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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制服行业标准

发布时间:2022-09-29 09:01:20

㈠ 2011式保安员服装的新老制服对比

目前使用的2000款保安服已历经11个年头,灰蓝色的保安制服给百姓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2000式保安员服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服装颜色灰暗陈旧,缺乏时代感、庄重感;缺少押运服、训练服等服装式样;保安服务标志式样不完善等。
2010年初,中国保安协会同中国服装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征集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式样活动。经过近一年半的反复修改,并报经公安部批准,中国保安协会最终确定了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式样,并统一命名为“2011式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2011式保安员服装整体采用庄重沉稳的深色系,蓝灰色外衣搭配浅灰色衬衣,提升了保安队伍的整体形象。这套服装包括男女春秋常服、短袖衬衣、长袖衬衣、执勤服、押运服、训练服、女裙等款式,完全能够满足保安员的工作需要。
服装的颜色、服饰和服务标志等元素,明显区别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通过服装臂章上的中英文字、左侧胸徽上的保安公司名称和编号以及肩章图案,并有一定的防伪设计,公众可以快速确定保安员的身份和职级,更好地进行求助和监督。 “2011式保安员服装”的肩章图案将直接体现保安员的职业等级。《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于2007年起施行,该标准将保安员职业划分为5个等级: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公安部介绍,将有专门的资质认证部门对保安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达标的保安将可以进行升级,且保安的级别和从事保安行业的年头并不完全挂钩。

㈡ 保安公司的行业标准或模式是什么意思

保安行业标准是指国家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模式是指保安公司管理方式方法。

㈢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㈣ 保安的标准

保安工作并不是某些人想象的那么简单,保安人员也不是他们所认为的那样一无是处。保安工作虽然具有服务行业的性质,但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没有专业的素质技能,是无法达到要求的。而不同的物业公司,他们给出的待遇不同,对保安员本身的年龄、身高、以及文化程度的要求也千差万别。总体来看,多数用人单位对保安的年龄要求很高,一般在18——40左右。只要你的年龄符合要求,身体健康,没有明显的纹身,也没有犯罪前科,没有吸毒史,无传染类疾病。且具有小初文化,身高一般,只要你愿意留下来干,公司就会接纳你!物业公司对应聘保安的文化程度没有什么高要求,一般初中毕业的社会公民就可以了。

㈤ 求保安公司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㈥ 求保安管理制度细则

谢岗保安公司派驻钨珍厂保安管理工作规程

一.工作准则与态度
(一)工作准则
1.服从领导—不折不扣地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及工作调配;
2.严于职守—坚守本职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串岗或睡岗;
3.正直诚实—对上级领导、同事和客户要以诚相待,不得阳奉阴违;
4.团结协作—各部门之间、员工之间要互相配合,同心协力地解决困难。
5.勤勉高效—发扬勤奋踏实的精神,优质高效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
(二)工作态度
1.礼貌—这是员工对客户、供应商和同事最基本的态度,在任何时刻均应使用礼貌用语,“请”字当头,“谢”字不离口;
2.乐观—以乐观的态度接等客户;
3.友善—“微笑”是体现友善最适当的表达方式,因此以微笑来迎接客户及与同事相处;
4.热情—尽可能为同事和客户提供方便,热情服务;
5.耐心—对客户的要求应认真、耐心地聆听,并尽量在不违背本公司规定的前提下办理;
6.平等—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客户,不能有贫富之分、厚此薄彼;

