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学生证丢了可以补办吗
可以。
学生证和校徽遗失后,学生写出补发申请,学校在补发申请上签章,学生持签章后的申请到学生管理科挂失从新补办,挂失15天之后仍未找到原证件或校徽的,可办理新的学生证或校徽。
新生学生证和校徽的发放新生入学报到两周后开始办理,辅导员根据新生报到人数领取学生证和校徽,学校统一组织人员填写学生证内容和详细资料,学生管理科核对填写内容,加盖钢印和旅费优惠章,辅导员将学生证和校徽发给学生,补发学生证和校徽。
(1)学生校服遗失补购有时效规定吗扩展阅读: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
一、高等学校对学生证的设计要能符合学期注册和购买火车票等的使用需要,制作要有质量,有一定的防伪措施。
二、要健全学生证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学生证的管理。发放、注册、补发、注销等要有严格的程序,按规定操作,杜绝一人多证现象。
三、要规范学生证的使用场合、使用方式;对假期返家需购火车票的,要在学生证中注明乘车区间和本人是否有工资收入;对要求出示、暂扣、抵押等行为要有明确的规定,对暂扣、抵押的应及时退还学生。
❷ 关于学生校服的,国家有什么法规或文件吗
国家目前有校服新国标文件,校服新国标文件是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其是我国专门针对中小学生校服产品的国家标准,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校服,在当时由于战争导致部分家庭生活艰难,学校是为了使出身于这样家庭的学生不会因为自己家庭困难而产生自卑感,炫耀,于是规定每个学生上学的时候必须穿着相同的衣服。后来这种观念被大多数学校所接纳,纷纷规定学生穿着同样的衣服上学。
学生统一穿校服,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强化学校的整体形象,增强集体荣誉感。校服制的实施在素质教育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校服可以使学生在身份感上区别社会其他人,因而有了学生自身的约束力,有一种象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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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颁布的背景:
有关校服的标准数量多,但标准分散,标准之间协调性不够强,不便于各相关方使用,同时由于无专门针对中小学生校服的专用标准,容易让公众产生我国没有校服标准的错觉。
为解决当前中小学生校服标准的混乱状况,经教育部、国家标准委等有关部门多次协调会商,决定制定统一的中小学生校服国家标准,在汇集整合现行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对中小学生校服的基本安全、性能要求和外观质量要求等进行统一规定。
既便于有关各方使用,又可利用现有有效资源,构筑中小学生校服质量安全门槛,为校服管理和监管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国家标准委于2015 年3 月18 日以国标委综合[2015]25 号文件专门批准下达《中小学生校服》国家标准制定计划,该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归口,纺织工业科学技术发展中心、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等单位负责起草。
标准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了社会意见,各方参与度高,共收到回函75 份,意见和建议500 余条。6 月4 日,标准草案顺利通过审定。至6 月30 日国家标准委2015 年第21 号公告正式批准发布并实施,前后历时3 个多月时间,创造了纺织标准制定新速度。
❸ 错过了学校校服的订购时间,哪里能买
你可以问他们的班主任,有一个地址从网上买也可以。
❹ 高中学生补助卡能使用多久有时效限制吗
高中学生补助卡能使用就是在高中学习期间使用。
高中资助卡是使用专用发卡银行标识代码、面向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待遇的普通高中学生发行的、用于国家助学金发放的借记卡,卡面式样统一设计,印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字样。
为体现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通知》要求发卡行免收开卡手续(工本)费、三年内享受免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免费提供助学金入账短信通知服务。高中资助卡项目于2012年秋季学期起,从入学新生开始实施。
挂失补发
中职卡遗失或损坏后,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补发新卡。受理网点应及时将新卡信息告知学校。 优惠期内,“中职卡”遗失或损坏补换新卡的,正常收取“中职卡”挂失手续费;换卡工本费由各省份自定,可按省内规定正常收取。
优惠期后,“中职卡”遗失或损坏需要补换的,系统自动判断开户日期,提示网点营业人员,为客户办理挂失清户手续。如客户仍需使用绿卡的,为客户开通普通绿卡。
❺ 校服丢了,怎么买
孩子的校服丢了一般来说是买不到的,因为学校的校服大部分是由学校从厂家统一定制。可以问一下老师校服丢了怎么办或者问已经毕业的这个学校的学生有没有老的校服。
❻ 家里没钱买新校服,学校强制买新的怎么办
我们的祖国虽然强大了,但仍然有少数人家因为有特殊原因而非常贫困,比如有单亲家庭的孩子经济困难,还有的孩子失去了父母在爷爷奶奶身边长大,非常可怜。这样的孩子虽然可以上学,但是却没有闲钱来购买其余的东西。现在的学校每年都会换校服,如果学校规定每个学生必须买新校服而家里又没有钱那怎么办呢,这也是一件难事。很多孩子都因为这样的事情哭过,孩子多么可怜,可是又能怎么办呢,其实这也不是没有解决的办法。
无论什么样的国家都会有生活困难的人,但不是什么样的国家都会为了这些生活困难的人解决问题,我们何其有幸生在了中国,在我们的国家里充满了爱,生活困难的人士可以得到国家和社会上的双重帮助,我们的祖国是伟大的,我们爱他。
❼ 遗失物的时效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遗失物的时效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指除斥期限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限。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利当然消灭,故又称为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即预定期间。除斥期间是学理名词而非法典名词,在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尚无除斥期间或预定期间的专门用语。
在民法理论中,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通常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形成权概念的建立,是法学上的一项重大发现,它由德国学者赛克尔于1903年正式指出。所谓形成权,依其至通说上的见解,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各国民法对许多形成权均设有预定期间的限制,一经届满,这些形成权即告消灭。但并非所有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限制,法律对形成权是否设定除斥期间以及期间的长短,通常以立法上的利益衡量而定。
