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食品加工人員著裝要求
食品加工人員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個人衛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同時各省份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著裝要求作出了類似的規定,以內蒙古為例: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六條,食品小作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五)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個人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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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品生產、加工、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從業人員的其他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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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著裝的,只限下列人員:(一)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幹警。(二)公安機關縣、市(縣級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在編幹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及行署、省轄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戶籍、刑偵、看守、預審、巡邏隊的行政在編幹警。(三)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在編幹警(按相應公安機關的著裝范圍執行)。(四)國家安全部門以公開身份執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務的行政在編幹部……。(五)司法行政部門的勞改、勞教場所直接從事對犯人或勞教人員進行管教工作的在編幹警。(六)法院系統定編的現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法警。(七)檢察院系統定編的現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法警。(八)開放口岸對外執行任務的海關、衛生檢疫、食品衛生檢驗、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港務監督和船舶檢驗部門的外勤工作幹部,沿海和邊境水域的漁政檢察幹部,海洋局涉外調查船隊和海監船幹部(含執法幹部)、船員。(九)衛生部門專職食品衛生監督員。(十)農業部門專職植物檢疫工作幹部和內陸水域漁政檢察幹部。(十一)林業部門專職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幹部。(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工作的幹部。(十三)稅務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征稅工作的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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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2007年8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2號公布 根據2009年10月2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規范食品標識的標注,防止質量欺詐,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分裝)、銷售的食品的標識標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食品標識是指粘貼、印刷、標記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稱、質量等級、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組織全國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標識的標注內容
第五條 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識,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標識的食品除外。
食品標識的內容應當真實准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第六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名稱。
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採用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標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型大小標注本條(一)、(二)項規定的一個名稱或者分類(類屬)名稱;
(四)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
(五)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採用特定的加工工藝製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徵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並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第七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
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第八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相應予以標註:
(一)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產基地,應當標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者僅標注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受委託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於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託企業具有其委託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託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四)分裝食品應當標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並註明分裝字樣。
第九條 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並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標注貯存條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
日期的標注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規定或者採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條 定量包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凈含量,並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標注規格。對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當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凈含量應當與食品名稱排在食品包裝的同一展示版面。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單。
