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開除是否應該及時給員工結算工資
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未及時支付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㈡ 公司制度不公平我該不該提出來
制度是公司管理者制定,不需要員工同意。但你也有不在這個公司打工的權利,所以你提出的見意公司不會釆納。想還在這里打工,就不要提出自己的見意。
㈢ 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辭退員工需要支付員工補償金嗎
實施《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後,開除、辭退等這類詞語都不準確,統一稱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但公司不承擔補償金的情形,主要有勞動者和企業協商一致(勞動者提出的)、勞動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辭職),或按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和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㈣ 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員工違紀了該不該用扣款的方式處罰員工
好的獎罰制度,才能有效的提高員工自覺意識。
㈤ 公司有一些不合理的規章制度,我該不該提出來呢
公司制度不合理,實話實說,這種情況有很多
首先你要清楚,公司制度是老闆根據公司的整體概況來制定,而不是針對某一個人。我曾經在一家公司上班,前兩個月上班都是9點半彈性上班,去的早走得早,去的晚走得晚。
可是兩個月過後,公司突然改了規定,一定要在9點半之前到,超過9點半就要扣工資,當時這個制度下發的時候很多員工都無法接受,我也一樣,要知道,我每天都要乘坐一個小時的地鐵還要走20多分鍾的路,才能到這家公司。這樣的規定使得我現在必須得每天更早起,別人可以睡到8點半,而我只能睡到7點。
從職場潛規則層面看,保持好的心態有助於自己在團隊中更積極的投入工作,從而能夠讓自己的工作卓有成效,干出業績。為自己跳槽挑戰高薪打下基礎。一味抱怨,搞所謂的團結,對抗,只能讓企業對你敬而遠之,這個社會,即使你創業做了老闆,也要在一定的游戲規則里玩,而我們大部分人,無論是老闆,還是職場精英,都不是制定規則的人,你無法做到絕對的食物鏈頂端,按照自己的想法做事,也無法說這些規則對自己都合理。
我們能做的就是,理解這種不合理是必然存在的,同時調整好自己的心態,用積極性的態度,面對不合理,不斷學習,成長。努力成為在一定層度,一定范圍內,做規則的制定者,制定一個自己認同的規則,當然,這些規則,你的員工和下屬也未必認為是合理。
㈥ 公司制度有問題,要不要和直繫上司提出來
公司制度有問題,我會直接和上司提出來。因為公司的制度是至於是根據員工來制定的對我們肯定不公平。
㈦ 為什麼公司的規章制度員工不執行
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是規章制度的不完善,導致的執行不到位;
其次,監督力度的不充足;
執行者的觀念不嚴禁。
㈧ 對公司的管理制度不滿,我該如何面對
制度本身不合理,缺少針對性和可行性,在執行起來就會遇到諸多困難。許多企業往往用一些條文來約束員工的行為,通過各種考核制度來達到改善企業管理完善的目的,但是制度不合理本身卻限制了企業的發展。
我曾經在一家民營企業工作過,管理可謂十分嚴格,卻很不完善。單位規定早上八點上班,遲到十五分鍾以內,扣全天工資,遲到十五分鍾以後,一個月獎金全部扣發。此管理制度不得不承認很嚴格,對員工存在著極其苛刻的懲罰。因此單位出現遲到的現象也很少。但是員工從內心裡卻很反感這種制度,容易產生逆反心理,責怪企業太沒人性化。有一次下著大雨,公交車一路堵車,最後我在八點七分才趕到單位,值班保安立刻叫住我登記科室姓名,一天辛辛苦苦就這樣白幹了。後來有人告訴我,遲到十五分鍾後,乾脆就不要來了,趕快打個電話,撒個謊,說有急事請假,這樣一天的工資是沒了,但是全月獎金卻保住了。
這樣的管理制度,看似十分嚴格,但是目前我國普遍企業都還不適用,企業看似嚴格的管理制度,最後卻導致員工想出許多辦法來對付,久而久之企業制度就成了人才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後來聽說有的企業規定,如果八點上班,八點十五以前到單位,一個月在規定的次數以內不算遲到,超出規定次數,才開始懲罰,得到了員工的認同,而且執行起來也十分有力。
制度本身的目的是為了更好規范管理,建立健康有效的管理機制,一旦成了不合理的束縛,就會導致員工敷衍了事。
我目前就職於一家國有企業,單位制度不合理的程度很深,一個最簡單的道理,例如,當承包一項工程項目時,項目經理最後無論是成本控制的好壞都無所謂,贏利了上繳,對項目經理除了名譽上的獎勵以外,物資上沒有任何獎勵,一旦工程虧損,也沒有任何懲罰措施,結果很明顯,大部分工程處於絕對虧損狀態,只有少數工程剛剛持平。當企業的規定流於形式時,好的合理的制度也在執行時受到牽連,單位上許多良好的制度最終都沒有執行,結果人人都在混事,有本事的一個個都離開企業另謀發展,企業的經營狀況一天不如一天。還好部分領導已經重視起來,著手改革,否則企業破產是遲早的事情。
制度不合理對一個企業的影響是重大的,導致執行力不夠,直接關繫到企業的成功與發展,因此,企業首先改革的當是不合理的制度。
㈨ 對於工作能力強但不遵守公司制度的員工要不要「嚴管」
個人覺得,工作能力再強也要遵守公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