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獎勵方法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加快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包頭稀土高新區)建設和發展,依據包頭市有關規定並結合包頭稀土高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為包頭稀土高新區直接引進國內外資金和項目的中介機構或中介人(以下統稱中介人)。
第二條,凡為包頭稀土高新區引進國內外資金,按資金實際到位額度,對引資中介人給予獎勵。
(一)引進國內外資助、贈予等無償資金的,按其引進資金總額的5%給予獎勵。
(二)引進國內外資金200萬元以上且與國內銀行年息(人民銀行基準利率,下同)相同,根據引資額的大小及引資中介人在引資過程中所起作用大小給予2000~50000元獎勵。
(三)引進國內外年息低於國內銀行同期利率的資金,根據引資額的大小及引資中介人在引資過程中所起作用大小給予2000~50000元獎勵的基礎上,其低於國內銀行利率利息差額部分的60%亦作為獎勵。
(四)引進國內外無息借貸資金,等額資金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50%亦給予獎勵。
以上所述引進資金不包括以投標中標及BT、BOT等方式參與工程建設的資金。以上資金凡用於包頭稀土高新區的,獎勵資金由包頭稀土高新區財政支付;用於企業的,由受益企業支付。
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第三條,凡引進資金在包頭稀土高新區新建項目和直接引進項目在包頭稀土高新區建設,從注冊之日起,在一個連續年度內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資金實際到位額的1‰至5‰給予獎勵,實際獎勵比例及金額將根據中介人在引進項目過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和引進項目的投資規模、技術含量、建設速度、投資密度、環保水平等評定。 引進重大先進技術項目(特別是稀土產業的重大項目和先進技術),同時對包頭稀土高新區發展貢獻突出的國內外知名企業,包頭稀土高新區管委會研究後,給予中介人具體獎勵。
第四條,中介行為及中介人的界定
(一)本辦法所稱的中介,是指中介單位或個人在項目投資各方之間、在項目投資各方與包頭稀土高新區管委會之間發揮中介作用,通過介紹、推薦和溝通,最終促成項目在包頭稀土高新區建設完成的行為。引薦單位或個人的責任是向項目投資各方和包頭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如實介紹彼此的情況,協助項目投資各方與包頭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建立直接的聯系,在項目洽談和建設過程中起到明顯的促進作用。
(二)本辦法所稱的中介人,是指第一個在項目投資各方與包頭稀土高新區管委會之間從事中介活動的自然人或中介機構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五條,申報程序、認定及支付
(一)引進國內外資金、項目的中介人應在發生中介行為一個月之內到包頭稀土高新區招商局填報《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招商引資獎勵登記表》。中介行為備案後,包頭稀土高新區對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跟蹤,對中介人在項目引進過程中所起的作用進行考核。
(二)從企業注冊之日起,滿一個連續年度後,中介人持資金驗資報告、銀行證明以及項目單位的有關證明等,以書面文件形式報包頭稀土高新區招商局,並填寫包頭稀土高新區統一印製的《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招商引資獎勵考核認定表》,辦理申報手續。
(三)包頭稀土高新區招商局組織有關部門對引進國內外資金、項目的中介人進行初審後,報包頭稀土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研究批准。
(四)中介人憑經批准後的《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招商引資獎勵考核認定表》及相關文件向包頭稀土高新區財政部門領取獎金。
第六條,包頭稀土高新區管委會招商部門以外各部門及工作人員為中介人,依照本辦法獎勵。
第七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施。本辦法由包頭稀土高新區招商局負責解釋。
人才管理方法 第一條,為營造包頭稀土高新區吸引、使用、培養人才的良好環境和政策條件,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包頭稀土高新區注冊並依法納稅的各類用人單位和轄區農村引進、使用、培養的人才。
第三條,包頭稀土高新區財政撥付專款設立「人才基金」,主要用於人才資助。
(一)國家兩院院士到包頭稀土高新區轉讓技術、從事技術開發工作,在包工作期間每月給予1萬元補貼。
(二)具有博士學位的人員,攜先進技術、資金到包頭稀土高新區領辦創辦企業,一次性給予2萬元啟動經費。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博士學位的自治區外人才,攜先進技術、資金到包頭稀土高新區領辦創辦企業,居留本市1年以上,給予1萬元住房補貼。
(四)稀土產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深造,取得稀土及相關專業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並服務滿一年以上的人才,人才資金給予學費(不包含答辯費、書費等各類雜費)20%的資助。
(五)在包頭稀土高新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技師、高級技師、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並被用人單位聘用到相應崗位的人才,鼓勵用人單位給予報銷培訓、考試、評審費用,包頭稀土高新區人才基金給予一定補貼。1、取得高級專業(執業)技術資格,給予600元補貼;取得高級技師資格,給予500元補貼;取得技師資格,給予400元補貼;2、以後在包頭稀土高新區內流動的人才不再重復申報享受此補貼。
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第四條,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在工作期間每年給予5000元醫療保健補貼。 第五條,包頭稀土高新區每兩年組織一次獲包頭稀土高新區科研貢獻獎的科技人員健康療養或赴外培訓。
第六條,在包頭稀土高新區各用人單位工作一年以上,具有大學本科學歷以上(含本科)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所在企業破產,從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年之內在包頭稀土高新區重新就業的,本人待業期間的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經社會保險機構核准後,由人才基金全額補貼。
第七條,鼓勵引進、培養農村實用人才和技能人才,並參照本辦法給予資助、獎勵。
第八條,包頭稀土高新區為引進和使用的人才提供免費的全程跟蹤式人事代理服務。
(一)為人才提供認定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破格評定專業技術資格的代理服務;留學人員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可免試外語、計算機,參加繼續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二)協調有關部門,為外國專家、港澳台專家提供出入境及居留的便利;為外省市人才提供居留的便利。
(三)幫助有落戶意願的外省市人才,到包頭稀土高新區公安部門辦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落戶手續。
(四)引進的人才,其子女參加自治區大中專院校入學考試,可按有關規定參照歸國華僑子女的照顧條件加分。
(五)為到包頭稀土高新區就業的高校應屆畢業生提供2年免費人事代理服務。
(六)協助用人單位或個人申報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才開發資金。
第九條,包頭稀土高新區人事勞動保障部門為人才免費提供《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咨詢服務和勞動爭議咨詢服務。
第十條,享受人才基金補貼,按照如下程序進行申報:
(一)用人單位或個人向包頭稀土高新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並提供所需材料;
(二)包頭稀土高新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材料進行初審;
(三)包頭稀土高新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綜合經濟發展局、財政局、科技創業服務中心、監察局等部門審核後報黨工委、管委會有關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在政策執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如有虛假、欺瞞行為,給予相應處罰,同時五年內該企業和個人不得享受本政策。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由包頭稀土高新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