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嫌疑人正在行凶,民眾在制服嫌疑人過程中致使嫌疑人受傷怎麼辦
往輕了說就是正當防衛,往重了說就是見義勇為。
只要人沒死就一切好說。
㈡ 若在警察辦案途中導致嫌疑人死亡,此警察會擔負什麼責任
我們先要分清警察在辦案途中是什麼原因導致嫌疑人死亡的,有一些是可以不用承擔責任,但是有一些是會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警察在辦案的途中有上述行為,也屬於違反了法律,會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對應相關的案件中,就看這個民警是否對當時會發生的有沒有預感,如果是嫌疑人接下來可預見的行為是會對周圍的群眾產生威脅的,警察辦案的過程中,對嫌疑人警告後還是維持原樣,那麼警察有權利對其進行擊傷,如果導致了嫌疑人的身亡,警察不負責任,但是如果是嫌疑人接下來可預見的行為是不會產生威脅的時候,警察還是對其進行擊傷或者造成身亡,那麼警察就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了。
㈢ 吸毒駕車時,致使行人死亡,是否需要負刑責
吸毒駕車時,致使行人死亡,需要負刑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對於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為,應當結合具體案情,從客觀上、主觀上兩方面進行審查分析。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在侵害對象的范圍、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上較大,主觀意識上為故意。
㈣ 警察追捕逃犯導致逃犯死亡,該負責任嗎
不需要負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修正)中第二章行政賠償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018年12月30日浙江舟山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但是司機郭某並不願意等待警方來認定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後郭某駕車逃離現場。隨後相關人員報警,警方根據相關人員提供的信息找到了肇事司機的住所。
交警達到後發現門房緊逼,於是交警敲門要求郭某開門其配合調查,誰知警方敲門多時,都無人開門。於是警方加大的敲門的力度,但是不久後房門開了,房內走出一名女子大喊著救人。
原來郭某交通肇事逃逸後一路跑回家裡,他覺得事情就此結束了,可是沒想但警察竟然找到了他。因為酒駕郭某心中害怕,面對警方人員,郭某遂想到用繩子從10樓打算逃跑。
沒有經驗的郭某不慎墜樓身亡,警方經檢驗郭某的血液,其酒精含量為158mg/100ml。
郭某的死和警察之間肯定是有關系的,但是這種關系並達不到《民法》上賠錢的因果關系。警察的一系列操作合理合法,並沒有違規超出之處,郭某的的行為是自己的選擇,與警察無關。
警察的行為達不到讓郭某必須翻窗的程度。因此此事件,警察無需賠償。
㈤ 警察在犯罪嫌疑人未反抗時殺死犯罪嫌疑人會被判什麼刑
警察在犯罪嫌疑人未反抗時殺死犯罪嫌疑人,將觸犯故意殺人罪,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武裝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㈥ 求:刑訊逼供 引起死亡案例
【案情】
被告人:周某,男,28歲,江蘇人,漢族,原系某公安局刑警大隊偵查員。1997年10月17日被逮捕,11月12日取保候審,1998年5月15日再次被逮捕。
1997年10月5日下午北京時間20時許,被告人周某與A派出所的幹警一起在去一盜竊案的現場途中,見312國道旁有兩人在等車,這兩人一人名叫許某,另一人名叫白某。周某懷疑這兩人是另一盜竊案的犯罪嫌疑人,即將這兩人帶回派出所予以扣留。次日凌晨1時許,周某與A派出所的幹警森某、巴某、趙某對許某進行訊問。在訊問過程中,周某用一根長約80厘米、粗約20毫米的白色塑料管擊打許某的臀部。1時30分許,周某讓森某、巴某去休息,由其本人與趙某留下繼續訊問許某。在此期間,周某用一根長約60厘米、兩指寬、一指厚的木板擊打許某的背部、雙腿及臀部等處,造成許某的雙腿內外側皮下大面積淤血,深達肌層。4時許,周某指使森某、巴某接替其繼續訊問,森某、巴某訊問了約兩個多小時仍無結果,便將許某關押。次日上午11時許,在把許某帶往現場辨認的途中,周某發現許某神情不對,即把許送往醫院。許某經搶救無效,於當日12時35分死亡。B公安局法醫鑒定:「許某生前患有心腔內血栓形成和肺、氣管、心包等處感染,在受到多次皮膚、皮下組織挫傷出血、疼痛等因素的刺激下,激發了心內血栓斷裂出血而死亡。」被告人周某歸案後,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科教園2013法碩輔導火熱開班】
【審判】
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犯刑訊逼供罪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周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未提出異議。其辯護人辯稱:周某雖然採用了違法手段,但其主觀上沒有惡意,只想用皮肉之苦迫使犯罪嫌疑人招供;許某的死亡雖然與周某的違法行為有一定的關系,但不是直接的因果關系;周某歸案後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悔罪態度誠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周某從寬處理。 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為逼取口供採用暴力手段,致使犯罪嫌疑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歸案後,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部分辯護理由能夠成立,予以採納。