二.仪容仪表修养
(一)着 装
1.保安员冬、夏装按公司保安统一服装着装,冬季保安员上岗时,统一扎领带。
2.上岗着装保持干净整洁,扣好纽扣,不得敞开外衣,卷起裤脚、衣袖、领带必须正。
3.制服外衣衣袖、及领处,制服衬衣领口,不得显露个人衣物、饰品,制服外不得显露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衣袋内不得装过大厚物品。
(二)仪容仪表
1.精神振作、姿态端正,不准留长发、大鬓角,蓄发不得露于帽檐外,帽墙下央头发不得超过1.5cm。
2.着装整洁,帽子戴正,结正领带,扣好纽扣,不得敞开外衣,卷袖挽裤腿、内衣不得外露,手机、锁匙扣。
3.物品不得露于衣服处,衣服口袋不得装较大物品,武装带要扎紧。
4.执勤时要佩戴好工作证和执勤器具。
(三)举止修养
1.举止文明、大方、端庄、稳健。
2.用语文明,谈话自然。
3.精神振作,姿态良好。抬头挺胸,不得弓腰驼背,不得东倒西歪,前倾后靠,不得伸懒腰;不袖手、背手、叉腰或将手插入衣袋内,执勤时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搭肩挽背。
4.不得哼歌曲,吹口哨、跺脚。
5.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6.注意检查和保持仪表,但不得当众整理人上衣物。
7.不得将任何物品夹于腋下,不得敲桌椅或玩弄其他物品。

三.保安员奖惩细则
(一)奖励
1.抓获盗窃(赃物价值2000元以内)嫌疑人送公安机关,经确认奖励人民币100-200元;抓获盗窃(赃物价值2000元以上)嫌疑人送公安机关,经确认奖励人民币200-300元。
2.凡破获重特大案件(如盗窃业主汽车、生产设备、公司大宗产品)及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分子的,根据所查获物资的总额,给予重奖。
3.抓获“黄、赌、毒”嫌疑分子送公安机关,经确认奖励人民币50-100元。
4.抓获非法制造、佩带管制刀具、枪械爆炸品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经确认奖励人民币100元。
5.及时排除险情/灾情,避免发生伤亡事故,保障了公司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奖励人民币1000元以上。
6.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工业区内刑事案件的,经确认奖励人民币1000元以上。
7.在执勤中认真做好防火、防破坏工作,能及时发现制止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且成绩显著的,分别给予表扬及奖励50-100元。
8.面对穷心恶极的犯罪分子大智大勇,树立保安人员光辉形象的根据与犯罪嫌疑人斗争情况、凶险程度,呈报公司给予奖励。
9.对拾金不昧的保安员,根据所拾遗失物的价值及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10.保安队长、组长在执勤过程中,检查到保安员违章违纪作出罚款处理的,分别参照保安员违章违纪罚款数额的1/2、1/3作为奖励。
11.除上述奖励外,在与犯罪嫌疑人搏斗中因公负伤的,公司负责全部医药、医疗费,并给予适当的营养补助费。
12.保安员个人内务整理评比优秀的奖励20~50元。
(二)处罚
1执勤时不按规定着装,不戴帽子,不戴上岗证等警容风纪不整,一次扣2分,二次加倍,经教育拒不改正者,三次予以辞退。
2值班时看书报、杂志、会客,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每次扣2分;二次加倍,屡教不必者,予以辞退处理。
3值班时打瞌睡、睡觉、精神不振,一次扣10分,半年累计三次予以辞退。
4末按要求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末做好交接班手续,每次扣5分。
5外出请假。末经批准私自外出或在上留宿,每次扣10分,容留外来人员留宿每次扣15分。
6无故不参加学习、训练、会议等集体活动,每次扣5分。
7执勤、学习、训练、会议等集体活动,迟到每分钟扣2分,早退一次扣10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8爱护公共财物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值班间公物如有遗失,扣5-50分。
9不履行岗位责任,无故脱岗,、私自串岗,每次扣5-20分,月累计三次予以辞退。
10提倡团结队友,互相爱护。保安员内部发生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每人扣20分或予以辞退。
11辱骂、刁难客户、供应商、同事,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并扣5-15分;造成公司及本部门声誉、形象受损,情节恶劣者,加倍处罚直至辞退。
12应急报到要求3分钟赶到指定位置,无特殊原因故意拖延时间,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13执勤中遇犯罪分子袭击和暴力反抗时,畏缩不前或临阵离场的作辞退处理。
14对责任区内因巡查防范失控造成损失的,按损失大小每次对当班岗位值班员扣5-10分;损失严重、情节恶劣的加倍处罚以至辞退。
15责任区内发生打架、斗欧等治安案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又没有及时汇报造成工作贻误的,每次罚当班值班员10分。
16保安员业务学习、军事训练考核不合格,每次扣10分。补考不合格、试用期内不合格辞退处理。
17保安员集体宿舍当天值日人员未做好值日的,每次扣5分。
18上岗前酗酒贻误值班执勤的每次扣10分;二次加倍;三次予以辞退。
19隐瞒和虚报情况,欺骗领导,视情节轻重,分别扣5-10分。
20保安员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司、安保部组织重大活动安全防范期间有违章违纪、失职,以及保安班(组)长自身在平时生活、工作中的违纪参照相应条款加倍扣分。
21以上在执勤当班时间内及责任区内的违章违纪,负直接管理责任的督察班长、分队长、组长分别参照保安员违章违纪扣数额的1/2及1/3作为监管不力或管理失职予以处罚。
22保安员业务学习不认真听讲、影响其他队员听课的每次扣5分。
23保安员违反《保安员内务管理标准作业规程》视情节轻重,分别扣5-10分。负直接管理责任的督察班长、分队长、分别参照保安员违章违纪扣分的1/2作为监管不力或管理失职予以处罚。
24保安员不服从督察人员检查,辱骂、威胁督察员的经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扣10-20分或辞退处理。
(三)辞退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坚决予以辞退:
1违法乱纪受过公安机关处罚的;
2以权谋私、敲诈勒索,收受利益及有贪污行为的;
3利用工作之便,监守自盗的;
4值班时间喝酒的;
5多次违反保安员各项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6目无组织纪律、不服从管理、不听从指挥、辱骂顶撞领导的;
四.保安员交接班管理

