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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装亲子母女图片大全第244页

发布时间:2021-07-14 21:06:45

『壹』 求大宋宋仁宗皇帝,皇子住的宫殿名称,

《宋仁宗·宋英宗》作者:黄燕生(吉林文史出版社,第244页。)提到:

“第一位皇子生于景祐四年(1037年)五月九日,出生当天就死了,几年后,仁宗为其赐名赵肪,并追赠为褒王。

第二位皇子生于宝元二年(1039年)八月十五日,取名赵昕。这位皇子活了半年,于康定元年(1040年)二月十九日病逝,被追封为豫王。

第三位皇子生于庆历元年(1041年)八月五日,寿命最长,也只活到两岁多,取名赵曦,受封鄂王,仁宗曾有立其为太子的打算,可惜这位皇子身体太弱,于庆历三年(1043年)正月初一病逝。”

这个你可以查资料,比如《宋会要辑稿》。


『贰』 国际商人习惯法的概念

论商人习惯法及其适用

在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人们越来越多地谈论商人习惯法(lex mercatoria)的适用问题。lex mercatoria一词是拉丁文,英文的对应词为1aw merchant,国内的一些公开出版物上对此有不同的译法,如商业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或商人法等。[1]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也不乏适用商人习惯法的案例。本文将结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庭在维也纳作出的一项关于适用商人习惯法的仲裁裁决在裁决作出地和执行地国的命运,谈谈商人习惯法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
一、从帕巴克案看商人习惯法的适用
1979年10月26日,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简称ICC)国际仲裁院的某仲裁庭在奥地利的维也纳作出了一项关于适用商人习惯法的仲裁裁决。该案涉及的是申请人土耳其帕巴克公司(Pdbalk Tecaret Sirdeti S.A.,Turkdy)与被申请人法国诺锁洛公司(Norsolor S.A.France)之间的代理合同争议(简称帕巴克案)。[2]本案的申请人是代理人帕巴克公司,被申请人是法国的被代理人诺锁洛公司。由于诺锁洛公司终止了该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

帕巴克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此争议提交ICC仲裁院解决。按照该代理合同关于适用ICC仲裁规则在维也纳仲裁的规定,本案仲裁庭取得了对该仲裁案件的管辖权。由于合同没有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仲裁庭即依据国际商人习惯法作出了裁决。仲裁庭在作出此项裁决的过程中,没有适用任何一方当事人所属国的法律,而是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代理人由于被代理人终止代理合同而受到的损失作出了裁决,裁定由被代理人由于终止该代理合同而向代理人支付一笔损失费用。
此裁决作出后,法国诺锁洛公司不服,拒绝执行此裁决,同时向奥地利的一审法院申请撤销此裁决,理由是仲裁庭适用商人习惯法超出了仲裁庭的权限范围。
另一方面,在此裁决中胜诉的土耳其帕巴克公司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执行此裁决,在被申请人诺锁洛公司所在地的法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裁决。诺锁洛公司辩称仲裁庭违反了ICC仲裁规则第13条的规定,在仲裁协议未授权的情况下作为友好公断人(amiable compositeurs)作出此裁决超出了其权限范围。法院认为,善意原则和商业上的合理原则是商人习惯法的组成部分,并依据这些基本原则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调查了一方当事人是否违反了合同,此项违反是否由于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歧视所致之后作出裁定,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选择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根据ICC仲裁规则第13条,仲裁员适用了他们认为适当的冲突法规则指定的法律,即普遍适用于国际商事交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的基本原则。尽管仲裁庭在说明其裁决所依据的理由时,曾经两次提到“公正”这一模棱两可的词语,用以解释裁决所依据的商人习惯法的原则。鉴于本案代理合同的国际性,不必考虑适用法国法或土耳其法,适用商人习惯法是合理的。法院认为,仲裁庭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没有作为友好公断人作出裁决,他们所作的裁决没有超出其权限范围。因此,法国一审法院于1980年2月5日作出了执行此裁决的裁定,同时驳回了诺锁洛公司请求法院拒绝执行此项裁决的请求。与此同时,奥地利一审法院在维也纳受理了法国诺锁洛公司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提出的关于撤销此裁决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的过程中并未超出其权限范围,1981年6月29日,奥地利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了申请人关于撤销此裁决的判决。
继法国一审法院裁定执行仲裁裁决和奥地利一审法院驳回了该仲裁案件中的被申请人诺锁洛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诺锁洛公司均不服,又以上述相同的理由分别向奥地利和法国的上诉法院就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诺锁洛公司向法国上诉法院上诉的主要内容是请求上诉法院中止诉讼程序,等待维也纳上诉法院对关于撤销此案仲裁裁决的判决。1981年12月15日,法国上诉法院准许了诺锁洛公司的请求,裁定以“如果裁决被维也纳上诉法院裁定为无效,则准许执行裁决的诉讼没有任何意义”为由,作出了中止诉讼的裁定。
1982年1月29日,维也纳上诉法院撤销了在维也纳作出的仲裁裁决。理由是仲裁庭所适用的商人习惯法是“world law of questionable validity”,把它作为应当适用的法律并按照公平原则裁决,超出了其权限范围。
1982年11月19日,法国上诉法院作出判决: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1)款(e)项,它不得不撤销一审法院于1980年2月5日作出的关于执行ICC仲裁院在维也纳作出的裁决的裁定。因为此项裁决已经被维也纳上诉法院撤销。
此案后来又上诉到奥地利最高法院。1982年11月18日,奥地利最高法院又撤销了上诉法院作出的关于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驳回诺锁洛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决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即仲裁庭适用商人习惯法没有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3]1984年l0月9日,法国最高法院又撤销了上诉法院于1982年11月19日作出的关于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判决。法国最高法院所依据的理由是,《纽约公约》第7条和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2条要求上诉法院按照“法国法是否允许帕巴克公司利用此项裁决作出的依据”。因此,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因为上诉法院依据《纽约公约》第5条(1)款(e)项判决拒绝准许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

