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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法律工作者制服

發布時間:2021-07-19 01:44:35

❶ 司法局有沒有制服

一樣有制服的。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國辦發[2003]104號)和《財政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關於做好整頓統一著裝工作的實施意見》(財行[2004]15號)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行政執法需要,要求統一穿著制式服裝的,其批准許可權在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均無權批准」。司法行政部門屬於經國務院批准著裝的部門。但該部門著裝的范圍僅限於監獄、勞教部門負責監獄、勞教管理工作並授予警銜的在編警察。其他人員沒有統一制式服裝。
因此,理論上看,司法局可以穿制服的只能是負責監獄、勞教管理工作並授予警銜的在編警察。但現實中,各地司法局大多都自行配置了制服(嚴格有意義上講屬非法著裝);有的地方司法局甚至鑽政策空子即國務院批准司法行政部門的警察可以著裝,那麼司法局將全局干職工都轉為警察,都穿警服。

❷ 法律工作者的出庭服裝

【1】在法院出庭,上衣,褲子,鞋等服飾要整潔。不要穿拖鞋。
【2】不要濃妝艷抹,不要赤膊上陣。儀表要端莊。

【3】在法庭上,不要搶話,通過法官允許再申辯。
【4】要仔細聽對方舉證質證,針對具體問題,
以法律為准繩,以事實為依據,認真回答。
【5】不能提前退庭。

❸ 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有什麼差別

二者的相同點是,都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但二者的區別卻是相當大的。
區別之一,二者產生和存在的法律基礎不同。律師的產生和其執業的基礎,是根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法律工作者的產生和其執業的基礎,是根據行政規章《關於鄉鎮法律法務所的暫行規定》(現為《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和《基層法律工作者管理辦法》)的規定。也就是說,法律服務所和法律工作者的設定是沒有法律基礎的。
區別之二,二者執業的准人不同。要想做律師,必須先參加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職業資格。從2002年起,要想做律師,必須先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而做基層法律工作者,就沒有這樣的准入程序,只要你想做並得到司法行政部門的同意就行。
區別之三,二者執業的法律水平或者說是法律知識的含量不同。做律師,首先得是法律本科畢業,才有報名參加考試的資格。參加考試,不是一般人就可以成就理想、如願以償的。就以2002年的考試為例,全國報名參加考試的人有38萬之多,但因此而獲得資格的人只是報考人數的百分之六點多有資格做律師的人,其知識含量的程度有多少,我這里不說,你也會猜想了。而做法律工作者,只要具備高中文化就可以了。
區別之四,二者服務的范圍不同。律師的服務范圍十分廣泛,凡是社會生活中用得上律師的事務,律師都可以發揮作用。而法律工作者的服務范圍僅限於從事簡單的民事類代理事務,他們不具備從事刑事類代理和辯護業務。
區別之五,二者執業的地域不同。在全國范圍類,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在國家與國家之間,律師也有一定的執業空間。法律工作者的執業受地域范圍限制,根據司法部對行政規章《鄉鎮法律法務業務工作細則》的解釋,基層法律工作者不能代理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轄區內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現在廣東\上海\北京等發達地方已經不允許法律工作者出庭參加.
區別之六,二者體現的社會價值不同。律師作為一種職業,是世界各法制國家的同類設定,律師的社會作用,國際條約《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1990)》有系統的揭示,其中之一就是「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獨立的法律專業人員提供的法律服務」。因此,有人說:「沒有律師就沒有司法公正」。法律工作者的職業設定,只是中國的現象,不是國際上通常的做法,因此也就沒有「沒有法律工作者就沒有司法公正」的說法。
區別之七,二者的歷史使命不同。律師是法制國家的產物,與法制國家同發展,共存亡。法律工作者只是為解決鄉鎮聘請律師難的現狀而暫時的措施,司法部早在2002年,就要求大中城市的法律工作者,淡出訴訟領域,可見,法律工作者作為一種臨時制度,意味著將要完成其歷史使命。
相對於我國其他地方來說,要區別哪是律師、哪是法律工作者,其難度比較大.現就我們的法律服務市場做一個比較和分析,以幫助大家鑒別真偽。
一是從執照上進行鑒別。律師的執業執照是紅色的,象結婚證,內頁紙張上對光可發現有水印。基層法律工作者是工作證是綠顏色.象離婚證.內頁紙張上對光可發現沒有水印。
二是從招牌上進行鑒別。律師執業的場所是律師事務所,其招牌是「行政區名稱+字型大小+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執業的場所是法律服務所,其招牌應當是「x x縣x x(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所的招牌很少是按照要求製作的,到處懸掛的是「湖北x x x法律事務所」,比律師事務所的招牌要張揚得多了。
三是從服裝上進行鑒別。根據規定,律師只有在出庭的時候,才會著律師袍,平時的著裝是大眾化的,有時可見左胸前的別有象西服商標樣的金色徽章,仔細看可發現上有「中國律師」字樣,那就是律師徽章。而平時著有「司法」臂章,象警察服裝顏色的制服的,可能就是「鄉鎮(基層)法律工作者」了。
有人也許會問,在我們這,還有許多的社會人員也在幫人打「官司」,這又是怎麼回事?
在我們國家,根據三大訴訟法的規定,其他公民經人民法院同意,是可以為當事人代理民事類案件和參與刑事案件的辯護的,但有嚴格的限制。限制之一是要經人民法院同意。限制之二,是不得收取任何報酬,冒充律師者由公安機關處以以5000元以內的罰款。非冒充律師而收取報酬者,由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限制之三是在刑事辯護案件中,可以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的人只能是被告人的親友。

