議的稱謂沒有完全規范如"申訴"、"復審"、"復驗"等,進入八十年代,行政復議制度隨著法治化進程的加快,也得到了恢復和發展,尤其是《行政訴訟法》頒布後,為配合行政訴訟工作的實施,國務院於1990年12月24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對行政復議作了比較系統規定。行政復議法在總結1990年國務院制定的《行政復議條例》施行以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行政復議制度,主要是:擴大行政復議方式范圍,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方面的作用;簡化行政復議申請程序,更充分地體現便民原則;賦予當事人對規范性文件監督機制的啟動權;確立國務院受理涉及國務完部門和省級政府的行政復議案件並作出最終裁決的制度,加強了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和省級政府的監督;嚴格了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法律責任。行政復議法是繼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之後又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不僅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對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依法行政,從嚴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廉政建設,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維護社會穩定,都有重大意義。②《行政復議法》的頒布和實施,進一步使行政復議制度法制化、規范化。 我國於1999年4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是以立法的形式將行政復議制度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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