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证监会为什么对欣泰电气处罚这么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7日在例行发布会上通报,日前证监会对欣泰电气和相关责任方出具了《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初步认定,欣泰电气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存在欺诈发行行为,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证监会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
一旦认定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并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依法履行退市工作职责,启动欣泰电气后续退市程序。
邓舸指出,欺诈发行突破诚信底线,无视法律权威,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一直对此类行为严厉查处,保持高压态势。
证监会通报对欣泰电气及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
日前,证监会完成对辽宁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欣泰电气)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的调查工作,依法向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出具了《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初步认定,欣泰电气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存在欺诈发行行为,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证监会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相关拟处罚信息由欣泰电气披露后,市场高度关注,评价积极。欺诈发行突破诚信底线,无视法律权威,作为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证券欺诈行为之一,从来都是各国监管机关执法监管的重点。欺诈发行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
信息披露、欺诈发行类案件,涉及违法主体类型众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造假手段复杂隐蔽,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会将本着“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涉案主体、绝不放过任何一项违法失职行为、绝不放过任何一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原则,充分行使和发挥行政、自律组织的职权职能作用,严格追究、推动落实案件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行政、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对相关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全面追究责任。4月15日,证监会专门部署了对欣泰电气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案调查。4月21日,对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1.40% 资金 研报]股份有限公司启动初步调查程序,并已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转入正式立案调查;同时,对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服务机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正式启动立案调查的行政执法程序。一旦正式认定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或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我会将依法对欣泰电气或中介机构作出处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因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将暂停公司股票上市。我会一旦认定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并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依法履行退市工作职责,启动欣泰电气后续退市程序。
证监会将把落实投资者保护的各项工作放在首位,从案件查处和投资者保护双重目标定位出发,多措并举,多元化解,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工作要求,通过全方位监管执法,有效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夯实市场运行基础,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❷ 欣泰电气原董事长诉证监会处罚不当出结果了吗
5月2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温德乙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证券市场禁入决定两案公开宣判。两案一审均判决驳回了原告温德乙的诉讼请求。 温德乙本人没有出庭,其代理人当庭未表示是否继续上诉。
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只要违法行为具有单一性,处罚机关即不得对于当事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单位违法案件中,对于个人责任的处断,首先应当以个人实施的单个行为作为判断基础,再进一步结合其个人行为能否为单位集合意志所涵盖,综合判断其行为的单一性。本案中,温德乙作为实际控制人所实施的行为,独立于公司集合意志,其应当为实施的数个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禁入决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温德乙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欣泰电气实施了欺诈发行以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其中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更导致欣泰电气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取得发行核准并上市。温德乙策划实施了重大违反法律的活动,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均明显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中规定的应当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相关情形。被诉禁入决定对原告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不违反原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裁量幅度亦无明显不当。
❸ 欣泰电气是哪个会计师事务所做的
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
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
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❹ 欣泰电气的内控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 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 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❺ 欣泰电气的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
财务造假。
从2011年到2014年,持续四年,六期财务报告,每期虚构收回应收账款从7000多万元到近2亿元不等。尽管手法隐蔽、造假成系统且不惜成本,创业板上市公司欣泰电气还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中国证监会8日通报,欣泰电气被正式认定为欺诈发行。随之而来的将是退市程序的启动。由此,欣泰电气将成为因欺诈发行退市的第一单。
❻ 360在美国退市,有360股票可以卖个好价钱,欣泰在中国退市,现在买入欣泰股票,是否可能血本无归
也许你对股市的基本认识还不够。欣泰是欺诈发行。360是私有化。两者没得对比。欣泰退市之后暂时是说转到新三板里去,以后的路,主要看政策,看公司还能否持续经营下去。买欣泰的聪明人早就出来了,只有对股市毫不了解,或者受人唆使才会还去买它。
❼ 欣泰电气究竟假在哪
欣泰电气(300372)于2015年7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欣泰电气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欣泰电气6月1日晚公告,2016年5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欣泰电气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
涉嫌欺诈发行
经中国证监会调查,欣泰电气主要存在两方面违法事实。第一,欣泰电气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据悉,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欣泰电气总会计师刘明胜向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建议在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减少应收账款,并于下期初再还款冲回。二人商议后,温德乙同意并与刘明胜确定主要以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形式进行冲减。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认为,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中“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和第二十条第一款“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查明,欣泰电气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电气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外部借款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初冲回,导致其披露的相关年度和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另外,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占用欣泰电气6388万元。欣泰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认为,欣泰电气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及2014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温德乙作为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
综合欣泰电气两项违法事实及其责任人员认定,中国证监会拟对欣泰电气和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的罚款;对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对刘明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于晓洋、王永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孙文东、蔡虹、陈柏超、宋丽萍、陈玉翀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对蒋光福、赵春年、范永喜、韩冬、孙洪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对王建华、胡晓勇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杜晓宁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❽ 欣泰电气案终审判决如何
4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信息显示,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证券欺诈发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进行二审宣判,终审判决驳回欣泰电气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欣泰电气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6年7月,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正式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欣泰电气在报送证监会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造假;此外,公司上市后披露的定期财报中也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欣泰电气的造假手段是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收回,以解决财报中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最终实现上市目的。欣泰电气也成为我国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