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10月下旬(22)到蘇州玩2、3天(本人在南方海西城市)需要帶什麼樣的衣物 只有一個背包哦~幫忙安排行程
1.要穿長袖T恤,厚點的外套。
2.住的話可以住在觀前街的一些快捷灑店,七天,如家之類的。都有的。
3.從觀前可以坐公交車2,68等公交車去蘇州樂園玩,玩過之後可以去一下蘇州的園林,拙政園,獅子林都在一起,從園林出來後差不多到晚上了,可以逛一下觀前街,晚上很漂亮的。
4.第二天可以去一下虎丘,出來後坐公交車直接到留園。然後可以再去一下園區的金雞湖,晚上有音樂噴泉和水幕電影,然後坐公交車返回觀前街的住處。
5.上海浦東機場到蘇州可以坐到蘇州的機場大巴,可以坐到蘇州干將路終點站,就在觀前街邊上,很近的。
6.蘇州到虹橋機場很方便,坐高鐵只要30分鍾就可以到了,價格41塊。
以上請參考,祝你旅途愉快!
『貳』 海西銀與上海白銀T+D有什麼不同點,有什麼相同點
不同點:海西銀是海西商品交易所的理財產品,白銀T+D是上海黃金交易所的理財產品;海西銀的交易時間是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中間24小時不間斷交易,而白銀T+D交易時間是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5:30,21:00-02:30,這是時間段交易;杠桿有點不一樣,白銀T+D只有5倍杠桿,而海西銀有5倍和12.5倍杠桿。交易方式不一樣,白銀T+D是撮合交易,海西銀是做市商交易。
至於相同點,我就簡單說一下,兩種基本都是按照國際白銀價格波動的,都有杠桿
『叄』 海西指的是什麼地方
海西目錄[隱藏]
海西州
歷史概況
自然地理
行政區劃
民族概況
礦產資源
自然景觀
基礎設施
經濟發展
「十五」發展目標
經濟布局
海峽西岸經濟區的簡稱
海西概況 海西州
歷史概況
自然地理
行政區劃
民族概況
礦產資源
自然景觀
基礎設施
經濟發展「十五」發展目標經濟布局海峽西岸經濟區的簡稱海西概況
[編輯本段]海西州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地處青藏高原北部,青海省西部,南通西藏,北達甘肅,西出新疆,東臨本省海北、海南藏族自治州,是青甘新藏四省區交往的中心地帶,更因扼內地進出西藏之咽喉,在穩藏援藏方面作用突出,是鞏固祖國西南邊防的後勤保障基地,戰略地位重要。
[編輯本段]歷史概況
海西古為西羌地,東晉後期、隋和唐時,先後為吐谷渾和吐蕃政權所控制。明初東蒙古諸部進入,明末為西蒙古和碩特部所統治。作為「絲綢之路」輔道,這里曾是中西文化交流的重要通道。國家重點文化保護單位都蘭熱水吐蕃古墓群和諾木洪塔里他里哈文化遺址,是海西悠久歷史和先民優秀文化的見證,是中華民族文化寶庫的重要組成部分。
[編輯本段]自然地理
海西州域主體為中國四大盆地之一的柴達木盆地,北靠阿爾金山、祁連山,南依昆侖山。東西長約837公里,南北寬約486公里,總面積32.58萬平方公里,占青海省總面積的45.17%。州內大部分地區在海拔3000 米上下,最高點是昆侖山的布喀達板峰,海拔7720米;最低點位於達布遜湖區,海拔2675米。全州年平均氣溫為-5.6C-5.2C度,年平均降水量16.7—487.7毫米。年平均蒸發量1353.9—3526.1毫米,屬典型的高原大陸性氣候。
[編輯本段]行政區劃
海西州現轄三縣兩市三個行政委員會,分別是德令哈市、格爾木市、都蘭縣、烏蘭縣、天峻縣、大柴旦行政委員會、冷湖行政委員會、茫崖行政委員會。東部三縣一市基本為農牧區,西部一市三行委為工礦區。自治州首府德令哈市。
[編輯本段]民族概況
海西州總人口36.91萬人,有漢、蒙古、藏、回、土、撒拉等29 個民族;其中蒙古族、藏族為主體民族,人口分別是2.47萬和4.11萬人,分別占總人口的6.7%和11.1%。州域大部分地區少有人煙,平均每方公里1.16人。
[編輯本段]礦產資源
柴達木盆地素有「聚寶盆」的美稱。全州現已探明儲量的礦產57種,礦產地281處,其中大型礦床72處,中型礦床61處。礦產資源的潛在經濟價值約15萬億元,佔全省礦產資源潛在經濟價值總量的90.78%。主要礦產有石油、天然氣、煤、原鹽、鉀、硼、鋰、鎂、鍶、溴、碘、芒硝、自然硫、鉻、鉛鋅、金、銀、石棉、石灰岩等,其中原鹽、鉀、鎂、鋰、鍶、石棉、芒硝等礦藏儲量居全國首位,溴、硼等儲量居第二位。礦產資源具有儲量大、品位高、類型全、分布集中、資源組合好等特點。全州共有草原1.67億畝,其中可利用草場1.06億畝;宜農土地553萬畝,發展農牧業潛力較大。綠洲農業耕地72萬畝,盛產小麥、油菜和優質牛羊肉等農畜產品。柴達木枸杞、山羊絨享譽海內外。
[編輯本段]自然景觀
世界屋脊和深居內陸的地理環境造就了海西獨具特色的自然風光和人文景觀。長江原頭、雅丹地貌、茫茫戈壁、海市蜃樓、千年冰川、萬丈鹽橋、道教聖地昆侖山、西王母瑤池、二郎神洞、可可西里自然保護區、唐代吐蕃墓葬群、都蘭國際狩獵場等聞名遐邇,引起世人越來越多的關注與嚮往。
[編輯本段]基礎設施
已經建成的龍羊峽至烏蘭330千伏輸變電工程和正在建設的烏蘭至格爾木330千伏輸變電工程,使全州逐步納入了西北大電網的覆蓋范圍。青藏、青新、敦格等國道干線公路在州內構成環形公路交通網;青藏鐵路橫貫州境536公里;格爾木機場開辟有格爾木至西寧——西安——濟南——青島航線。蘭西拉和青新光纜貫穿州境,通訊實現自動化,並形成統一的本地電話網,城鎮地區全部開通無線尋呼、移動通信業務。
[編輯本段]經濟發展
隨著優勢資源的開發,海西的工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地發展壯大起來。青海石油管理局、青海油田公司、青海鹽湖工業集團公司、西部礦業公司、青海鹽業有限公司、灘澗山金礦和內蒙古西聯化工公司德令哈純鹼廠為主的工業企業成為海西州經濟發展的主要帶動力量。青海鉀肥二期工程和青藏鐵路格爾木至拉薩段重點項目正在實施。農村牧區水利、「四配套」建設步伐加快,農牧業生產條件進一步改善。格爾木和德令哈城市建設步伐不斷加快,西部工礦區和東部綠洲農業區的城鎮建設也有了一定規模。城鎮地區二、三產業發展迅速,非農業人口佔到總人口的三分之二。人口和經濟的城市化特徵日益明顯,海西州已基本形成以工業為主的工農牧業協調發展的經濟格局。2000年,海西州國內生產總值達到53.4億元,其中第一產業3.2億元,第二產業34.7億元,第三產業15.5億元,人均國內生產總值1.45萬元;海西州一般財政收入6.04億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824元,農牧民人均純收入1924元。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事業全面進步。各級各類教育蓬勃發展,教育體系逐步完善。適齡兒童入學率98.5%,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入學率92.3%,普及九年義務教育人口覆蓋率達到78%。人口自然增長率12.51‰。州、市(縣)、鄉、村衛生醫療和防疫網路初步建立,全州「2000年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的目標基本實現。科學研究和科技推廣工作取得進展,科技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達到35%。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環境保護等事業有了新的發展。
