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證監會為什麼對欣泰電氣處罰這么嚴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7日在例行發布會上通報,日前證監會對欣泰電氣和相關責任方出具了《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初步認定,欣泰電氣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時存在欺詐發行行為,上市後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證監會擬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措施。
一旦認定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並作出行政處罰,深圳證券交易所將依法履行退市工作職責,啟動欣泰電氣後續退市程序。
鄧舸指出,欺詐發行突破誠信底線,無視法律權威,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一直對此類行為嚴厲查處,保持高壓態勢。
證監會通報對欣泰電氣及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件查處情況
日前,證監會完成對遼寧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欣泰電氣)涉嫌欺詐發行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的調查工作,依法向欣泰電氣及相關責任人出具了《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初步認定,欣泰電氣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時存在欺詐發行行為,上市後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證監會擬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措施。相關擬處罰信息由欣泰電氣披露後,市場高度關注,評價積極。欺詐發行突破誠信底線,無視法律權威,作為證券市場最為嚴重的證券欺詐行為之一,從來都是各國監管機關執法監管的重點。欺詐發行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我會對此類違法違規行為一直保持高壓態勢,依法嚴厲查處。
信息披露、欺詐發行類案件,涉及違法主體類型眾多、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造假手段復雜隱蔽,發行人和相關中介機構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我會將本著「絕不放過任何一個涉案主體、絕不放過任何一項違法失職行為、絕不放過任何一項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原則,充分行使和發揮行政、自律組織的職權職能作用,嚴格追究、推動落實案件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行政、刑事和民事法律責任,對相關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堅決予以查處,全面追究責任。4月15日,證監會專門部署了對欣泰電氣審計機構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立案調查。4月21日,對欣泰電氣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興業證券[1.40% 資金 研報]股份有限公司啟動初步調查程序,並已根據調查掌握的情況轉入正式立案調查;同時,對欣泰電氣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法律服務機構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正式啟動立案調查的行政執法程序。一旦正式認定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或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我會將依法對欣泰電氣或中介機構作出處罰。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相關規定,公司因欺詐發行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交易所將暫停公司股票上市。我會一旦認定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並作出行政處罰,深圳證券交易所將依法履行退市工作職責,啟動欣泰電氣後續退市程序。
證監會將把落實投資者保護的各項工作放在首位,從案件查處和投資者保護雙重目標定位出發,多措並舉,多元化解,支持投資者依法維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按照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的工作要求,通過全方位監管執法,有效維護市場運行秩序,夯實市場運行基礎,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有關案件查處進展情況,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❷ 欣泰電氣原董事長訴證監會處罰不當出結果了嗎
5月2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溫德乙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證券市場禁入決定兩案公開宣判。兩案一審均判決駁回了原告溫德乙的訴訟請求。 溫德乙本人沒有出庭,其代理人當庭未表示是否繼續上訴。
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只要違法行為具有單一性,處罰機關即不得對於當事人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在單位違法案件中,對於個人責任的處斷,首先應當以個人實施的單個行為作為判斷基礎,再進一步結合其個人行為能否為單位集合意志所涵蓋,綜合判斷其行為的單一性。本案中,溫德乙作為實際控制人所實施的行為,獨立於公司集合意志,其應當為實施的數個行為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訴禁入決定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溫德乙作為實際控制人指使欣泰電氣實施了欺詐發行以及信息披露的違法行為,其中欺詐發行違法行為更導致欣泰電氣在不符合發行條件的情況下取得發行核准並上市。溫德乙策劃實施了重大違反法律的活動,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均明顯屬於《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中國證監會令第33號)第五條中規定的應當採取終身市場禁入的相關情形。被訴禁入決定對原告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並不違反原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的相關規定,裁量幅度亦無明顯不當。
❸ 欣泰電氣是哪個會計師事務所做的
會計師事務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獨立承擔注冊會計師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是由有一定會計專業水平、經考核取得證書的會計師(如中國的注冊會計師、美國的執業會計師、
英國的特許會計師、日本的公認會計師等)組成的、受當事人委託承辦有關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等方面業務的組織。中國對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