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於1998年1月27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宣判後,縣人民檢察院向B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認為原審法院判決定性准確,但量刑畸輕,適用緩刑不當,罪刑不相適應,社會效果不良。同時,被告人周某也以「本案應定刑訊逼供罪,定故意殺人罪錯誤」為理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辯稱,周某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他沒有殺人的動機和目的,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B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期間,委託醫學院法醫室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技術處對被害人許某的死因進行聯合鑒定,鑒定書認定「許某的死亡原因為生前被人用鈍性物體擊打致胸背、腰部、臀部及四肢大面積組織損傷造成創傷性休克而死亡」。該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上訴人周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中理應執法守法,卻為逼取口供而採用暴力行為,以致造成被害人許某死亡的嚴重後果。上訴人的行為雖然是為逼取口供,但因已經造成致人死亡的後果,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不再以刑訊逼供罪定罪處刑,而應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定罪並從重處罰。鑒於上訴人的犯罪動機、目的以及犯罪後的表現,其行為較一般的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原審判決定性准確,但因對博州公安局法醫鑒定結論採信有誤,故量刑不當。縣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採納;上訴人周某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納。據此,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於1998年8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一、撤銷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周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三、作案工具白色塑料管予以沒收。
【評析】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這就是說,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取證,在通常情況下只構成刑訊逼供罪或暴力取證罪,但是如果因此而致人傷殘或者死亡的,就要按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並且從重處罰。這在刑法理論上稱為轉化犯,即行為人在實施一種較輕的犯罪時,由於在一定條件下其行為的性質發生了變化,法律規定以另一種較重的犯罪論處。 本案被告人實施的刑訊逼供行為,致使犯罪嫌疑人死亡,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不應再以刑訊逼供罪定罪處刑,而應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規定表明,對犯故意殺人罪的處刑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情節較重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一種是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麼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應屬哪種情形呢?
從犯罪的主觀方面看,被告人的動機和目的是以刑訊逼取口供,並無剝奪被害人生命的直接故意,當他發現被害人神情不對時即將其送往醫院搶救,這表明他是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問題在於他在刑訊逼供時置被害人的死活於不顧,放任了死亡後果的發生,應屬間接故意殺人。
從犯罪的客觀方面看,被告人實施的刑訊逼供行為雖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但其刑訊的手段還不是特別殘酷、特別惡劣。因此從整體上來說,被告人的行為屬於「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應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罪這個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本案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殺人罪,並在「情節較輕的」量刑幅度內量刑,這無疑是正確的。但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是法定最低刑,而且適用了緩刑,顯然與法律規定的「從重處罰」不合。二審法院採納了公訴機關的抗訴意見,撤銷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體現了「從重處罰」的精神,是正確的。