[編輯本段]「十五」發展目標
1、經濟發展目標: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長15%以上,按2000年價格計算,到2005年達到107 億元,比2000年翻一番。經濟增長質量和效益顯著提高,全州財政收入年均增長12.5%。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力爭達到300億元。
2、經濟結構調整目標: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升級,工業化、市場化、信息化、城鎮化水平明顯提高,工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達到58%左右,非公有制經濟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達到40%左右。
3、科技教育目標:科技創新能力增強,技術進步加快,各族人民科技文化素質顯著提高。全州基本普通九年義務教育,學齡兒童入學率達到98.5%以上。
4、可持續發展目標:人口自然增長率控制在12.5‰以內。生態環境有明顯改善,資源綜合利用取得新進展。
5、人民生活目標: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長6.2%,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3.5%以內。
[編輯本段]經濟布局
1、東部經濟區:以德令哈市為龍頭,依託青藏鐵路和315國道的交通優勢,重點發展特色農牧業、農畜產品加工業、鹽化工業、建材業、中藏葯加工以及商貿、房地產、旅遊等產業,培育發展德令哈——烏蘭——天峻和都蘭經濟帶,德令哈——烏蘭——天峻經濟帶,以培育和發展制鹽業、鹽化工、煤炭建材為主,同時發展絨山羊、藏系羊養殖與加工和中藏葯材種植與加工。都蘭經濟帶重點發展農牧業綜合開發和肉食品加工業,實施香巴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開發有色金屬、石墨、硅灰石等資源。
2、西部經濟區:以格爾木市為龍頭,重點發展鹽湖化工、石油天然氣化工、多金屬加工、建材工業、煤炭工業、旅遊業和商貿物資流通業。利用地區優勢,培育發展格爾木——柴旦經濟帶,依靠自身優勢,積極支持青海油田、鹽湖集團公司、西部礦業公司和格爾木農場,推動龍頭產業、龍頭企業的發展壯大,大力發展鹽湖化工、石油天然氣化工、多金屬加工、煤炭和建材工業,同時開發寶玉石、礦泉水、溫泉等資源。冷湖——茫崖經濟帶,依託資源,大力發展鹽化工業,開發芒硝、天青石等資源。
[編輯本段]海峽西岸經濟區的簡稱
海峽西岸經濟區,簡稱「海西」。
海峽西岸經濟區,是指台灣海峽西岸,以福建為主體包括周邊地區,南北與珠三角、長三角兩個經濟區銜接,東與台灣島、西與江西的廣大內陸腹地貫通,具有對台工作、統一祖國,並進一步帶動全國經濟走向世界的特點和獨特優勢的地域經濟綜合體。它是一個涵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各個領域的綜合性概念,總的目標任務是「對外開放、協調發展、全面繁榮」,基本要求是經濟一體化、投資貿易自由化、宏觀政策統一化、產業高級化、區域城鎮化、社會文明化。經濟區以福建為主體涵蓋浙江、廣東、江西3省的部分地區,人口約為6000~8000萬人,預計建成後的經濟區年經濟規模在17000億元以上。
[編輯本段]海西概況
「海西」海峽西岸經濟區,簡稱「海西」,是指台灣海峽西岸,以福建為主體包括周邊地區,南北與珠三角、長三角兩個經濟區銜接,東與台灣島、西與江西的廣大內陸腹地貫通,具有對台工作、統一祖國,並進一步帶動全國經濟走向世界的特點和獨特優勢的地域經濟綜合體。它是一個涵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各個領域的綜合性概念,總的目標任務是「對外開放、協調發展、全面繁榮」,基本要求是經濟一體化、投資貿易自由化、宏觀政策統一化、產業高級化、區域城鎮化、社會文明化。經濟區以福建為主體涵蓋浙江、廣東、江西3省的部分地區,人口約為6000~8000萬人,預計經濟區年經濟規模在17000億元以上。它面對台灣,毗鄰台灣海峽,地處海峽西岸,是一個肩任促進祖國統一大業歷史使命的特殊地域經濟綜合體,因此海峽西岸經濟區的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截止目前海峽西岸經濟區擴張,包括福建周邊的浙江溫州、麗水、衢州、金華、台州;江西上饒、鷹潭、撫州、贛州;廣東梅州、潮州、汕頭、汕尾、揭陽以及福建福州、廈門、泉州、漳州、龍岩、莆田、三明、南平、寧德共計23市。
為推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2004年8月中共福建省委七屆七次全會批准實施《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綱要(試行)》,2005年1月福建省十屆人大三次會議作出了《促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決定》,省第八次黨代會對加快推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進一步明確了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內涵、意義和總體部署,進一步統一了全省人民的思想與行動,凝聚了全省人民的智慧與熱情,推動福建經濟社會發展和各項事業不斷取得新成就。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戰略構想成果來之不易,充分反映了福建人民服務全國發展大局、服務祖國統一大業的強烈責任意識,充分展示了福建人民應對風險的氣勢、攻堅克難的精神、謀求發展的意識和服務全局的合力。
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是中央戰略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福建貫徹落實十六大以來黨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戰略思想的偉大實踐,是福建服務全國發展大局和祖國統一大業的歷史責任,是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加快福建發展的戰略選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有利於促進全國區域經濟布局的完善。加快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將有力推進福建與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的區域協作,逐步形成從環渤海灣到珠江三角洲整個沿海一線的完整發展布局,凸顯海峽西岸在東部率先發展、東中西部良性互動的全國區域發展格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有利於在加快東部發展中發揮福建優勢。加快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有助於福建在新一輪發展中樹立新理念、拓展新思路、開辟新空間,充分發揮沿海港口、外向帶動、對台合作、生態資源和對內聯接等優勢,實現經濟社會在新的起點上更高水平、更優效益的又好又快發展,促進人民生活水平上新台階,使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有利於形成服務中西部發展的東南沿海新的對外開放綜合通道。加快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構建以高速公路、快速鐵路、大型海港、空港為主骨架、主樞紐的海峽西岸現代化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揮對外開放的「窗口」示範作用,為促進中部崛起、西部開發提供一條快捷順暢的對外開放戰略通道,並不斷拓展福建發展空間。