二、商人习惯法的概念及其适用
在帕巴克一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在他们之间的代理合同中就合同的适用法律作出约定,因此,按照ICC仲裁规则第13条的规定,[4]应当由仲裁庭决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而仲裁庭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既未适用法国法,也末适用土耳其法,而是直接适用了从事国际商事交易一般适用的商人习惯法中的基本原则,即善意与合理的原则,作出了申请人胜诉的裁决。
1. 商人习惯法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对于何谓商人习惯法,人们往往很难给它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沈达明和冯大同教授认为,从历史上看,它是中世纪时期逐渐形成的“商业惯例”。与当时封建王朝的地方性法律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超越国界,普遍适用于各国商人;(2)它不是由专业法官来掌管而是由商人自己选出的法官来掌管的;(3)它的程序比较简单,而且不拘泥于形式;(4)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5]施米托夫教授将其称为旧商人习惯法,指“事实上支配那些往返于商业交易所在的文明世界的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国际商人团体普遍适用的一整套国际习惯法规则。”[6]其特点是:发展不成体系,缺乏计划性,它从习惯性做法发展为惯例,再到法律。[7]自15世纪以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兴起,欧洲各国都采取不同的方式把商法纳入国内法的范畴,使它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使商法丧失了它原有的跨国性或国际性。即著名的国际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描述国际贸易法或国际商法发展的前两个阶段,即从国际法到国内法的转变。