(一)职责
1当值保安队长/组长负责交接工作的讲评、检查工作。
2当值保安队长/组长负责所管班组的交接班工作。
3当值保安员负责具体工作的交接。
(二)工作程序
1按时交接班,不迟到、不早退、交班队员在接班队员未到达前,不准自行下岗。
2交接班时,交班队员需将本班的治安情况,值班器械、需特别交代事项等向接班队员交待清楚,并做值班记录,交接班双方签字,以备后查。
3接班时遇有突发事件,由交班班组负责处理并做好记录及时汇报,接班班组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4出现下列情况不准接班
A)上班情况未交代清楚,工具、装备、钱物等未交接清楚或有损坏尚未分清责任,工作区域周边设施不完整;
B)上岗人员未到岗接班,下岗人员不准下岗(下班);
8发现各项记录、登记本上有乱涂乱写现象,及工作台、工作室不清洁的不予交接;
9在交接过程中,发生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交接,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人员协助;

五.保安员值班管理

1恪尽职守、坚守岗位。在执勤中,不准闲聊、打闹、干私活、看书报;不准抽烟、酗酒、打瞌睡;不准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串岗。
2仪表端正、文明执勤。严格按规定着装上岗,并做到着装整洁、仪表端正大方,用语文明、服务热情、周到。
3遵守法纪、不图私利。保安员在担负执勤、治安维护工作时,要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图私利,不收受贿赂、不徇私舞弊、不陷害好人、不放纵坏人。
4认真执勤、确保安全。保安员在执勤工作中,要认真仔细观察,不放过任何疑点,确保责任区内的安全。
5严格落实巡视检查频率,交接班制度。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积极配合班、队里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6值班时要注意自身的形象,非特殊情况,不得群聚。