——有利於構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前沿平台。加快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將進一步促進海峽兩岸經濟緊密聯系、互動聯動、互利共贏,使福建成為海峽兩岸經貿合作和文化交流的結合部、先行區和重要通道,提高台灣同胞對祖國的向心力和認同感,為發展兩岸關系、推進祖國統一大業做出新貢獻。
福建省委書記盧展工認為,建設海峽西區展示了祖國大陸對台灣的最大的努力和最大的誠意。海峽西岸經濟區不僅會促進周邊的浙江、廣東等東部地區發展,從全國布局來看,對中部崛起和西部開發也有拉動的作用。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支持海峽西岸和其他台商投資相對集中地區經濟發展。這是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首次被寫入中共黨代會報告。
『肆』 問題投資海西銀除了交易金外還有哪些費用
海西銀包括交易手續費和固定點差。手續費是成交價格單邊萬分之八,點差10個點。有什麼疑問可以Q我。
『伍』 海西春酒白酒52價格
沒有圖片,什麼也看不到,白酒有大瓶的,有小瓶的,有貴的,有便宜的,價格都不一樣的
『陸』 青海海西到遼寧丹東快遞枸杞每斤多少錢
青海海西到遼寧丹東快遞可以有很多家選擇,價格不一樣,順豐標快首重23元,續重14元每公斤,其他三通一達價格首重大概在15元左右,續重在10元每公斤左右。不同家價格略有差別。最便宜的應該是郵政經濟快遞,不過也最慢
『柒』 海西范圍
海西歷史悠久。古為西羌地,西漢時今海西州東部為先零卑禾等羌人部落活動范圍,西部屬「古羌國」。漢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年),王莽置西海部,今海西東部屬之。王莽末郡廢,復為羌地。
東晉後期,今海西州西部為吐谷渾屬地,東部為鮮卑乙弗國地(後並於吐俗渾)。吐谷渾首領拾寅在位時(約公元452年),曾在白蘭(今都蘭縣諾木洪一帶)修建城廓,至吐谷渾伏連籌即位期間(公元491-529年)曾建都於今海西州境內,後移治於伏俟城今共和縣石乃亥鄉鐵卜洽古城)。
隋大業五年(公元609年),隋軍擊敗吐谷渾,在其地設置四郡,今海西東部屬西海郡,西部屬鄯善郡。隋末,吐谷渾復據故地。
唐貞觀十年(公元636年),吐谷渾成為唐屬國。龍朔三年(公元663年),吐蕃王國滅吐谷渾據有其地,今海西州曾隸吐蕃臘城節度使。
宋代,今海西西部為撒里畏兀爾(即黃頭回紇)地,東部為吐蕃地方政權一角廝羅勢力范圍。
元代,今海西州西北地區為甘肅行省沙州路轄區,其餘大部分地區為宣政院所屬吐蕃等處宣慰司轄區。元順帝時,在今海西西部設曲先答林元帥府,封卜煙帖木兒為寧王鎮守今柴達木西部地區。
明初,今海西州地區為安全、阿端、曲先、罕東四衛地,由西寧衛兼管。武宗正德七年(公元1512年)左右,東蒙古諸部開始進入青海,攻破塞外四衛,從此,今海西地區為東蒙古諸部統治地區。崇禎十年(公元1637年),居住在今新疆的衛拉特蒙古(即西蒙古)和碩特部,在其首領顧實汗的率領下進入青海,統治了今海西地區。
清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清廷編定青海蒙古左右兩翼盟29旗,今海西州境劃定9個蒙古旗,統歸「欽差辦理青海蒙古番子事務大臣」管轄。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班禪商上喇嘛移巴彥托輝、岳霍洛依(即今都蘭縣香日德一帶),為班禪香家旗。咸豐八年(公元1858年),藏族汪什代海部落遷入今天峻縣境內駐牧,當地的蒙古北前旗北遷祁連。至光緒年間(公元1875-1908年)藏族溝里、日安兩個百戶部落遷入今都蘭縣境內落居。
民國元年(公元1912年)7月,青海辦事大臣改為青海辦事長官,今海西地區隸屬青海辦事長官。次年增設蒙番宣慰使,管理蒙藏事務。民國4年(公元1915年),今海西地區由甘邊寧海鎮守使兼管。民國6年(公元1917年),歸都蘭理事轄,上隸甘邊寧海鎮守使。民國19年(公元1930年),改都蘭理事為都蘭縣,轄今海西州全境,直隸青海省。民國27年(公元1938年),在今都蘭縣察汗烏蘇鎮設立青海省第八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民國30年(公元1941年)改稱青海省第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都蘭縣屬其管轄。此間,從民國24年至民國30年(公元1935-1941年),生活在新疆的部分哈薩克族,先後遷入今海西州境內落居。
1949年9月,青海解放。同年11月成立都蘭縣人民政府(駐地察汗烏蘇),轄今海西州全境,直隸青海省。1952年9月26日撤銷都蘭縣,設立縣級「都蘭蒙藏哈薩克族自治區」,1954年1月25日改建為專區級「海西蒙藏哈薩克族自治區」(駐察汗烏蘇),1955年12月12日更名為「海西蒙藏哈薩克族自治州」。
為開發建設柴達木盆地,1955年7月30日在格爾木設立了「柴達木工作委員會」,作為青海省人委派出機構,處理開發建設柴達木盆地的日常工作。1956年2月更名為「柴達木盆地工作委員會」,同年3月將駐地由格爾木遷至大柴旦。1957年4月撤銷「柴達木盆地工作委員會」,改設「柴達木盆地行政委員會」,1958年1月更改為「柴達木行政委員會」。
1959年1月,海西州人委由察汗烏蘇遷駐大柴旦與「柴達木行政委員會」合署辦公,為一套人馬兩塊牌子。1963年8月26日撤銷「柴達木行政委員會」,全部由海西州管理,全政區稱「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薩克族自治州」。同年11月8日經國務院批准,1966年4月州府由大柴旦遷駐德令哈。1984年5月,全州的哈薩克族自願要求,並經中央及國務院同意,全部遷返新疆,1985年5月21日更名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捌』 海西醫保文件繳費比例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回答一部分,也是我對後面政策的解讀(關於新規定實時報銷的我沒找到,也不清楚)