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后,随着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国际贸易法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于是又出现了“新的商人习惯法”(new law merchant)或“现代商人法”的概念,“现代商人习惯法的国际性应与国家主权的概念协调一致,因为国家主权的概念仍然是世界秩序的基础,是所有法律的发源地……,”而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相比,“新的商人习惯法是由制法机构精心制订的,表现为国际公约、示范法,以及国际商会等组织公布的文件。”[8]也就是说,现代商人习惯法是在各主权国家的同意或认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与主权国家是协调一致的。正因为如此,人们又很难给它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一般只能把它界定为“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人们普遍遵守的原则和规则”。
其他一些国际法学家,对此也有一些精采的论述。如克罗地亚萨格勒布大学的哥尔德斯坦教授指出:“支配贸易的法律既不是资本主义的,也不是社会主义的,它是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因此,尽管此类交易的受益人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但这并不妨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法则建立在整个世界都能接受的基本原则基础上。”[9]而对于这些可以为各国都能接受的原则,哥尔德斯坦教授把它们归纳为三项基本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 (2)合同必须忠实地履行;(3)仲裁的采用。[10]当然,在国际商事交易中,除了这三项原则外,可能还有一些原则,如本案仲裁庭在裁决中所依据的公正与商业上的合理原则。其它还有诸如诚实信用、遵守东道国的法律等,都可能构成商人习惯法的内容。尽管这些原则各异,但它们拥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为各国法律所承认或认可。而这些原则,只能在“主权国家同意和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设在各有关国家的法庭、仲裁庭来加以适用。[11]本案即是这样的例子。
2.现代商人习惯法的适用及其解释
各有关国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仲裁庭在适用这些原则的过程中,既存在着技术上的问题,也有解释上的问题。对同样的原则,可能有不同的解释方法,这也是很正常的。因为即便在同一个国家对适用同样的法律,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总之,这些原则或者体现在各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中,也可以体现在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或者是有关国际组织制订的示范法或文件中,如施米托夫教授在上面提到的国际商会制订的文件,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统一惯例》;联合国贸法会制订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仲裁规则》等。在国际商事交易实践上,商人习惯法的适用,均是在各主权国家同意或许可的条件下进行的。但在将这些原则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则是由适用这些原则的法院或仲裁庭来对此作出解释。如本案仲裁庭和奥地利法院对公正与合理原则所作的解释。
其实,商人习惯法中所体现的各项基本原则,均表现在各国的国内法、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示范法及国际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中。所以,商人习惯法既是明确的,又是笼统的。它之以明确,是当它表现为一国国内法、国际公约、示范法中的具体规定或者有拘束力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中所体现的原则或规则时,它就是明确的;当人们泛指商人习惯法时,它就是笼统的。仲裁庭在帕巴克一案裁决中所适用的公正与合理的原则,显然就是现代商人习惯法的基本原则而这些原则,应该说还是得到了各主权国家的同意或认可的。尤其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它们是各国普遍认可的至关重要的原则。

三、商人习惯法与我国有关的立法、司法和仲裁的实践
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及仲裁实践上,应该说是允许商人习惯法的存在与适用的。
首先,从立法上看,我国现行许多法律上的具体规定,都体现了商人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如《合同法》中关于允许当事人选择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民法通则》及其它一系列法律中体现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与交易、权利与义务对等等商人习惯法中的原则;《仲裁法)中体现的协议仲裁,当事人自由地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及仲裁适用的规则等;以及我国《对外贸易法》中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第5条)。此外,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和我国在国际商事交往中适用的国际惯例,许多都体现了商人习惯法的原则。而且,依照一些著名学者的观点,国际公约、示范法和国际惯例本身就是商人习惯法的表现形式。可见,我国立法实践中,允许商人习惯法的存在。
在司法或仲裁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就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作出约定,法院或仲裁庭应当予以适用。对于有些事项,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约定,我国法律也没有相应的规定,也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例如在选择国际经济合同的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3)款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而这里的国际惯例,通常指商人习惯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其1991年3月1日颁布的《仲裁员办案须知》中对办案仲裁员的首要要求,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参照国际惯例,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12]而该会1998年的仲裁规则第53条也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而这里的“参照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均可视为国际商人习惯法在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的应用。在涉外审判或仲裁实践中,至于某一具体的国际惯例或商人习惯法的内容及如何适用,以及对所适用的国际惯例或商人习惯法的解释,则由具体办案的法官或仲裁员作出解释。而本案所适用的商人习惯法以及公正与商业上合理的原则,就是由在维也纳依据ICC仲裁规则审理本案的仲裁员对此予以适用和作出解释的。

