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班不滿一年辭職,企業有沒有權利,扣員工工作服費
這要看企業是怎麼規定的,按你入職時企業的規定執行。
② 離職時工作服需要全部退還嗎
離職工作服是不需要全部退還的,工作服是用人單位必須提供給勞動者的勞動防護用品,是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福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③ 請問公司要求員工買300元制服,工作不夠一年者,制服就要員工自己承擔費用。過一年者就費用歸公司,那合法
不合法,但合情。試想一下,您是老闆,您的職工剛剛入職,干不到一年就離開了,您還得為給他新做的制服買單,您就理解您公司的做法了。祝您工作愉快!
④ 新勞動法規定了工作服要收取押金嗎而且離職時(未滿一年)不能退全部嗎
沒有這樣的規定。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收取勞動者任何形式的押金。
⑤ 在一個公司上班,沒有做滿一年就辭職,公司要求扣服裝費:300元。國家有這樣的規定嗎這樣合法嗎
用人單位要求剋扣其服裝費300元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以各種形式和名義向自己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根據原勞動部1995年《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本法第八十三條也規定了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勞動者證件的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七條及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應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在勞動者中確實有少數違法亂紀分子利用工作條件的便利,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同時由於他們流動性較大,不易於管理和索賠,導致個別用人單位只能通過收取風險抵押金、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證等方式來避免損失,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想要避免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就離職的風險,應當通過加強內部管理來解決,而不能簡單地採用收取抵押金(物)的錯誤方式。
⑥ 任職不到一年的員工工作服不退,錢從工資里扣合理嗎
呵呵,這絕對不合理啦。要扣多少錢啊?
如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里或者員工手冊里有相關約定的應該可以扣除,價錢應該要合理。否則就可以拒絕對方扣款。
一般這樣的事情找勞動局投訴就可以解決,不用擔心。
⑦ 現在工作滿一年,從試用期算不滿一年。辭職工作服要求全額賠付,怎麼退才合法
一、勞動合同期包括試用期。
二、用人單位強制讓員工買服裝與不參加社會保險都是違法的,且有勒卡、刁索因素存在,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可以先撥打12333投訴。
⑧ 公司規定,工作不滿一年工服要收費,請問合法嗎
這個關於員工工作服收費的問題,國家沒有相關規定,由企業自行規定的。個人覺得,工作不滿一年要收費,相對還算合理的;有的單位,工作服是免費,有的單位,工作服則是完全要員工自理的。
⑨ 員工工作半年 辭職了說沒做滿一年要扣工作服錢 這樣合理嗎 有沒有專業人士解答呢
把工作服退給他,他還有什麼理由扣錢?合同裡面有工作服這一說么?沒有就不用給他,沒理由的
⑩ 用人單位能以工服名義扣員工工資嗎 工服發放不滿一年辭職,說要扣工服錢1500元,合法嗎
用人單位是不能以工服名義剋扣工人工資的,扣勞動者的工資屬於違法行為。用人單位只能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扣勞動者工資,工人工服不在允許的扣勞動者工資范圍之內。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10)未滿一年員工制服要退嗎擴展閱讀: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