六.保安员依法管理
(一)法律知识
1.治安管理主要是:必须通过现行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依靠各种先进设备与工具,防止和终止任何危及或影响公司财物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财物不受损失,工作,生活秩序正常,比如火警、偷盗、水管破裂、滋扰以及噪声等,还有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流氓活动以及各种破坏活动的预防与阻止。
2.正当防卫的定义: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害的行为。
3.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3)防卫的目的必须正当;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实行;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又不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4.防卫过当的定义: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5.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6.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
7.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可见,紧急避险因具有合理性、正义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在于要控制损害的程度。
(二)保安员权限
1.对治安、刑事案件等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但无拘留、关押、审讯、没收财产及扣的权力。
2.发生在公司内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现场秩序以及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无现场勘查的权力。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劝阻或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公司内。
4.出入公司内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按照公司的制度、规定进行验证、验物,但无人身检查权。
5.公司内进行安全防范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6.执勤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可采取正当防卫,但不得波及无辜人员或防卫过当。
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安保部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9.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没有对其处罚的权力。
10.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但无处罚、裁决的权力。无权受理或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
11.对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监视,并向公安机关或保安部报告,但无侦查、扣押、搜查的权力。
(三)讯茂保安九不准
1.不准超越法定职权从事搜查他人住所、扣、没收财物、扣押他人证件或财物等行为。
2.不准故意刁难、辱骂、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3.不准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不准为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
5.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
6.不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七.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
1.保安员辨别盘查可疑人
1) 勤时要集中精力,注意观察。
2) 观察对方行为是否诡秘,是否藏有凶器。
3) 盘问时对方神色是否慌张,答话是否流利。
4) 检查证件是否伪造,证件是否有疑点。
5) 衣着是否整洁、有无血迹、泥点,是否打赤脚,是否有伤。
6) 所携带的物品是否与身份相符。
7) 检查对方时最好两人以上,与对方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对方突然袭击。
2.保安员执勤时与对方发生纠纷处理
1) 由于按规定执勤,对无理取闹的,首先要保持冷静。
2) 对方态度蛮横、不讲理的,执勤保安要克制,避免和对方发生冲突、防止矛盾激化。
3) 耐心解释,使对方明白不是在刁难,争取对方理解。
4) 对方不听劝阻,胡搅蛮缠,甚至恶言伤人或动手打人的,要及时通知上级,制止予盾激化,不得与对方打架,并将肇事者抓获扭送公安机关。
3.对个人的携带物品出入管区的管理
1) 对员工、客户及业务人员所携带的提包、箱、公司物品等物资,要求主动出示公司签发的出货物资放行条或购物发票、接受保安员的检查。
2) 认真检查物单是否相符,单据是否过期,单据是否伪造,确认相符后方予放行。