四、商人习惯法适用的例外与商人习惯法
当然,任何国家的法院或仲裁庭在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外国法、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时,一般不得违背各有关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中国的法律对此也有特别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的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些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其它一些国家的法律在规定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时,也不允许违背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在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交往的司法与仲裁实践中,一般只有在特别的情况下,才引用“社会公共利益”条款,因为这是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律或者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最后一道防线。按照《纽约公约》第5条(2)款(2)项的规定,如果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违背执行地国的公共政策,被请求执行地国的法院有权拒绝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由此可见,以商人习惯法的适用有悖于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而拒绝该商人习惯法的适用,本身也是商人习惯法的组成部分。
五、结 论
在现代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由于科学技术进步、交通通讯工具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的普及和广泛应用,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规范在许多方面部都日趋协调和统一。许多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和国际公约的缔约国都超过了100个;[13]一些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的组织,制订了许多国际文件和示范法,它们对于协调和统一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所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有鉴于此,商人习惯法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的适用,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尤其是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商人习惯法的适用是大势所趋。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最有影响的巴黎国际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规则中关于适用法律条款的修订,就代表了这一趋势。按照该会以往的仲裁规则,包括本案涉及的第13条(3)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仲裁员应当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法律冲突规则,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如今,这一条款已经修订,它绕过了法律冲突规则,而由仲裁庭直接决定它认为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14]而这里所使用的法律规则的含义,显然是广泛意义上的法律规则,特别是商人习惯法。
① 前者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会等;后者如《纽约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国际公约》等。、 ② 第17条(L)款:“当事人得自由约定仲裁庭裁决争议实体问题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如无此约定,仲裁庭得适用它所认为适当的法律规则。

注释:
[1] 我国国际贸易法的权威人士沈达明和冯大同教授在他们早些时候编著的《国际贸易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中,将这一用语译为“商业习惯法”(第1页);他们二位撰写的《国际贸易法新论》(法律出版社,1989年)一书中,则把它改称为“商人习惯法”(该书第2页)。为此,本文作者在翻译《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3年)时,将这一拉丁文译为“商人习惯法”。还有些作者将其称为“商人法”,参见徐国建:《现代商人法》,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3期。
[2] 本案资料来源: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West Group,1999,pp771-775;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 the 21st Century:Towards“Judicialicaton and Uniformity?”,ed by Richard B.Lillich and Charies N.Brower,Transnational Publishers,Inc.1994, ppl50—151.
[3] 24Intemational Legal MateIials 360.361 (1985)。
[4]ICC第13条的有关规定是:3)当事双方得自由地确定仲裁员解决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如无此项指定,仲裁员得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冲突规则决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4)仲裁员只有在当事双方明示授权的情况下,才能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争议。(5)在所有情况下,仲裁员得顾及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和有关行业的惯例。
[5] 沈达明、冯大同:《国际贸易法新论》,第2—3页。
[6] 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226页。
[7] 同上,第247页。
[8] 同上,第247页。
[9] 同上,第244页。
[10] 同上,第249页。
[11] 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5页。
[12] 参见程德钧主编:《涉外仲裁与法律》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80页。
[13] 前者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会等;后者如《纽约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国际公约》等。
[14] 第17条(1)款:“当事人得自由约定仲裁庭裁决争议实体问题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如无此约定,仲裁庭得适用它所认为适当的法律规则