配料清單中各種配料應當按照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注,具體標注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注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識還應當標注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第十二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所執行的產品標准代號。
第十三條 食品執行的標准明確要求標注食品的質量等級、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予以標明。
第十四條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志。
委託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託企業具有其委託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注委託企業或者被委託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五條 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六條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中文說明:
(一)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
(二)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
(三)屬於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等規定,應當標注其他中文說明的。
第十七條 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准有關規定,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並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定量標示。
第十八條 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四)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五)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
(六)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幣等進行標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和標准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
(一)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二)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三)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標志及編號;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食品標識的標注形式
第二十條 食品標識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
第二十一條 食品標識應當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
第二十二條 在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標注。
透過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不能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應當在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上分別予以標注,但外包裝易於開啟識別的除外;能夠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注相應內容。
第二十三條 食品標識應當清晰醒目,標識的背景和底色應當採用對比色,使消費者易於辨認、識讀。
第二十四條 食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
食品標識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少數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中文有對應關系,所用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
第二十五條 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於20平方厘米時,食品標識中強制標注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於10平方厘米時,其標識可以僅標注食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凈含量以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標注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未按規定標注應當標注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未按規定標注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未按規定標注凈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按規定標注食品營養素、熱量以及定量標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食品標識標注禁止性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偽造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食品標識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從事食品標識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包庇放縱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進出口食品標識的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布的《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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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近來,我部在檢查中發現,部分地方衛生監督制、著裝工作管理混亂,存在擅自改變或增加制服標志,制服顏色、式樣和制服標志不統一等問題;少數衛生監督員著裝風紀不嚴,衣冠不整,影響衛生行政執法整體形象。為加強衛生監督制、著裝管理,維護衛生監督隊伍著裝的統一性和嚴肅性,樹立良好的衛生行政執法形象,衛生部制定了《衛生監督制、著裝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組織落實。現就進一步規范衛生監督制、著裝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轄區內衛生監督制、著裝工作的統一管理,結合貫徹落實《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稽查制度,嚴格規范衛生監督制、著裝管理工作。
二、接到本通知後,各地要在近期以「規范著裝管理,加強隊伍建設」為主題,組織一次衛生監督制、著裝工作檢查,強化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的規范著裝意識,加強規范管理,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情況要及時予以糾正。
三、檢查重點:
(一)制服面料及制服標志是否在衛生部認定的企業訂購;
(二)制服是否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企業製作;
(三)制服的顏色、式樣以及制服標志是否符合規定;
(四)衛生監督員著裝風紀是否符合規定。
四、我部於1996年印發的《關於加強衛生監督制、著裝管理的通知》(衛監發[1996]第86號)中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衛生監督服製作定點企業須經衛生部認定,現決定改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直接認定。
各地要認真組織落實有關工作,切實加強衛生監督制、著裝管理。衛生部將適時對各地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並對發現的突出問題進行通報。
