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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装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7-17 14:52:27

A. 母婴顾客投诉及解决方法

1、有效倾听,接受批评。

在接待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时,我们首先要让消费者把心里所想说的话说完,这是起码,基本的态度,体现出我们对他的尊重。如果不能仔细听消费者的诉说,中途打断他的陈诉,就有可能遭到消费者大的反感。

消费者在陈述自己的疑问时,如果我们插入"不,不是这样的!我当时不是这个意思,您误会了"这样的话语来为自己辩解,那么消费者无法充分表达他的意见,很可能因此而更生气,更感情用事。

我们要让消费者充分地倾诉他的不满,并以肯定的态度诚恳地听其说完,至少可以让消费者在精神上得到一丝安慰。正所谓"不吐不快",如果一直压抑别人说话,就会使当事人在心理上产生反弹情绪,一下就激动起来。

总之,对待消费者的投诉,首先是要虚心接受,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来看待消费者的意见和不满,其次要想办法消除这些不满的情绪。

2、巧妙道歉,平息不满

在消费者投诉发生的开始阶段,如果一线店员和投诉处理人员能够加以平息,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巧妙的道歉,就是一个平息消费者不满的好办法。道歉的同时,以下三点在我们的工作过程中相当重要:

牢牢记住自己代表的是药店。只有有了这种思想,才会慎重地、认真地向消费者道歉,而不是抱着是其他人闯的祸,不关我的事这一态度。

"说明"不是"借口"或"辩解"。当店员充分地向消费者道歉,请求原谅后,对需要说明的地方一定要慎重,清楚地说明。

道歉要有诚意。一定要发自内心地向消费者表达歉意,不能口是心非,皮笑肉不笑,否则就会让消费者觉得自己被玩弄。

3、调查分析,提出方案

在接受消费者投诉后,除了调查被投诉药品的情况是否属实外,还应尽早了解消费者的希望和药店店员的一些看法。然后,尽可能地按照消费者的希望来进行处理,这是解决消费者不满意的完美的方法。但是,要尽量不损害药店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妥善解决。

B. 谁有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

受理顾客投诉规章制度

一、值班经理是投诉第一受理人。接到客人投诉后,在自己权限范围内的及时处理,超权限的迅速上报办公室。
二、接到客人投诉后,态度要诚恳、耐心、保持冷静。
三、站在客人的角度表示同情,尽量缩短与客人之间在感情上的距离。
四、了解客人投诉原因和要求,告诉客人需做调查及大致等候时间。调查认真仔细,不推脱、搪塞客人。
五、所有投诉处理,尽量避免在顾客较多的场合处理。
六、单独接触客人时,态度友善,不争吵、辩论。
七、若属客人误解或不了解公司有关规定引起的投诉,婉转解释,消除误解,沟通同顾客之间的联系。
八、事实调查清楚,提出处理办法后,耐心转告客人,征求客人对处理办法的意见。
九、根据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适当优惠或赠送客人食品、饮料。
十、搞好投诉处理的善后工作,公司每次的投诉记录,交办公室存档。
十一、投诉内容分类整理,定期分析,对带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C. 消费者投诉的受理原则

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一) 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二) 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三) 案情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四) 省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来信及网上投诉案件可以直接转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处理,对重大、疑难的投诉案件可以直接受理。
(五) 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内经营者的,由被诉方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省内消费者在上海、江苏、香港、澳门地区消费引发的争议,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消协投诉。

D. 企业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受理顾客投诉规章制度

一、值班经理是投诉第一受理人。接到客人投诉后,在自己权限范围内的及时处理,超权限的迅速上报办公室。
二、接到客人投诉后,态度要诚恳、耐心、保持冷静。
三、站在客人的角度表示同情,尽量缩短与客人之间在感情上的距离。
四、了解客人投诉原因和要求,告诉客人需做调查及大致等候时间。调查认真仔细,不推脱、搪塞客人。
五、所有投诉处理,尽量避免在顾客较多的场合处理。
六、单独接触客人时,态度友善,不争吵、辩论。
七、若属客人误解或不了解公司有关规定引起的投诉,婉转解释,消除误解,沟通同顾客之间的联系。
八、事实调查清楚,提出处理办法后,耐心转告客人,征求客人对处理办法的意见。
九、根据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适当优惠或赠送客人食品、饮料。
十、搞好投诉处理的善后工作,公司每次的投诉记录,交办公室存档。
十一、投诉内容分类整理,定期分析,对带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 工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有哪些新规定