『叁』 生逢宋代怎么

作者以《史记》纪传之笔法,于北宋历史中选取若干文臣武将,落笔成文,汇编成册,文中虽处处不见史料来源,但却处处围绕史料,简言之,该书有以下几个特色: 一、 章节安排详略得当 该书所列出的17个章节,基本是按时间发展的顺序,通过一些人物的描写,简单地将北宋从建国到中期的一百余年历史勾勒出来。这些人物中,有民众熟知的“半部论语治天下”的赵普、“抗辽名将”呼延赞、“澶渊定策”的寇准,也有民众手有耳闻的“状元宰相”吕蒙正、“大事不糊涂”的吕端、“西北拓边”的王韶,作者对这些人物事迹进行了详略处理,对于史料丰富且读者喜欢的人物,如赵普和寇准,作者用了11个标题叙述,这样使得文章层次鲜明,主次分明。 二、 语言方面,简明易懂 由于是一篇通俗性的大众读物,就要照顾到那些非历史专业的读者,宋代的职官制度,有前辈学者曾经把它比作是宋史研究的两大能啃得骨头之一,本书作者显然是意识到了这一点,并且进行了巧妙地解释。如在说明赵匡胤担任的职务时,怕读者对于“殿前都指挥使”不理解,便在后文加了“前者是两大禁军机构之一的殿前司的三把手”一句(第5页);在其后介绍刘平的武官官职时,又以一段文字来论述“三衙”体制的形成(210页): “自宋太祖“杯酒释兵权”后,本着分权和抑制的原则,禁军主帅职务———殿前司正副都点检、侍卫亲军马步军司正副都指挥使等,已不再轻易授人,侍卫亲军马步军司也逐渐一分为二,被肢解为马军司、步军司两个机构,形成鼎足三立的禁军统军三衙,分别以正副都指挥使、都虞候为管军将帅。到第三代的真宗朝以来,三衙都指挥使因地位显赫,故间或缺位,又将低一级的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升入管军之列。” 三、 书后面附有年表,以备查阅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作者采用传统史书中“表”的形式,在书末 尾列出了文中相关人物的生卒年和相应事件年代,这样使得读者有了一个清晰的时空观念,特别是对于初次接触宋代历史的读者,这样的设置再好不过了。 四、 描写战争具体、细致 在描写狄青平定西南和王韶拓边时,作者用了极其生动的文笔去 勾勒,品读之后仿佛置身与一千多年前的战场。如 “众人哪里见过这种场面?个个面面相觑,提心吊胆,大帐内气氛顿时紧张起来。”(第244页)“随之,他传令全军:我军已置于死地,敢言退者斩!果然,对方纷纷冲出制高点袭来,试图借地形优势打垮宋军,双方遂展开激烈的对决厮杀。(第261页) 五、 每章之后都有论赞 作者仿古代修史体例,将“太史公曰”和“臣光言”的形式加以 创新,结合自己的阅历,使得每个章节后都有一段简短的评论,从评论中,可以读出作者的内心。如第一章之后,以《临江仙》来结尾,看出了作者对于这位开国元勋的理解,一切是非恩怨,留待后人评说;在看到一代猛将呼延赞难以实现人生抱负时,作者引用《大风歌》来讽刺宋代不重视边防,不重用猛士,替呼延赞叹息。 六、 注意前后之间联系,相关事件的分析 作者显然是做过考虑的,因为是大众读物,照顾的人较多,作者 怕读者对于一个不熟悉的人物难以快速接受,在对人物、事件描写时,总是“东拉西扯”,这样看似在凑字数,实则是照顾读者,使他们有一个清晰的时空感。在写柳开时,介绍了其出生地大名的历史,以及柳氏家族源流情况(第99-100页),并且也注意人物与人物之间的联系,如在描写寇准时,提及同年的吕端、向敏中等人(第121页);当讲到丁谓被贬之地——崖州时,又罗列了历史上的李德裕和卢多逊(第159页)。 但是,文中也难免有一些小的纰漏,如第25页,介绍太祖兄弟时,缺了一位(依次是赵光济、赵匡胤、赵匡义、赵匡美和赵光赞,见《宋史》卷二百四十二《后妃传》和卷一《太祖本纪》);第151页,“厚土”当为“后土”之误;第174页“任枢密”误写为“任参政事”;第293页,宋庠卒于治平三年(1066年)非嘉祐八年(1063),这些仅是排版时没有仔细核对导致的,并不影响本书的整体价值,若作者在章节目录中加上原来《美文》的副标题,则更能体现人物性格。 总之,这是一种大众历史书的成功尝试,愿作者能继续书写这样的“活的历史”,使之不再被人所轻易遗忘。

『肆』 什么的目的是为了营造一个高雅,健康的企业文化,以促进人际沟通

其实这些话大部分都是一个国民弹簧的话,大部分人一个为企业一定是为了一个盈利的最终目的,而且我们在为企业打工的时候也是为了增加更多的收入,哪家企业跟我们的福利好,哪家收入给我们报酬多,我们就在哪家企业去打工,这绝对是一个真理,如果违背了这个真理,那么一切都是谎言。

『伍』 24而立第244页用韩文感谢的都是谁

李秀满老师、雅琳姐姐、熙俊姐姐、幼恩姐姐、exo成员们、exo经纪人们、具英哥、载元哥、尚勋哥、孝宰哥、泰宇、贤浩哥、多彬哥、maxx哥、胜灿的哥哥、stive wu哥、英宰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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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八年级上册数学244页第二题的2、4小题