附件:衛生監督制、著裝管理規范
二○○三年八月七日
衛生監督制、著裝管理規定
一、總則
(一)為加強衛生監督員制、著裝管理,維護衛生監督隊伍著裝的統一性、嚴肅性,促進衛生監督隊伍規范化建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衛生監督制、著裝實行統一管理。衛生部主管全國衛生監督制、著裝管理工作,負責衛生監督服裝面料、式樣和標志的制定。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制、著裝工作的管理。
(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聘任的衛生監督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按照規定統一著裝。
二、服裝標志
(一)帽徽:由國徽和橄欖枝組成圖案,鋁質,金黃色。
(二)胸牌號:鋅鋁合金材料工藝合成,白色6位阿拉伯數字、黑色支架,背面兩孔距離4.8cm。6位編碼的1—2位為省級區劃代碼,4—6位為衛生監督員編碼。
(三)肩章:高分子PU材料特種工藝製成,黑色底,金色圖案由衛生監督圓形徽和五條由寬到窄的折線組成。
硬肩章:153cm×50cm,制服佩帶。
軟肩章:143cm×50cm,半袖襯衫、外穿長袖襯衫佩帶。
套式肩章:133cm×50cm,大衣佩帶。
(四)臂章:盾牌外型,圖案由中國衛生監督中英文及衛生監督徽組合而成,面料及工藝同肩章
三、服裝面料及式樣
(一)制服:藏藍色,以江蘇陽光集團37100/1#為標准色,秋冬季厚面料,春夏季薄面料,單排扣西式套裝,式樣見附圖。
(二)半袖襯衫:白色軍港呢面料,以江蘇陽光集團CF01為標准色,式樣見附圖。
(三)外穿長袖襯衫:淺藍色滌棉面料,以江蘇陽光集團K128為標准色,式樣見附圖。
(四)內容長袖襯衫:淺藍色滌棉面料,以江蘇陽光集團K297為標准色,式樣尼附圖。
(五)冬裝大衣:藏藍色多功能透濕塗層面料(顏色同制服),男女同款,式樣見附圖。
(六)帽子
大檐帽:男女同款,春秋冬季面料、顏色同制服,夏季為白色。
冬帽:咖啡色栽絨平頂黑色皮帽,男女同款。
(七)領帶:顏色與制服相同,真絲或滌絲面料,領帶左下角印有藍色衛生監督徽圖案。
(八)領帶夾:銅制,金黃色,上印有中國衛生監督英文縮寫「CNHI」字樣及「」圖案。
(九)紐扣
西服:藏青色樹脂扣;襯衣:金黃色鋁扣;大衣:白色點黑漆四合扣。紐扣上均印有「衛監」字樣。
四、著裝標准
(一)冬秋制服:每人西式套裝2套,原則上每2年換發1套,每換裝兩次加發褲子1條。
(二)春夏制服:每人西式套裝2套(女同志加發裙子1條),原則上每2年換發1套,每換裝兩次加發褲子1條(女同志褲、裙選一種)。
(三)大衣只限溫、寒區經常在室外執行任務的人員製作1件。原則上每3年換發1件。
(四)半袖襯衫:每人2件,原則上每年換發1件。
(五)外穿長袖襯衫:每人2件,原則上每年換發1件。
(六)內穿長袖襯衫:每人2件,原則上每年換發1件。
(七)帽子:每人1頂白色帽子,深藍色帽罩1個,帽罩每2年換發1個,帽子原則上每4年換發1頂。冬帽寒、溫區每人1頂,原則上每5年換發1頂。
(八)領帶:每人2條,每年換發1條。
(九)標志
帽徽:每人1個。
胸號:每人2個。
肩章:硬、軟、套式肩章各1套。
領帶夾:每人2個。
臂章:臂章應固定在西式套裝上衣、短袖襯衫和外穿長袖襯衫的左袖上。
五、服裝製作與管理
(一)衛生監督帽及佩帶標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牌、領帶、領帶夾、紐扣)由衛生部認定企業統一製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組織訂購。
(二)為確保衛生監督服顏色的一致性、標准化,衛生監督服面料由衛生部認定企業統一供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組織訂購。
(三)堅持定點製作原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負責組織認定本省的衛生監督服製作定點企業。原則上一個省只認定一個定點企業,本省無定點企業的可統一在其它省定點企業製作。
(四)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及衛生監督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制、著裝規定,不得擅自改變服裝和帽子的式樣、顏色,不得隨意增減標志或改變標志式樣,不得將制服、襯衣或大衣的紐扣混釘,不得隨意擴大著裝范圍。
(五)衛生監督員調離衛生監督崗位時,收回衛生監督標志;服裝用滿規定年限的,拆除標志後可由原著裝人保留;不滿規定年限的,按使用年限折價處理。
(六)衛生監督員必須愛護和妥善保管衛生監督服。非執行公務時,不得穿用。不準將衛生監督服借給他人或送給親友、子女穿用。不準私自拆改、變賣衛生監督服。對違反規定的衛生監督員要進行批評教育。如本人或其他人利用衛生監督服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造成後果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必須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衛生監督員因違法犯罪被拘留、勞動教養或因違法亂紀被開除公職的,其衛生監督服及標志等一律收回。
六、著裝風紀
(一)衛生監督員執行公務時必須著裝。著裝應做到儀表端莊,整潔、整齊、配套、風紀嚴肅。
(二)衛生監督服不得與便服混穿,不同季節服裝不得混穿。著裝時應穿黑色皮鞋、系黑色腰帶。
(三)著裝時,帽徽、肩章、臂章、胸號、領帶應按規定佩戴齊全,不得混用。佩戴位置要准確、端正。每個衛生監督員的胸牌要固定編號,不得借用、交換。
(四)著春秋冬裝時,穿長袖襯衫下擺系於褲內,要佩戴統一制式領帶,穿制服時不得敞胸,應將紐扣扣好;著夏裝時,短袖襯衫下擺放於褲外;穿大衣時,衣領不得向上翻起,除第一個紐扣外,其餘紐扣必須扣好。
(五)著裝換季時間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的規定執行。
七、監督管理
(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制定衛生監督制、著裝工作的管理、稽查制度,嚴格規范衛生監督制、著裝管理工作。
(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衛生監督制、著裝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予以糾正;對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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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著裝的,只限下列人員:(一)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幹警。(二)公安機關縣、市(縣級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在編幹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及行署、省轄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戶籍、刑偵、看守、預審、巡邏隊的行政在編幹警。(三)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在編幹警(按相應公安機關的著裝范圍執行)。(四)國家安全部門以公開身份執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務的行政在編幹部……。(五)司法行政部門的勞改、勞教場所直接從事對犯人或勞教人員進行管教工作的在編幹警。(六)法院系統定編的現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法警。(七)檢察院系統定編的現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法警。(八)開放口岸對外執行任務的海關、衛生檢疫、食品衛生檢驗、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港務監督和船舶檢驗部門的外勤工作幹部,沿海和邊境水域的漁政檢察幹部,海洋局涉外調查船隊和海監船幹部(含執法幹部)、船員。(九)衛生部門專職食品衛生監督員。(十)農業部門專職植物檢疫工作幹部和內陸水域漁政檢察幹部。(十一)林業部門專職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幹部。(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工作的幹部。(十三)稅務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征稅工作的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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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食品加工工作服的圖片有什麼款式
食品加工工作服的圖片一般都是這樣的款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