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一筆業務的處理問題!
您好: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
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故疑問一:外購商品用於集體福利的,其商品進項稅不得抵扣。其會計處理應連同稅費一起計入職工福利中。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故疑問二中的售價應為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即零售價)
本月應納稅額為3.51/1.17*0.17-0=0.51(萬元)
㈡ 某生產型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進口環節應納關稅=15×20%=3(萬元)
進口環節應納增值稅=(15+3)×17%=3.06(萬元)
進口環節應納稅金合計=3+3.06=6.06(萬元)
銷項稅=20×(1+10%)÷(1-10%)×17%=4.16(萬元)
銷項稅額=[100+7.02÷(1+17%)]×17%+(80-8)×17%+240×(3600+240)×17%÷10000+100×6600×17%÷10000+20×(1+10%)÷(1-10%)×17%+20×2000×17%÷10000+(33+7)×17%+3.51÷(1+17%)×17%=69.29(萬元)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0.34+(34+20×7%)×80%+0.2+15×(1+20%)×17%(進口生產設備)=31.92(萬元)
應納增值稅=69.29-31.92=37.37(萬元)
㈢ 運輸公司免費為市孤兒院提供運輸服務徵收增值稅嗎
不徵收增值稅,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㈣ 自產的產品捐贈給孤兒院要交稅嗎
要交稅的。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用於對外捐贈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
㈤ 我想捐點童裝給蘇州孤兒院行嗎
可以的。直接找院長。不要去找什麼紅十字什麼的。。。郭美美事件影響不是一般的大。
㈥ 手上有一批童裝,新的,想捐給孤兒院,怎樣捐
聯系本地福利院
㈦ 給孤兒院贈送東西要繳納增值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參照增值稅視同銷售的第八條,應該繳納增值稅。
詳情參考神州財稅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term=%D4%F6%D6%B5%CB%B0%D4%DD%D0%D0%CC%F5%C0%FD
㈧ 我有一批6到12歲小孩的新衣服想送給福利院的小孩子們,怎麼捐贈呢
你有這種想法是一件非常值得大家去學習的,如果你真的是很想捐給福利院的話,那麼你可以去。了解一下哪個福利院比較需要,也可以去打聽一下他們的地址或者去找一下專門負責這一方面的有關人士咨詢。
㈨ 想捐東西給孤兒院
這個是很容易的、
現在的孤兒院是很多的、
你可以親自送過去的。
也可以上網搜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