最好把问题发上来,这样会有更多的朋友可以提供帮助

『柒』 数学之友第244页第2题,请详细回答,谢谢!

f(x)=[e^(2x)]/2-(a+1)e^x+ax
则,f'(x)=e^(2x)-(a+1)e^x+a
=[(e^x)-1]*[(e^x)-a]
①当a≤0时,(e^x)-a>0
那么,当f'(x)=0时,(e^x)-1=0;即:x=0
则,当x>0时,f'(x)>0,f(x)单调递增;
当x<0时,f'(x)<0,f(x)单调递减。
此时,f(x)有极小值f(0)=(1/2)-(a+1)=-a-(1/2);无极大值。

②当0<a<1时
f'(x)=0 ===> e^x=1,或者e^x=a
===> x=0,或者x=lna
则:
当x>0时,f'(x)>0,f(x)单调递增;
当lna<x<0时,f'(x)<0,f(x)单调递减;
当x<lna时,f'(x)>0,f(x)单调递增。
所以,f(x)有极小值f(0)=-a-(1/2);极大值f(lna)=(1/2)a²-(a+1)a+alna=-(1/2)a²-a+alna

③当a=1时,f'(x)=[(e^x)-1]²≥0
则f(x)单调递增,无极大极小值

④当a>1时
f'(x)=0 ===> e^x=1,或者e^x=a
===> x=0,或者x=lna
则:
当x>lna时,f'(x)>0,f(x)单调递增;
当0<x<lna时,f'(x)<0,f(x)单调递减;
当x<0时,f'(x)>0,f(x)单调递增。
所以,f(x)有极小值f(lna)=-(1/2)a²-a+lna;极大值f(0)=-a-(1/2)

『捌』 一本动物小说244页丽丽第一周看56页第二周看78页两周一共看了多少页第三周应

要求两周一共看了多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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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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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两周一共看了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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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三周应从135页看起

『玖』 看图猜成语答案大全及图片第244关本和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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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关于热爱祖国的文章

论当今时代何为热爱祖国

初次听到胡总书记的“八荣八耻”论述时,我就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感觉,就仿佛久旱逢甘霖一般,因为它解决了一个困扰在我心头多年而又不知该如何去处理的难题。一直以来我都觉得,自从上世纪80年代初推出开放搞活理论以后,到现如今,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我国的经济已经取得了飞跃的发展,国民生产总值有了大跨步的提高。

但是就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幅度却远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这也就造成了现今社会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不正常现象,例如:拜金主义、崇洋媚外等等,严重地拖了经济发展的后腿。胡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论述正确地把握了时代所产生的问题的症结,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鲜明地区分了光荣和羞耻的界限,为全体公民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参考依据。

在“八荣八耻”中,我着重想谈一谈的就是“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这一条,因为如果说“八荣八耻”是正确的社会主义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荣辱观的话,那么“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就是这个论述的总纲,所有的其它七条都是围绕着这条展开的,如果做不到这条,那其它的也不可能做的到。

不过,我现在想提出这么一个问题,在现今的社会究竟怎么做才叫热爱祖国呢?我们都知道,在古代“忠君爱国”是每一个人首先要牢记的观念;在抗日战争时期,同仇敌忾,抗击日寇的侵略就是热爱祖国,但是在现今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和平年代,什么才叫热爱祖国呢?从小学到大学,每一所学校都没有间断过对我们的爱国主义教育,一个个为祖国抛头颅、洒热血的英雄儿女被我们牢记于心,不断的激励着我们。不过毕竟英雄的时代已经离我们远去,这些教育对我们并不具有太多的现实意义,无法明确的指引现今的年轻人,从而也造成了现今社会中的两种走极端的人,一种是以“愤青”为代表,他们极端的抵制日、美等国,是这些国家的东西就不让使。应该这是不对的,毕竟人家的技术要比我们先进,我们应该引进来,从而加以学习和利用。另一种则是以“哈韩、哈日”一族为代表,他们疯狂的追逐着这些国家的一切,连自己是哪国人都忘了,这些当然是更不可取。