㈦ 老人抓小偷致其死亡被免於起訴合理嗎
如今的銀希培頭發全白,事發後的兩年時間似乎將歲月的痕跡一下刻在了他的身上。直到拿到不起訴決定書之前,他都不敢大大方方的出門,買菜也要遮住臉,他覺得自己是「殺人犯」,怕見到熟人。
2015年6月26日,銀希培幫助他人在昆明市五華區博華小學制服了一名小偷,因擔心小偷日後報復,他用小偷的外衣罩在小偷的頭上,未曾想小偷因此死亡。警方的死亡鑒定結論為:頭部被透氣性差的外衣包裹,造成缺氧環境,誘發其自身潛在的疾病急性發作,導致心源性猝死。
現在,銀希培拿到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尤其是看到檢方認為其「見義勇為」後,心裡的石頭終於落了地。
幫人抓小偷怕報復 用衣服蒙小偷頭致死
2015年6月26日下午,銀希培像往常一樣來到五華區博華學校等待接孫女放學回家。這時,學校保安和小賣部老闆正在抓一名偷電動車的男子。銀希培上前幫忙,一起將男子制服。
三人一起把男子帶到操場上用於學生洗碗的水槽邊坐下。小賣部老闆去食堂拿來一根繩子,銀希培用繩子將男子綁住後,男子開始大喊大叫。
「他當時瞪著我說,如果不把他放了,以後沒好事。」銀希培回憶,因為當心將來自己和孫女會遭到報復,他將該男子的外衣脫下罩在其頭上,又將外衣的袖子交叉搭在偷車男子的肩膀上,以防止衣服被甩脫。但偷車男子仍不斷掙扎、叫喊:「我記得你們了。」
隨後,銀希培離開了現場回到自己停電動車的地方,等孫女出來。
保安向校領導匯報此事後,學校報警。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普吉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時,男子雙手被反捆著躺在地上,已經沒有反應,緊急趕來的120急救人員確定該男子已經身亡。
昆明市五華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所作的《法醫學實體檢驗鑒定意見書》,對該男子的死有如下結論:嚴某因頭部被透氣性差的外衣包裹,造成缺氧環境,誘發其自身潛在的疾病急性發作,導致心源性猝死。
檢察院認定見義勇為 被害人系多種原因致死
2017年9月18日,五華公安分局對此案偵查終結,公安機關認定銀希培的行為,屬於過失致人死亡,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並以銀希培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向五華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想不到自己見義勇為,卻成了殺人兇手。」銀希培說,他覺得自己很冤枉,當時將衣服罩在嚴某的頭上,沒有拉緊也沒有打結,更未動手打過嚴某,其死因是本身的疾病直接導致的,與自己的行為沒有直接關系。
2017年12月3日,檢察機關認為證據不足、罪名定性不準確,第一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18年2月11日,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證據不足、罪名定性不確切,第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3月,五華區檢察院兩次延長審查起訴的期限。
2018年3月12日,昆明市五華區檢察院認為,銀希培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同時考慮到被害人對本案的起因存在重大過錯,銀希培作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屬於見義勇為,應當予以支持和鼓勵,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害人因長期吸毒,各器官機能及耐受性較常人弱,死亡後果系多種原因所致,可依法從輕處罰。遂檢察院對銀希培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對話銀希培
心裡的石頭落了地 再見偷盜仍會制止
去抓小偷時怎麼想的?
銀希培:我最看不慣那種不勞而獲的人。一輛電動車要3000多塊才能買到,是騎電動車的人一個月的工資,三五分鍾就被偷走了,我恨這種不勞而獲的行為。
當時有想過自己的行為會讓小偷死亡嗎?
銀希培:我們三人的當時抓他就是為了把他捆起來交給派出所,並沒有意圖讓他死。我當過兵,我想的是通過教育讓他改造成為一個靠勞動養活自己的人。
這件事情對你有什麼影響?
銀希培:兩年多時間,一直覺得自己是「殺人犯」,不敢出門,怕見到熟人,怕被人指指點點。沒出事之前打點零工,事後做不了了,頭發鬍子全都白了。我想不通,做好事卻把自己整成一個犯罪嫌疑人,我覺得沒臉去見人。
您聽說過河北唐山的小夥子朱振彪追趕肇事逃逸者致對方死亡被索賠的案件嗎?
銀希培:對朱振彪這個案子只是知道結果,並沒有細看過。我關注的雲南當地一個案子也是抓小偷時導致小偷差點死亡的。這個事與我的經歷高度相似,我比較關注,那個案子後來小偷搶救過來了,抓小偷的人作了賠償。我覺得那人很慶幸,不用坐牢了。
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現在心情怎麼樣?
銀希培:覺得收到這個不起訴決定書也算是有了結果,心裡大石頭落地了。決定書里提到我的行為是見義勇為,這也算是一種肯定。
以後再遇到小偷還會抓嗎?
銀希培:雖然上年歲了,以後再發現偷盜行為,我還是要去制止。
再幫助抓小偷還有怕被報復的擔心嗎?
銀希培:我相信邪不壓正,制止偷盜行為也是公檢法支持的。有法律的支持、有社會的支持,就不怕了。但有些行為考慮不到、預料不到,還是要多加思考,不想看到這種意外事故再發生。
就是因為少了法律的保護,才少了見義勇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