4.车辆出货物资管理
1) 对载有货物的车辆,要求驾驶员自觉出示公司签发的业主(厂家)出货物资放行条或购物发票。
2) 认真检查单据是否过期,单据是否伪造,确认物单相符,方可放行。
3) 对没有公司出货物资放行条或物单不符的个人或车辆,值班保安员应先登记其个人或驾驶员的有效证件。
4) 请个人或驾驶员回单位重新公司出货物资放行条。
5.门窗被撬
1) 及时通知队友和上级,对发案地点进行包围布控,以防犯罪分子逃离。
2) 保护作案现场,不能让人触摸现场痕迹和移动现场的遗留物品,及时向上级报告。
3) 对重大可疑被窃现场,对可疑人员可采取暗中监视或设法约束住,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6.纠纷处理
1) 上前劝止,并向上级报告。
2) 详细询问双方,弄清情况,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发生的原因和经过,并了解在场其他人员,分清是非。
3) 认为矛盾不大,说服教育,疏导调解,如果矛盾较大,要报告上级。
7.劳资纠纷/上访告状/罢工的处理
1) 迅速报告上级领导。
2) 通知组织人员及时赶往现场制止,避免矛盾激化。
3) 了解事态原因,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劝散围观者。
8.对醉酒滋事或精神病人冯入目标的处置办法
1) 进行劝阻或拦阻,让其离开保安目标区域。
2) 及时通知醉酒者和精神病人的家属或工作单位,由他们领回,或采取控制和监护措施。
3) 如有危害保安目标或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时可将其强制送到工区。
9.台风暴雨、水浸的处理
Ⅰ)台风暴雨来临之前
1) 关好窗户,搬离放在阳台上的花盆、杂物。
2) 检查各天台、楼顶、地面排水沟,发现堵塞,及时通知总务组、清洁工予以疏通。
3) 搬离或固定地面、天台、楼顶易被台风吹走的吹倒的物品。
4) 通知保安员备好雨具和移动灯具。
5) 手机处开机状态。
Ⅱ)台风暴雨袭击时
1) 通知所有保安员注意安全,巡逻保安员不要站在楼宇下;如需要户外作业时戴好头盔。
2) 提醒过往的员工注意安全,勿在户外逗留。
3) 对一些要掉落的不安全的物品,必要时用绳子拉开警戒线。
4) 严密监视,严防不法分子趁火打劫。
10.紧急避险的处理
1)紧急避险行为,是以损害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与其相关的另一较大的合法权益。
2)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三项:
a保护合法权益;b现在面临的危险;
c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施行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八. 消防安全知识
(一)消防
保安人员“一知、三能、三会”
一知消防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消防结合”;
三能是:“能检查发现隐患,能宣传防火知识,能扑救初起火灾”。
三会是:“会使用消防器材,会维修保养器材及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自救,会报警。
义务消防队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及本单位的消防法规制度,参加业务训练演习。
2)开展防火宣传,制止和劝阻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
3)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4)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扑救。
5)熟悉本岗位的设备(物质)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本岗位的灭火方法,6)维护保养灭火器材和设备、设施。
7)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火灾扑救。
火场主消防员的作用
根据实际需要将义务消防队分成若干小组配合公安消防队:
1) 灭火组:义务消防核心力量,担任协同公安作战灭火,破拆扑打飞火等任务;
2) 抢救组:协同公安抢救人员,疏散重要物资。
3) 供水组:供水任务包括消防车供水,维护水带等;
4) 后勤组:负责护理救治伤员,供应战斗物资、器材和饮食等;
5) 警戒组:担负安全警戒任务,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防止物资丢失。
(二)火险隐患
1)火险隐患:是指生产、生活过程中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
2)电路火灾最基本的原因是:短路、超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电火花和电弧。
3)日光灯起火:主要是镇流器,如果散热条件不好或与灯管配套不合理,其内部温度逐渐增高,线圈绝缘温度遭到破坏,造成区间短路,产生高温或因接触不良发生火花,造成周围可燃物燃烧起火。
(三)燃烧的原理
1)燃烧的必要条件是: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
a.可燃物按物理状态分为:气体、液体、固体三种。
b.助燃剂即能与可燃物发生氧化反应的物质,在分子结构中含有有氧元素、卤素、无机酸根及过氧化物等。
2)着火源:明火、高温物体、化学热能、电热能、机械热能、生物能、光能、核能等
3)着火源温度:火柴焰:500-600;机械火星:1200;煤炉火焰:1000;烟囱飞火:600;碳与水反应:600-700;气体灯焰:1600-2100;酒精灯焰:1180;煤油灯焰:700-900;植物油灯焰:500-700;蜡烛焰:640-940;焊割火星:2000-3000;汽车排气管火星:600-800。