注冊會計師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❹ 欣泰電氣的內控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會計師事務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獨立承擔注冊會計師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是由有一定會計專業水平、經考核取得證書的會計師(如中國的注冊會計師、美國的執業會計師、 英國的特許會計師、日本的公認會計師等)組成的、受當事人委託承辦有關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等方面業務的組織。中國對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 注冊會計師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❺ 欣泰電氣的股票發行上市過程中存在什麼問題
財務造假。
從2011年到2014年,持續四年,六期財務報告,每期虛構收回應收賬款從7000多萬元到近2億元不等。盡管手法隱蔽、造假成系統且不惜成本,創業板上市公司欣泰電氣還是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中國證監會8日通報,欣泰電氣被正式認定為欺詐發行。隨之而來的將是退市程序的啟動。由此,欣泰電氣將成為因欺詐發行退市的第一單。
❻ 360在美國退市,有360股票可以賣個好價錢,欣泰在中國退市,現在買入欣泰股票,是否可能血本無歸
也許你對股市的基本認識還不夠。欣泰是欺詐發行。360是私有化。兩者沒得對比。欣泰退市之後暫時是說轉到新三板里去,以後的路,主要看政策,看公司還能否持續經營下去。買欣泰的聰明人早就出來了,只有對股市毫不了解,或者受人唆使才會還去買它。
❼ 欣泰電氣究竟假在哪
欣泰電氣(300372)於2015年7月14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因欣泰電氣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欣泰電氣6月1日晚公告,2016年5月31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欣泰電氣涉嫌欺詐發行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已由中國證監會調查完畢。中國證監會依法擬對欣泰電氣及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措施。
涉嫌欺詐發行
經中國證監會調查,欣泰電氣主要存在兩方面違法事實。第一,欣泰電氣報送中國證監會的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以下簡稱「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據悉,為實現發行上市目的,解決欣泰電氣應收賬款余額過大問題,欣泰電氣總會計師劉明勝向公司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溫德乙建議在會計期末以外部借款減少應收賬款,並於下期初再還款沖回。二人商議後,溫德乙同意並與劉明勝確定主要以銀行匯票背書轉讓形式進行沖減。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電氣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在年末、半年末等會計期末沖減應收款項,大部分在下一會計期初沖回,致使其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中國證監會認為,欣泰電氣將包含虛假財務數據的IPO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三條關於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的條件中「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發行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的行為。
定期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中國證監會查明,欣泰電氣的《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電氣在上市後繼續通過外部借款或者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在年末、半年末等會計期末沖減應收款項,大部分在下一會計期初沖回,導致其披露的相關年度和半年度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另外,欣泰電氣實際控制人溫德乙以員工名義從公司借款供其個人使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佔用欣泰電氣6388萬元。欣泰電氣在《2014年年度報告》中未披露該關聯交易事項,導致《2014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中國證監會認為,欣泰電氣披露的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及2014年年度報告重大遺漏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有關「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溫德乙作為欣泰電氣實際控制人,其行為已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行為。
公司股票存在暫停上市風險
綜合欣泰電氣兩項違法事實及其責任人員認定,中國證監會擬對欣泰電氣和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對欣泰電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832萬元的罰款;對溫德乙給予警告,並處以892萬元罰款;對劉明勝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於曉洋、王永珩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對孫文東、蔡虹、陳柏超、宋麗萍、陳玉翀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8萬元罰款;對蔣光福、趙春年、范永喜、韓冬、孫洪貴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6萬元罰款;對王建華、胡曉勇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杜曉寧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❽ 欣泰電氣案終審判決如何
4月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發布信息顯示,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泰電氣」)訴中國證監會證券欺詐發行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決定上訴案進行二審宣判,終審判決駁回欣泰電氣的上訴,維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欣泰電氣請求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2016年7月,證監會對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正式作出行政處罰,認定欣泰電氣在報送證監會的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造假;此外,公司上市後披露的定期財報中也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欣泰電氣的造假手段是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收回,以解決財報中應收賬款余額過大的問題,最終實現上市目的。欣泰電氣也成為我國A股市場首個因欺詐發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