其实在现今社会有很多行为都可以被称作爱国,例如:做好本职工作是爱国;为国家多缴税,按时缴税就是爱国;甚至在植树节栽了一棵树,也可以算是热爱祖国的行为。总结起来,我觉得在现今时代的热爱祖国应该体现为:从每一件小事做起,通过自身的努力,为祖国争荣,不给祖国抹黑,为祖国的发展做贡献,争取早日使祖国腾飞,这是我们每一个国民都应该做到的。

事情说起来容易,但做起来并不容易。现在有很多人都认为学历高的人,素质也高,也就更知道爱国,但事实却并不是这样。我在这里给大家讲个真实的故事:我有一个同学现在在美国留学,他在一家邮局打工,他的老板叫大卫,是个人很好的小老头。来这个邮局的大多数人都认识他,有时候顾客的信忘记贴邮票,他都会自己出钱帮人家贴好寄走,是个乐于助人,并不执著于金钱的人。有一天早上上班的时候,邮局收到了一张明信片,是寄给以前住在大卫家的一个中国女孩的,但这个女孩去年十二月份的时候已经回中国了,不知道为什么最近突然有人寄这张卡片来。本来这类明信片只需要直接写上“人已不在”投回邮筒就好了,但大卫却突然生起气来,我同学感到很奇怪,问他怎么了?接着大卫就开始跟他义愤难平的讲了起来:

原来一年前这个女孩突然到邮局来,说想找工作。当时好像只有在邮局工作的另外一个中国女孩周惺在,于是周惺就跟大卫说有人来找工作。大卫以为这个女孩是周惺的朋友,于是二话没说就让她来上班了。工作了不久,女孩说想找房子住,因为要毕业了,想参加了毕业典礼再走,但是目前的房子合同到期了,几个月短期的房子又不好找,问可不可以住在大卫家里面。大卫家里正好有一间房子空着,于是就让这女孩住进来了。这个女孩看了房间以后,要求换床,换地毯……好像把大卫当房东看。大卫当时很困惑:为什么你开始要求住进来的时候把我当朋友看,一分钟后我马上就变成了你的房东,要帮你换这换那的。但大卫还是丢下工作马不停蹄的买了新地毯新床……不过讲好要收女孩的房租。但是更麻烦的事情却在后面。女孩住进来后,就不断对大卫指手划脚,而且一点也不顾及别人,凡事只图自己方便。举个例子说,女孩跟大卫说需要冰箱空间放东西,于是大卫帮她腾了空间出来。女孩却还质问大卫:为什么你要买这么多牛奶?!占了冰箱这么多地方? 大卫心想:这是我的房子,我喜欢fresh milk,况且我还只买了两瓶……。大卫说,住在他家里的另一个中国女孩子周惺都说,对这个女孩子跟大卫和他妻子说话的方式难以置信。这还只是很多事情中的一件,后来大卫和他妻子终于受不了了,于是要求这个女孩离开。女孩说可以,但是需要时间找房子,大卫同意了。这之后没几天,估计是礼拜一或二,这个女孩跟大卫说希望提前预支自己的工资,因为一般大卫付工资是在每周的最后一天上班的时候付,也就是星期六。大卫就提前开了一张支票给她,当天下午她就把支票存入了自己的账户。接下来第二天,当大卫下班回家的时候,发现这个女孩的屋子已经人去楼空,留下一堆垃圾,而且没有付前面的房租。当大卫气急败坏的跑到银行想要阻止那张支票的时候,已经来不及了。

后来我同学还了解到,原来寄明信片的对方是一家讨债公司,他们也是想要回这女孩歉下的另外一笔钱。大家可想而知,这个女孩给中国留学生乃至中国的形象造成了多坏的影响,而且像这样的留学生还有不少。所以要想做到热爱祖国,不光要提高一个人的学历,还要提高综合素质才行,这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条很长的路。

对于我们这些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来说,热爱企业应该就是热爱祖国的体现,因为只有企业发展了,才能给国家缴纳更多的税,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我决心今后要以“八荣八耻”作为我的座右铭,从自身找不足,从小事做起,从细节做起,注重工作中的一点一滴,把企业的荣辱当作自己的荣辱,做到诚实守信、勤奋爱劳,与同事团结互助,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富有针对性地结合公司“两会”精神进行学习充电,为公司将来的发展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从而使祖国更加繁荣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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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爱祖国

祖国是哺育我们的母亲,是生命的摇篮,我们应该因为自己是一个中国人而感到骄傲。我们的祖国有5000年悠久的历史,在历史长河中涌现出了大批的英雄豪杰,他们为了祖国的每一寸土地而和敌人做殊死的斗争,因为他们,我们的付出和牺牲,我们的祖国才得以富强。因此,我们要时常对自己说:“我是中国人,我为此而感到骄傲!”