工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有新规定工商总局2014年2月14日以第62号令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该《投诉办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生效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新《投诉办法》主要有以下调整:一、调整工商机关处理消费者投诉的管辖原则。首先,在级别管辖上,明确由县(市)、区工商机关管辖。但上级工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处理下级工商机关管辖的消费者投诉;下级工商机关管辖的消费者投诉,认为需要由上级工商机关处理的,可报请上级工商机关决定。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也可授权其派出机构(如基层工商分局),处理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其次,在地域管辖上,明确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工商机关管辖。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机关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机关投诉。两地以上工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异议的,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工商机关指定管辖。二、调整工商机关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时限及告知方式。老《办法》要求工商机关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新《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应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未再限定必须书面告知。也就是说,对于是否受理的决定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工商机关可采取当面口头告知、电话告知等方式,但应当有录音、笔录等证据来证明自己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新《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调解终结或终止的时限,明确为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老《办法》是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算)。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终止调解的,也应及时告知投诉人及被投诉人,以免投诉人认为工商机关违法不作为。三、明确省级或设区市级工商机关的分送职责及告知义务。这两级工商机关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收到消费者投诉的,应当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处理,同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分送及告知时间,未作明确限定但要求“及时”;告知方式也未作限定,但应当有告知记录并留存备查。省级或设区市级工商机关对自己收到的消费者投诉,决定自行处理的,也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四、细化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情形。根据新《投诉办法》第十六条,消费者投诉存在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五、对消费者投诉事项组织调解的启动程序有新规定。根据新《投诉办法》第十七条,工商机关受理消费者投诉后,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当事人表示同意调解的,工商机关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对职业打假人员以消费者身份提出的投诉,也可同样处理。老《办法》有关要求被申诉人进行答辩的规定,未再保留。六、明确终止调解的法定情形。新《投诉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五种应当终止调解的情形:(一)消费者撤回投诉的;(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三)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四)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五)其他应当终止的。七、细化调解中的证据规则。根据新《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工商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各方的陈述,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也可依法自行调查取证或者委托异地工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相关事项可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或检测人进行鉴定、检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鉴定或检测费用由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因此,当事人双方未就鉴定检测费用协商一致的,工商机关在调解中不主动决定送检(但若已有证据证明被投诉的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另案启动行政处罚调查取证程序且依法需要鉴定检测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委托鉴定检测)。另外,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耐用商品和服务存在的瑕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在法定时限法定范围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若其举证不能就应承担退赔等责任。

F. 简述顾客投诉处理的一般程序

(1)接受投诉后,即向被投诉单位或主管部门发出转办单,并附上投诉信,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一定期限内答复。一般情况下在正式立案后的十五日内处理完毕;超期未办的,再次催促或采取其他办法,直到办结为止。

(2)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投诉,消协将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需要鉴定的,将提请有关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鉴定所需的费用一般由鉴定结论的责任方承担。

(3)对涉及面广、危及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又久拖不决的重要投诉,将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同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G. 如何处理消费者投诉

同你有这份求知的心态.

首先要明白一个道理,世界上没有一种产品是完全没有客户投诉的,除非这产品未有进行过市场销售;所以首先要理清一下自已的情绪下再和客户一一解释以获得基本上的心情愉快地处理工作,这样处理事情会容易得多,同时可以更容易获得处理方法和消除不良影响.

没有不讲理的顾客,只有不明理的商家,这是一个知识层次和理解的过程.

我想讲一些中国消费者的心态,有大部份的中国市民普遍对衣服的材质和冼涤都不那么留意,这点与欧洲国家的市民刚好存在差异,这不是中国顾客的错,是教育和生活条件形成的一个现象,大概在二十五年前的中国工厂生产出来的衣服,只要是供国内市民使用的,衣服上的标签甚少注明衣服的材质或冼涤方面,有些甚至连准确尺寸都没有,那时的市民生活经济和知识教育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时期,难得买一回衣服,只要样式还可以或感觉耐穿,顾客在一翻议价后还是接受的,当时的普遍市民对投诉这个词还比较陌生,,那时的社会机制对商品投诉这种事情没有现在完善,即使顾客有些不满也忍气吞声地默认自已倒霉算了,随着现在国内经济的飞跃和人们的知道越多,对商品的要求和提出异议的声音就越多,证明社会在一个进步的过程,所以市场的变化也引起了商家的变化,其实在欧洲,顾客对商品的要求远比中国顾客要高得多,所以中国产品销往欧洲时更重视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时的安全性.不过欧洲的市民普遍也存在了对商品使用和保管的意识比中国市民要强得多,他们在购买商品时习惯留意商品的特殊性,同时也比较注意使用方法,所以投诉的现象发生时通常也比较明理得多,发生的误会情况也比较少,而这点与中国市民对事物的习惯存在了差异.这是一种文化差异以及社会进步和过渡的现象.

你的衣服既然发生这样的顾客投设现象,原因有几种;

第一,可能是你的衣服针对销售的客户群不对.

第二,你的衣服可能的确是存在制造时的缺陷.

第三,你的衣服销售的方式不对.

当然,以一种观念和态度来解决是不可能让所有投诉人满意的,这点你自已可以慢慢分析并得答案的,其实作为一个向你投诉的顾客也不好受,不过有一件事值得高兴的是经投诉后虽然不一定获得满意的解决,但至少可以从你那里得到了一些关于衣服的知识,看你怎样引导和解释罢了.祝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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