1.門急診一年累計花費的起付線為2000(第四十條一),設你的門急診花費為x,那麼醫保為你報銷錢數為0.5*(x-2000)。條件是2000<x<42000。即上限為4萬2千元。
2.《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裡面所說的「補充醫療保險」和現實中我們說的「補充醫療保險」(即你們公司給你上的)根本不是一個概念。
前者其實應該叫做「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是醫保的一部分,該互助資金負責兩個部分的報銷金額,一是前面第1條說的門急診2000到42000的那一部分,二是住院費用醫保報銷超過17.886萬元(根據第三十二條,2009年北京平均工資44715元)之後的部分,這部分錢報銷70%,最高能給你10萬元。
後者是商業保險,找平安保險公司這一類的公司買的,目的是補充《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規定不報銷的部分。即x<2000或x>42000這一部分。根據保險公司給的規定不同,有的商險還管2000<x<42000這一部分(因為這一部分醫保只報50%)以及醫保報銷金額超過最高上限27.886萬元之外的部分。具體的還是要看你們公司選的商險的細則了。
總的來說,因為社保有起付線、報銷比例、上限的限制,有定點醫院的限制,有一些自費葯和治療費的限制,有免責的限制(如犯罪、自殘、交通事故等),因此需要商業的補充醫療保險,並且國家針對企業上補充醫療險有優惠政策,企業給員工上補充醫療險也不是很大負擔。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公布
根據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1號令第一次修改
根據2005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號令第二次修改)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章補充醫療保險
第六章醫療管理
第七章組織管理和監督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時得到基本醫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適用本規定。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時間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醫療保險工作,組織實施醫療保險制度,負責醫療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醫療保險工作。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雙方負擔、共同繳納、全市統籌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應當與本市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財政、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五條本市在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建立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鼓勵用人單位和個人參加商業醫療保險。
第六條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積極推進城鎮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用比較低廉的費用,為職工和退休人員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基本醫療服務的需要。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應當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利息;
(四)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依法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
第九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
第十條職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法確定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本規定施行後參加工作,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的人員,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本規定施行前參加工作施行後退休,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前款規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補足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職工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國家規定的,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比例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核定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以"委託銀行收款(無付款期)"的結算方式按月扣繳。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或者挪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年籌集的部分,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沉澱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
第二十條個人帳戶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按照規定劃入個人帳戶的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個人帳戶存儲額的利息;
(四)依法納入個人帳戶的其它資金。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標准劃入個人帳戶:
(一)不滿3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0.8%劃入個人帳戶;
