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笔业务的处理问题!
您好: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故疑问一: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的,其商品进项税不得抵扣。其会计处理应连同税费一起计入职工福利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故疑问二中的售价应为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即零售价)
本月应纳税额为3.51/1.17*0.17-0=0.51(万元)
㈡ 某生产型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进口环节应纳关税=15×20%=3(万元)
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15+3)×17%=3.06(万元)
进口环节应纳税金合计=3+3.06=6.06(万元)
销项税=20×(1+10%)÷(1-10%)×17%=4.16(万元)
销项税额=[100+7.02÷(1+17%)]×17%+(80-8)×17%+240×(3600+240)×17%÷10000+100×6600×17%÷10000+20×(1+10%)÷(1-10%)×17%+20×2000×17%÷10000+(33+7)×17%+3.51÷(1+17%)×17%=69.29(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0.34+(34+20×7%)×80%+0.2+15×(1+20%)×17%(进口生产设备)=31.92(万元)
应纳增值税=69.29-31.92=37.37(万元)
㈢ 运输公司免费为市孤儿院提供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吗
不征收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㈣ 自产的产品捐赠给孤儿院要交税吗
要交税的。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㈤ 我想捐点童装给苏州孤儿院行吗
可以的。直接找院长。不要去找什么红十字什么的。。。郭美美事件影响不是一般的大。
㈥ 手上有一批童装,新的,想捐给孤儿院,怎样捐
联系本地福利院
㈦ 给孤儿院赠送东西要缴纳增值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参照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第八条,应该缴纳增值税。
详情参考神州财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term=%D4%F6%D6%B5%CB%B0%D4%DD%D0%D0%CC%F5%C0%FD
㈧ 我有一批6到12岁小孩的新衣服想送给福利院的小孩子们,怎么捐赠呢
你有这种想法是一件非常值得大家去学习的,如果你真的是很想捐给福利院的话,那么你可以去。了解一下哪个福利院比较需要,也可以去打听一下他们的地址或者去找一下专门负责这一方面的有关人士咨询。
㈨ 想捐东西给孤儿院
这个是很容易的、
现在的孤儿院是很多的、
你可以亲自送过去的。
也可以上网搜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