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刑事案件结案后法院扣押的个人物品怎样退还
由法院通知退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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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㈡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规定有《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部分内容如下,详细内容参考参考资料。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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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对明知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向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
(四)提取涉案财物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涉案财物的;
(五)擅自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或者向当事人及其家属等索取费用的;
(七)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涉案财物损毁、灭失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对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㈢ 公安机关因案件扣押物品有时间现制吗
扣押物品的时间限制问题比较复杂,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修改后的规定将于2015年9月1日起生效。
该规定明确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其它比较重要的条款有:
第十九条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被侵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并返还被害人、被侵害人。
办案人员应当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并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被侵害人的领取手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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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96修正版】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8年5月14日第35号公安部令发布施行)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一十条 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㈣ 刑事案件中,被逮捕时被扣押的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宣判后是否返还给他家属
按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所携带的物品,在收监时,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八条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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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机关逮捕时嫌疑人自身财物即须三日内归还。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㈤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以后涉案财物不来领取应如何处理
涉案财物会被扣押,等法院判决,在此之间任何人都无权处置,也不可能发还给你。
㈥ 先行处理涉案物品是根据什么法律法规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可能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限制涉案财物流转。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对采取上述措施的涉案财物应该尽快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相应决定。如果确实属于涉案财物,也即属于赃款赃物或者犯罪证据,上述措施将持续而不被解除。若发现属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该及时解除上述措施或清退相关财物。这根据的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㈦ 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后,对扣押涉案物品的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一般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指,毒品、涉黄之类的违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