(二)35周歲以上不滿4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1%劃入個人帳戶;
(三)45周歲以上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2%劃入個人帳戶;
(四)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3%劃入個人帳戶;
(五)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劃入個人帳戶。
前款所列標准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基金收支情況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條個人帳戶存儲額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三條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個人所有,只能用於基本醫療保險,但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戶存儲額劃入其繼承人的個人帳戶;繼承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帳戶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沒有繼承人的,個人帳戶存儲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帳戶停止計入,余額可繼續使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失業保險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第二十五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參保的區、縣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不轉移個人帳戶存儲額;跨區、縣或者跨統籌地區流動時,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同時轉移個人帳戶存儲額。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劃定各自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分別支付。
第二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當符合本市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准。
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個人帳戶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門診、急診的醫療費用;
(二)到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費用;
(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
(四)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准,按照比例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個人帳戶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二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二)急診搶救留觀並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
(三)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的門診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在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但急診除外;
(二)在非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
(三)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它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毆或者因其它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五)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進行治療的;
(六)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治療的;
(七)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自付的。
第三十一條企業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女職工生育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確定。個人在一個年度內第二次以及以後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左右確定。
第三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一個年度內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確定。
第三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布。
第三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設定結算期。
結算期按職工和退休人員住院治療的時間,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門診治療的時間設定。
第三十六條在一個結算期內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院等級和費用數額採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擔:
(一)在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准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二)在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准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7%,職工支付13%;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2%,職工支付8%;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三)在一級醫院以及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准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四)退休人員個人支付比例為職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數額不得超過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
本條第一款所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五章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十七條建立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按比例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累計超過一定數額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和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不含起付標准以下以及個人負擔部分)的醫療費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參加大額醫療費用互助,但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除外。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繳納,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按每月3元繳納。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每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並繳納。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不足支付時,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繳費比例、繳費金額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條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實行全市統籌,單獨列帳,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計息辦法計息。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條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大額醫療費用按照下列辦法支付:
(一)職工在一個年度內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000元的部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50%,個人支付50%。
(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300元的部分,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80%,個人支付20%。
(三)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的最高數額為2萬元。
(四)職工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不含起付標准以下以及個人負擔部分)的住院醫療費用,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的門診醫療費用,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最高數額為10萬元。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起付標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列入成本。
補充醫療保險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待遇,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三條對於享受本市城鎮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上給予照顧。
本市設立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資金,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多方籌集資金,解決特困人員因醫療費支出過大造成的困難。
第六章醫療管理
第四十四條本市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制度。按照"就近就醫、方便管理"的原則,職工和退休人員可選擇3至5家定點醫療機構,由所在單位匯總後,報單位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確定。定點專科醫療機構和定點中醫醫療機構為全體參保職工和退休人員共同的定點醫療機構。
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時,按照規定持醫療保險憑證到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也可憑定點醫療機構經治醫師開具的處方到定點零售葯店購葯。