人类的精神世界好比是一座高不可攀的高山,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就是做一个攀登者去攀登这座高山,因为山的顶峰有着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就是在长期的奋斗中形成的中华民族的思想精髓:团结一致,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我们要时刻牢记。

我们要从小树立起爱国精神。毛泽东主席主张学习要有崇高的理想和远大的目标。他曾经说过,有的人学习看起来是努力的,但是目的却是为了自己将来的穿衣吃饭,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为了谋取个人的功名利禄,这是很没有出息的人,我们应该时刻寻求救国救民的真理,为了改造国家和社会而发奋学习,为自己的国家自己的民族做贡献。

爱国首先要从小事做起。在升国旗时,少先队员要行队礼,不是少先队员的同学要行注目礼。平时日常生活中要爱护红领巾,应该为自己是少先队的一员而感到骄傲。在学校里要戴红领巾,上体育课时可以吧红领巾摘下来,叠好放进书包。回到家里要把红领巾放在床头,以便第二天起来时佩带。红领巾要定期清洗,保持干净整洁。虽然这些只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琐碎小事,但是却充分的体现出了自己的爱国意识。

爱国其次要确立一个远大的志向,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对自己的未来充满希望,要立志为自己的未来而努力奋斗,把祖国建设成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国家,进而推进到共产党注意的理想境地。因此,我们要珍惜和抓紧童年的每一秒,抓紧锻炼身体培养高尚道德,掌握丰富知识,为祖国建设振兴中华做准备。

我们还要提高自己的自身素质,要具有创造意识,效率意识,进取精神,科学精神,民主法制观念,劳动观念,自主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到那时,我们将真正成为保持蓬勃朝气,旺盛活力昂首向上的精神状态,勤奋学习,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的一代新人。这本书给予了我很大的启发,教育我们要如何爱国,如何为祖国做贡献,为人民造福,让我们一起向着“心系祖国,健康成长”的目标前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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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热爱祖国为荣 以危害祖国为耻 —— 一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胡锦涛同志所倡导的“八个为荣、八个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首先强调的就是“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这是对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的继承发展,是对时代精神的鲜明表达,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内容,对于振奋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对于凝聚全民族力量,紧密团结,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悠悠历史长河,无论经历多少沧桑巨变,中华儿女总是坚守着一份对祖国的无比忠诚、无限热爱。无数志士仁人为了祖国的富强和民族的尊严,自强不息、百折不挠,舍生取义、精忠报国,齐心协力、共同奋斗,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谱写了中华民族的光辉历史。恰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中国人民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尊严和荣誉为最大耻辱”。以热爱祖国为核心内容的爱国主义精神,是中华民族不竭的精神动力和传统美德,是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是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是激励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旗帜。

爱我中华,爱我祖国。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前仆后继,才使我们的祖国走上了富强、民主、文明的发展道路。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和深刻变化的国内环境,在“热爱祖国”还是“危害祖国”这个大是大非面前,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毫不犹豫地站在爱国主义的旗帜下,牢固树立“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的观念,坚决反对任何危害祖国、分裂祖国的行为。每一个共产党员,每一个领导干部,更应该带头牢固树立起社会主义荣辱观,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模范,团结并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维护祖国的团结统一,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一个民族,要讲民族大义;每个公民,要将国家利益置于首位。这样的民族才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这样的国家才能繁荣昌盛、走向富强。知荣明耻,热爱祖国,就是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切实加强道德修养,时时处处都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特别是要自觉地把个人的前途命运与祖国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把爱国热情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上来,凝聚到为祖国的繁荣富强、统一大业而共同奋斗上来,一言一行、点点滴滴,形成热爱祖国、忠于祖国、奉献祖国的良好风尚,在全社会营造出“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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