❹ 公,檢,法,司,四大部只有司法沒有統一的制服,為什麼司法局是後娘養的嗎

你之所以這樣提問,主要的是你沒有搞清楚你所說的「四大部」到底是種什麼關系。
你所說的「公,檢,法,司」中,只有「檢、法」才是正統的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而公安部和司法部,則是國務院組成部門。
「公、檢、法」至所以統一制服,這是因為工作性質(職能)的要求,因為他們是執法機關,因此,三系統都統一了執法制服。
在地方上,公安局的職責你應該是清楚的,在此回答略過。重點和你說說司法部(局)的職責。
以縣級司法部門的職責為例: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地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研究制訂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法制宣傳教育和對外宣傳交流;負責管理本地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如果你讀完了上述司法局的行政職能,你也就為什麼「司法局沒有統一的制服」的原因所在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❺ 司法局有制服嗎

正常來說應該是沒有制服的。司法局可以穿制服的只能是負責監獄、勞教管理工作並授予警銜的在編警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國辦發[2003]104號)和《財政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關於做好整頓統一著裝工作的實施意見》(財行[2004]15號)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行政執法需要,要求統一穿著制式服裝的,其批准許可權在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均無權批准」。司法行政部門屬於經國務院批准著裝的部門。但該部門著裝的范圍僅限於監獄、勞教部門負責監獄、勞教管理工作並授予警銜的在編警察。其他人員沒有統一制式服裝。

因此,理論上看,司法局可以穿制服的只能是負責監獄、勞教管理工作並授予警銜的在編警察。但現實中,各地司法局大多都自行配置了制服(嚴格有意義上講屬非法著裝);有的地方司法局甚至鑽政策空子即國務院批准司法行政部門的警察可以著裝,那麼司法局將全局干職工都轉為警察,都穿警服。

(5)司法部法律工作者制服擴展閱讀

司法局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三)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訂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六)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八)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九)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管理本市監獄管理局和本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❻ 司法部為什麼不設計統一制服有誰知道

司法行政部門也有統一的制服。

❼ 司法局的可以穿警服嗎

司法局的沒有制服,至少沒有全國統一制式的制服。
我國的司法部(以及下面的各省司法廳、各市司法局)其實是個不倫不類的機構,雖然冠名「司法」卻不是司法機關、而是行政機關,管的是調解、公證、普法宣傳和律師的業務指導,但是公安機關原先的兩勞民警又被劃到了司法行政機關,所以所以整個司法行政機關中的公務員有的是警察、有的又不是,只有監獄勞教系統的人是警察、有警服。
不是警察的那一部分人自認是沒有警服的了,而司法局並不是警察機構,司法局得人也就不能穿警服了(倒是有的司法局有下屬的勞教所,這些局的局長全都以勞教所第一政委的身份穿了警服受了銜)。
不過這些人原先是有制服的,那種制服的式樣和警服很相似(佩戴的制式標志略有不同而已,最明顯的區別是沒有銜級標志——我國目前只有軍隊、武警序列、五大警察系統和海關才授銜),到了2004年已經被全部取消,國務院下的令。
後來有的地方又開始穿制服了,只是地方上的行為(合不合法還是回事呢,不知道有沒有文件),並沒有全國配發。
司法局的配警車也就那麼回事,警車是執行警務用的特種車輛,只有警察才能合法駕駛,但是不是警察機構的司法廳又管著當地的監獄局和勞教局兩個警察機構,那麼司法廳把兩勞的警車配發到司法局也就不足為奇了。

❽ 司法公務員是什麼 都要幹些什麼是否跟警察一樣的制服 是否和司法行政一樣若一樣相同的是什麼

公安、檢察院、法院(通常所謂公檢法)平常是需要作制服的。
司法系統的公務人員有司法警察,這個是需要作制服的,還有一部分是律師,這個是不需要作制服的。司法系統主要是進行普法工作。

❾ 最高院與司法部對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區域有新規定嗎

根據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只能從事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的民事訴訟案件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八條 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託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一)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託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於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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