防火门的耐火极限:甲级1.20小时,乙级0.9小时。
4)着火:可燃物质与空气共存条件下,当达到某一温度时与着火源接触,即引起燃烧,并在火源离开后仍能继续燃烧,这种持续燃烧叫着火。
5)燃气:可燃物质开始持续燃烧所需的最低温度,叫燃点或着火点。
(四)灭火器及灭火方法
1)灭火器
a.化学泡沫灭火器:这类灭火剂充装是硫酸铝和碳酸氢钠水浴液,使用时,两种水溶液混合引起化学反应而产生泡沫,并在具压力下喷射灭火。
一般为6.9kg的手提式,或推式40、65、90。主要是油类火灾扑救,6kg/40秒-6米;9kg/60秒;40kg/120秒。
b.二氧化碳:充装的是液化的二氧化碳气体,灭火时瓶中的二氧化碳与大气接触迅速化为二氧化碳气体,从而减少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火窒息而扑灭。
该灭火器主要用于精密仪器、仪表、写字楼、楼案馆、初起电气火灾。3kg/8秒;5-7kg/9-12秒,距离1.5-2m..
c.干粉灭火器
常用的有二种,即:BC,碳酸氢钠干粉;ABC磷酸铵盐干粉。该灭火器主要用于初起电气火灾、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固体火灾等。2kg/8秒,4kg/9秒,35kg/20秒。
2)火的燃烧阶段:初起、发展、猛烈、熄灭。
3)灭火方法
a.冷却法:就是将灭火剂直接喷洒到可燃物上,使可燃物的温度隆至燃点以下。最好的冷却法(剂)是水。
b.隔离法:是半燃烧物与可燃物隔离或疏散。主要是固体,液体及气体。
c.窒息法:是采取适措施,阻止空气进入燃烧区,或用惰性气体稀释空气中的含氧量,使燃烧物质缺乏或缺绝氧气而息灭。如湿棉被,湿麻袋,石棉被,砂土,泡沫,水蒸气,二氧化碳,镐盖灭火法等。
b.抑制法:将化学灭火剂喷入燃烧区,参与燃烧反应,中止链反应而使燃烧停止。如1211,1301等卤休烧系列。注意的是,一是要有足够的量进入燃烧区域,同时还必须有足够的冷却降温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要求:a)及时报警,组织扑救;b)集中灭火力量,控制火势蔓延。c)消灭飞火(下风一定要防范);d)疏散物资,建立空间地带;e)注意安全(灭火人员);f)积极抢救被困人员。
5)原则:a)先控制后消灭;b)救人重于救火;c)先重点后一般。
6).使用干粉或1211灭火器扑救带电火灾应保持一定距离。
25.防火门的耐火极限:甲级1.20小时,乙级0.9小时。
(五)疏散自救方法
1) 熟悉环境,临危不乱:每个人应对自己生活、工作的居住建筑物结构及逃生出口熟悉,平时应做到了然于胸,而当身处陌生环境也应养成留意通道及出口的方位等习惯,便于关键时刻逃离火场。
2) 保持镇静,明辨方向:突遇火灾时应保持镇定,不要盲目地跟从人流和相互拥护,尽量往空旷或明亮的地方跑和楼层下方跑。若通道被阻,则应背向烟火方向,通过阳台,气窗等往室外逃生。
3) 不入险地,不贪财物:不要因害羞或顾及贵重物品,浪费宝贵时间,紧记生命最重要。
4) 简易防护,掩匍匐:往过有烟雾的路线,可采用湿毛巾或湿毯子匍匐搞撤离。
5) 善用通道,莫入电梯:发生火情尽量使用楼梯,或利用阳台、窗台、屋顶等攀到安全地点,或利用下水管滑下楼脱险。
6) 避难场所,固守待援:如在房内侧手摸房门,感到烫手,千万不能开门,应关紧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的窗门,用湿毛巾,湿布条塞住门缝,不停用水淋湿防止烟火渗入,固守房间,等待救援。
7) 传递信号,寻求援助:被烟火周围困时尽量在阳台、窗口(白天在窗口可用鲜艳的衣物晃动,是上可手电等物闪动或敲击物品发生声音求教。
8) 火已及身,切勿惊跑:如果身上着火切勿惊跑和用手拍打,惊跑和拍打只会形成风势,加速氧气补充,促旺火势。正确做法是,立即脱掉衣服或就地打滚,压住火苗,能及时跳入水中或让人向身上浇水更不效。
9) 缓降逃生,滑绳自救:高层,每层起火后可迅速利用身边绳索、床单、窗帘等制成简易绳并用水打湿后,从窗户或阳台沿绳滑至下面楼层逃生。即使跳楼应在消防员准备好逃生气垫或四层以下才考虑采取这一方式。还应注意选择水池、软雨蓬、草地等,如有可能应先丢下大量棉被,沙发垫或打开大雨伞跳下。
(六)火警、火灾应急处理程序
1)岗位值班、仓管及其相关人员发现火警、火灾的处理
发现火警,听到警铃或发现楼层、烟雾时:
a)及时通知工区处,部门领导,同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确认;
b)利用周围的消防器材,配合度消防员将火源扑灭。
发现火灾:看到楼层着火或有火焰窜出窗外时:
a)立即打119火警电话报警(报警时应讲清着火的具体楼层、门牌号码、有无重大危险源、什么物质着火、报警人姓名及其报警电话号码),同时通知公司领导并安排相关人员去路口接消防车;
b)利用身边的消防应急器材及时赶到现场协助扑救火灾;
c)做好火场安全秩序维护,保护好火灾现场。
2)发现停放车辆着火
a)及时用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石棉毯将着火车辆火源扑灭。
b)向领导汇报,并通知车主前往相关部门处理。
c)发现车辆漏油或油箱着火及时用沙土或干粉、泡沫灭火器将火源扑灭,并迅速撤离现场,同时远距离现场监控。
3).值班人员火灾、火警处理
a)值班人员在发现火警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保安员或领导)赶到现场(报警点)确认,如系统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检修排除;
b)如发现明火应立即用楼层的的消防设施器材将初起火源扑灭,并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情况。
4)火灾事故处理
a)当火灾得到确认并迅速蔓延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打119电话报警,同时通知公司领导,并安排专人去路口迎接消防车;
b)与此同时通知值班电工切断着火层、电源、气源将电梯迫降至首层,开启消防泵和应急发电机,启动排烟系统,确保消防给水正常。

