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审计行政复议指的是什么
审计行政复议的定义:亦称为复审,指上级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因不同意原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而提出的复审申请所进行的审查。我国的审计监督,实行“三级二审,二审终审”制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实行复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正确性,以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审计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不服的。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审计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审计行政行为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申请审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审计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审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审计机关侵犯其他产权的。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审计行政行为。
审计行政复议的特征:
审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具体的审计行政行为;
审计行政复议活动的引起是以审计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
审计行政复议的审查权是由享有复议管辖权的审计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的;
审计行政复议的核心内容是对有争议的具体审计行为是否合法或者适当进行审查;
审计行政复议的结果是做出新的具体审计行政行为,即审计行政复议决定的;
审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多数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审计行政复议是按规章程序进行的。
㈡ 公务员资格复审过程都查啥
资格复审及考察
(一)对象。
资格复审及考察对象为体检合格的考生,以及因怀孕或可能受孕未做X光检查但其他检查、检验项目合格的考生。
资格复审及考察有关事宜由招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区(含新区,下同)公务员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1)通知考生,请考生务必保持通讯畅通。
(二)内容和形式。
资格复审主要核实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提交的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是否具有报考回避、严重失信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由主管部门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资料、与考生面谈、到考生曾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等方式进行。
(三)有关要求。
考生应当按主管部门要求参加资格复审、考察并提供有关材料。
2.考生在资格复审、考察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其他妨碍资格复审、考察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否则将被取消复审、考察及录用资格。
3.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及考察、未按规定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齐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复审、考察及录用资格。
4.资格复审、考察过程中,考生自愿放弃录用资格的,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有本人签字的书面放弃声明。
公务员考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种形式:
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等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
中央和地方考试单独进行,不存在从属关系,考生根据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也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中央公务员考试和地方考试性质一样,都属于招录考试,考生填报相应的职位进行考试,一旦被录取便成为该职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公务员政策可参看国家公务员网的相关政策。
地方公务员考试有资格考试和招录考试两种,资格考试即成绩合格者发给公务员资格证书,考生可凭此资格证在市、区、县等国家机关求职,如北京市。
有的需要再参加具体部门的一些考试,有的直接面试考核。绝大多数地方公务员考试采用的是招录考试的方式,考生选择职位报名参加考试,考上后就直接录取为该部门的公务员,和中央公务员考试程序一样。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公务员考试
㈢ 专利复审与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都是再次处理的意思:
复审……再次审查,然后根据情况作出决定---批准与否。受理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复议……再次评议,然后根据情况作出结论---同意与否。受理部门是各级政府法制办、各级政府组成部门以及其他能行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二者既有广义的解释,又有法定程序的解释,如专利的复审、行政复议等。
㈣ 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法律规定先经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一类是涉及自然资源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 1.对有关纳税问题产生的争议 3.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 4.对省级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属于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情形。 《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据此,对省级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属于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21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特别提示:1、国家赔偿法不算严格意义的行政复议前置,但是有相似之处; 2、税收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是 税收争议,税收行政处罚没有复议前置的要求。 『呛
㈤ 复审 还是复议
可以复议。你说的复审是基于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专利法》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其实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专利的申请很大程度上是技术性的,不存在违法。当然,你如果能够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违法行为而不给予专利认定的,可以复议。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规定,申请复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三)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四)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
㈥ 药品注册复审及行政复议应准备的资料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要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理由。一般情况下是不接收其他资料的。如果你觉得十分必要可以在提交复审申请时候试试看是否会接受。复审的时限是50日,如果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则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先进行复审,如对复审结果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
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如下:
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3、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
4、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5、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监督制度,是高层级的行政权对低层级行政权的监督。所以监督是全面的,不仅限于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还包括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甚至不仅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而且在对行政行为审查的同时,还可以审查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也就是说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行政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或其他复议参加人到庭,这样可以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也就是说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不得再请求复议;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且行政诉讼是行使司法权来审查行政行为,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则不属于审查范围。
6、处理权限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中解决纠纷的权限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解决纠纷的权限大有区别。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可作出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赔偿损失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以变更原处理决定为常见,而行政诉讼则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这是因为,在行政复议中,审查机关与被审查机关属于同一系统主体,而在行政诉讼中,审查机关是司法机关,被审查机关则是行政机关,是两个不同系统的主体,它们受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工的约束。
7、处理依据不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则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行政规章为参照。
8、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复议一般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相对人对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法律规定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复议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相对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复议能够有终局裁决权。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能为自己设定终局裁决权。地方法规也无权规定行政复议的终局裁决权。行政诉讼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无论有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一经行政诉讼,诉讼的裁判结果就具有最终效力的结果,当事人必须遵行,不能再由行政机关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㈧ 标准复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
2)标准的实施效果,以及标准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前的技术水平;
3)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对规范国土资源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4)是否与现行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5)是否符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
79 国土资源标准废止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什么?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土资源行业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发布公告予以废止;属于国家标准的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废止建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废止。
㈨ 国家建立了行政复议制服和什么制度
《行政复议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了行政复议所要达到的三项目的,即:
(1)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是行政复议所要实现的直接目的。复议活动是一种依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的制度,对不合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加以撤销和纠正。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通过复议、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所要达到的最终效果。我们的行政机关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它的一切活动都应该是为了人民,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防止和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的救济制度,目的当然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行政权是一种法定权力,是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度的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必须建立对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的各种制度。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走向腐败。行政复议制度正是这些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种。 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以建国初期开始,行政复议制度一直在不断地健全,完善、发展。五十年代后期到六十年代初,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但是对行政复议的称谓没有完全规范如"申诉"、"复审"、"复验"等,进入八十年代,行政复议制度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尤其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后,为配合行政诉讼工作的实施,国务院于1990年12月2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作了比较系统规定。行政复议法在总结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主要是:扩大行政复议方式范围,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简化行政复议申请程序,更充分地体现便民原则;赋予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确立国务院受理涉及国务完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②《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使行政复议制度法制化、规范化。 我国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复议制度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