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也不是一切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通常认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财产返还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而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等则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当然消灭。而诉讼时效的效力,尽管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数国家采诉权消灭主义或抗辩权发生主义。我国《民法通则》采用诉权消灭主义,这些不同立法例的共同点是,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对于已经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如《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抛弃时效利益的行为,可视为权利人权利的实现,而不是创设了新的权利。而除斥期间届满,权利人不仅丧失了实体权利,还意味着可以创设某种权利。
我国民事立法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对此问题,《合同法》第55条规定,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显的不同。笔者认为,由于《民法通则意见》是针对一般民事行为的撤销所作的规定,而《合同法》第55条是针对民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所作的特殊规定,《合同法》作为特别法,应优先于《民法通则意见》的适用几。
(2)《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3)《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4)《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5)《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6)《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7)《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8)《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
(9)《合同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0个月期限。
(10)《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2个月期限。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千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的,房屋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回赎权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
我国《物权法》又对遗失物作了特别的规定。《物权法》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笔者认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这里的两年期间应理解为除斥期间,是对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限制,如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权利人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就不复存在。因此这个两年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
❽ 遗失财物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为什么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两者有什么区别。
遗失财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诉讼时效也为三年,二者诉讼时效没有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两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民法总则施行之日,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第二条根据“前后交叉用新法”的适用原则,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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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释如此规定,主要考量以下三方面因素:
一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符合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以及不再规定一年短期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
二是当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跨越民法总则施行日时,依据法理,可推定当事人对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是知情的,不损害当事人的期限利益。
三是一般情形下,新法的规定优于旧法,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❾ 小学生遗失的校服长期没人认领怎么处理
小学生遗失的校服,没有人认领,可能是已经购买了新的校服。
这种情况也是有放置。
❿ 购买商品,补开发票有时间限制吗
有 ,开发票的时间是购物后一个月之内。在期限内不开意味着自动放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商品可以不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发票时,不得拒绝开具,更不得以内部销货结算凭证代替发票向消费者开具。
从事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粮食收购的纳税人,在收购货物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作出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此文件规定,2018年以后,纳税人是不能再补开了。
但该政策到期后,仍有基层税务机关及部分纳税人反映,因销售周期长、实际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仍然需要补开发票。为了形成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发文。
以2018年第42号公告的方式明确: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