谢岗保安公司
2011年4月13日

㈦ 保安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可分为几个等级

由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保安员职业标准》日前正式发布,《职业标准》中,将保安从业人员严格划分为初级保安员、中级保安员、高级保安员、保安管理师、高级保安管理师5个等级,对每一个等级的业务技能、技术防范、管理能力,甚至个人的文化水准、安保操作水平都有细致的衡量。

其中,最低标准,即初级保安员也对体能、徒手攻防、捆绑、急救、基本救助等有严格的要求,将彻底告别以往大伙眼中“穿上保安衣服就是保安员”的固有印象

初级保安员是保安员职业等级中的最低一级,为国家职业资格5级。

初级保安员是保安员职业等级中的最低一级,为国家职业资格5级。全日制职业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保安员200标准学时。

初级保安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和上岗证。

(3)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的职业(技术)院校毕(结)业生。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2年)以上。

全日制职业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中级保安员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中级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相应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6年(含6年)以上,参加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经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报市劳动部门核准后,可提前或越级申请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4)以中级职业技能为培养目标,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毕业的已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术)院校毕(结)业生。

高级保安员是保安员职业等级中的其中一级,为国家职业资格3级。全日制职业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高级保安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

高级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6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10年(含10年)以上,参加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经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报市劳动部门核准后,可提前或越级申请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并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保安管理师(国家二级)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保安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

1. 具有大专学历,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员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员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员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 有15年以上解放军、武警部队服役或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可直接申报保安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

高级保安师:

(1)具有大专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者。

(3)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

(7)保安制服行业标准扩展阅读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保安员:

(1)本职业保安员经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个月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保安员:

(1)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

(2)取得依法成立的专业保安培训机构中级职业毕业(专业)证书。

(3)军队退役人员、单位保卫员及其它相关安全专业人员、政法院校中专以上毕业者,愿意从事本职业的。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保安员:

(1)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依法设立的保安专业大专毕业证书。

(3)取得大专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毕业证书。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保安师:

(1)取得本职业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大专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

(4)取得硕士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保安师:

(1)具有大专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者。

(3)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

参考资料:网络-保安员

㈧ 保安服是什么样子的

目前,国家统一制服是2011式的。

㈨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㈩ 全国保安服装是统一的吗

全国保安服装是统一的。目前我国要求的统一保安服为2011式保安员服装。2011式保安服务标志以及服装服饰上的相关图案为:变形盾牌、八角星、麦穗和飘带。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10)保安制服行业标准扩展阅读: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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