第四十五條願意承擔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核發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布。取得定點資格並被確定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定協議。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中醫管理和葯品監督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有關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要實行動態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價格政策和標准,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設置專職人員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工作,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醫療服務的管理規定和標准,制定並執行常見病診療常規,建立醫療質量效益綜合評估標准,准確提供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門診、急診、住院和單病種等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定點零售葯店應當配備人員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工作,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葯品管理的規定,建立葯品質量保證制度,做到供葯安全、有效。
第四十九條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中由個人支付的部分,以及在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費用,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直接結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改革城鎮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方便人民群眾就醫。通過引入競爭機制,抑制醫療費用的過快增長,減輕人民群眾和社會的負擔。建立新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制度,實行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和葯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加強對醫療服務和葯品價格的監管。
第七章組織管理和監督
略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致使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未能按照規定劃入個人帳戶,職工和退休人員不能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職工和退休人員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五十九條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不按照規定申報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致使基本醫療保險費漏繳、少繳,或者不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用人單位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被騙取的基金,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參加醫療保險的個人弄虛作假騙取醫療保險待遇,或者轉賣醫療保險基金報銷的葯品謀取不當利益,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對該個人處騙取醫療保險基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未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該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一)將未參加醫療保險人員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者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的;
(二)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者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的;
(三)將非急診、搶救病人的費用列入急診、搶救項目支付的;
(四)將不符合住院標準的病人進行住院治療,或者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或者掛名住院、作假病歷的;
(五)挪用他人個人帳戶的;
(六)弄虛作假、調換葯品的;
(七)採取其它手段騙取醫療保險金的。
有前款行為之一,但未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該定點醫療機構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定點零售葯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零售葯店資格:
(一)不按照外配處方出售葯品的;
(二)不按照外配處方劑量配葯的;
(三)將外配處方用葯換成其它物品的。
第六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違反醫療、葯品、物價等管理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提請有關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醫療保險規定,致使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不按照規定支付醫療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批評,並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醫療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九條單位或者個人挪用醫療保險基金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條離休人員、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一條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本規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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