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超市裡面的小偷怎樣處罰
1、超市發現盜竊行為,應當及時向警方報案。
2、超市不是政府執法部門,無權對涉嫌盜竊的行為人進行處罰、限制人身自由、侵犯個人隱私等行為。
相關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2. 超市防損有權利抓小偷嗎(做過防損的老前輩進)
要知道把東西藏在哪裡了.你就可以攔住當事人..人贓並獲..但不能動手打人..但要是在攔不住.就可以把當事人抓住.然後報警..記住不能動手打人!要冷靜.還有要有第三方在場.要不然說不清的.很可能反咬你.
3. 懷疑超市的小偷到底是外面人為還是內部人所乾的
每個行業都有潛規則,如果超市保安對扒手管的嚴,那些扒手就會在超市鬧事。
遇到這種情況第一首先是報警通過警方來處理這件事情,警察有權利調閱超市的監控錄像,一般超市作案的人就那麼幾個很好抓的,第二超市購物時候看管好自己的財務,尤其是人多的地方少去,應為小偷對超市研究很透徹,那些商品是顧客容易搶購的他們一般就在那附近。超市作案一般是倆人以上單人作案較少,贓物到手以後馬上轉移,即使你現場抓住一般贓物已經轉手,而其容易遭到打擊報復。如果在賣場丟失站在原地第一時間報警,警察進入賣場勢必影響超市銷售,超市以後就會加強監管。記住第一時間第一地點報警即使你丟失的是很小的財物。
4. 請問大人在超市偷東西被超市的人抓住了,超市他們有沒有權力把小偷捆起來
捆起來無可厚非,不能打或者侮辱就行,簡單限制行動可以。
5. 超市是否有權對有「盜竊行為」的顧客進行罰款
超市無權對小偷罰款。按照法律規定,超市對遭受的損失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賠償損失,所以超市在自行抓到嫌疑人後罰款的行為屬於要求賠償的行為,但是超市罰款的數額必須合理。如果超市利用自身的條件逼迫嫌疑人繳納不合理的罰款,相反超市的行為很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
6. 超市商場有權搜身嗎
超市搜身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憲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7. 超市有權『偷一罰十』的處罰嗎
在行政法的層面上,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而所謂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對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制裁。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同時,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包括行政主管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
而商家作為營利性經濟組織,不具有行政處罰權,即沒有對外罰款權,可見,商家自行制定的「偷一罰十」在行政法層面上並沒有相關依據
8. 超市偷東西超市有權罰款嗎
沒有。超市無權罰款。
偷一罰十等口號一般用作超市等場所的威懾性口號,實際上,超市等機構並沒有權力對違反治安的行為作出罰款。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即超市有權將人扭送公安機構,由派出所的民警按例進行處罰。但超市本身,沒有處理並罰款的資格。但一般情況下,出於私了的心理,許多人會接受超市提出的偷一罰十或者其他賠償要求。
但是,超市做法錯誤不代表偷竊者是正確的。雙方應在權威機構的調解下解決爭端。
(8)超市有權利制服小偷嗎擴展閱讀:
對「偷一罰十」行為的評價
1、華東政法學院副教授、法律專家武勝建認為:
此案需要研討的問題,一是超市能否自行制定偷竊行為的標准,二是超市在發現偷竊行為人時能否自訂規則予以處罰。
超市自訂的「廠方促銷工作人員工作程序」中,在工作期間將不是自己促銷的商品拿到自己的工作崗位算作偷竊,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偷竊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其標准只能由立法機關或執法機關授權有關機關予以判定。而超市作為一個企業,絕對無權自訂偷竊處罰標准。
當其制定的標准與國家法律相抵觸時,這種行為必將會給社會的法制秩序造成混亂。超市發現偷竊行為人時,該行為人在法律上尚屬嫌疑人之列,是否能確認為「偷竊」須經法定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審查後才能定奪。
如果允許超市不依正當程序擅自對偷竊嫌疑人進行處罰,則可能會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法律賦予公民在正當程序中的申辯權、申訴權就會被剝奪。
另外,如偷竊行為證據確鑿的話,由超市按自訂規則以罰代法予以處置,則極有可能會使本應受到法律制裁的偷竊者逃脫,客觀上造成放縱違法犯罪分子,使其得以繼續危害社會的嚴重後果。
2、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洪道德明確表示:
商家「偷一罰十」的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
依據行政處罰法,只有國家機關才能進行處罰,商場沒有處罰權。即使是對方錯了,商家也絕不能以非法手段對待「小偷」,擅自處罰。當然法律也同樣保護商場權益。
洪教授指出商場的正確做法為:一是將偷拿者送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二是至於損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偷拿者賠償。盡管這樣做很「麻煩」,但洪道德強調,只有走合法程序才能完成對自身權益的合法保護,維權不能以破壞法律、傷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