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黨員違紀金額的標準是多少
黨員違紀金額的標准如下: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四條規定: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貪污公共財物,數額不滿5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其中情節輕微的,可免予處分;
數額在5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數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條規定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以各種名義送的禮品,根據國家規定應交公而不交公,價額不滿10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其中情節輕微的,可免予處分;
價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價額在5000元以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黨員入黨前的違紀問題,應按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黨員向黨組織隱瞞的入黨前的違紀行為,如屬嚴重錯誤,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黨員向黨組織隱瞞的入黨前的違紀行為,如屬一般問題,可不予追究,但要對該黨員進行批評教育。
對嚴重錯誤與一般問題界限的把握,可根據黨員入黨前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後果,並參考《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綜合判斷。
黨員違紀舉報途徑:
1、可以寫一封舉報信,通過郵局寄往當地的紀檢委辦公室。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你舉報的的內容必須符合事實,不可主觀臆測。否則你的舉報行為就成誹謗了。
2、可以上網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將舉報內容發到紀檢委的郵箱。
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來舉報違紀黨員的方式是比較安全的,但是同樣要注意舉報內容要真實可靠。
3、可以直接上訪,如實的把舉報內容和證據交給當地的紀檢委。
通過上訪的形式來舉報違紀黨員要注意的是必須秘密進行,一旦被別人知道的話,是很容易被別人打擊報復的。
4、可以通過撥打當地的紀檢委電話,來舉報違紀黨員的違紀行為。
通過打電話形式來舉報違紀黨員必須要注意的是,舉報內容必須符合客觀事實。
5、如果違紀黨員的行為不是很嚴重,你也可以選擇直接向當地的黨支部反饋。
黨員領導幹部違法違紀的危害性相對於一般幹部更為嚴重,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領導幹部的言行事關黨和政府的形象。形象問題說到底還是作風問題,群眾眼中的黨和政府就是領導幹部。
領導幹部作風正,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威信就高。領導幹部作風出了問題,任你話說得再好聽,計劃定得再周密,黨和政府也沒有號召力、凝聚力。
2、嚴重敗壞社會風氣。
中國講究「上行下效」,領導怎麼做,群眾就會跟著學。領導幹部信仰堅定,倡樹正氣,社會上就會充滿正能量。領導幹部不講規矩,社會上價值觀也會出現混亂,歪風邪氣就會盛行。
3、嚴重扭曲民主集中制。
中央明確指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發揚黨內民主首先應從領導幹部做起,「一把手」與班子成員、班子成員與班子成員之間要相互尊重、相互監督,經常交流和談心。
如果班子成員不想、不願、不敢發表意見,「一把手」不誠、不聽、不睬其他班子成員的正確意見,那麼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就會扭曲,班子就可能出問題。
人民出版社《黨員必須遠離的100種常見違紀行為》梳理了從公開通報截止2016年底的共10632件違紀案件,其中中高級黨員領導幹部違紀案件1069件。在這些中高級黨員領導幹部的違紀行為中,最常見的前十種違紀行為是:
1、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
共307件。在所有中高級幹部違紀案例總數中排第一位,主要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和消費卡等;第二種是收受其他明顯超過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和消費卡等。
2、在晉升等工作中違反規定謀取利益
共202件。在所有中高級幹部違紀案例總數中排第二位,是違反組織紀律條款中涉及案件數量最多的。背後不是徇私情提拔「自己人」,就是收受賄賂、「賣官鬻爵」。種種利益交換,總之脫不了一個「私」字。
3、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
共197件。黨員幹部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除暴露其喪失底線、道德敗壞的品質外,往往又會與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相關聯,如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等。最終反目成仇甚至引發故意殺人等犯罪行為的亦有之。
4、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共173件。其中大多數都是在執行《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時出現的違紀問題。在通報內容披露隱瞞的事項中,隱瞞房產、股票和隱瞞不報因私出國是數量最多的三類。
5、對抗組織審查
共170件。是違反政治紀律案件中數量最多的。一些黨員幹部因涉嫌違紀受到組織審查時心有不甘,企圖矇混過關,常採取串供,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阻止他人揭發檢舉,訂立供守同盟互相包庇等形式對抗組織審查。
6、違規從事營利活動
共116件。在這類違紀行為中,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入股或買賣股票證券、違規兼職取酬、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等違紀形式比較多見。其中,又以違規經商辦企業最為多發,往往假借他人之名,隱蔽性較強。
7、利用職權侵佔公私財物
共97件。這類違紀行為或表現為侵佔公車等公私財物為個人所用,或用公款報銷本應由個人或親屬支付的電話費、加油卡、餐費等個人費用,從本質上看都是損公肥私、以權謀私行為。
8、不當履行職責
共87件。在違反工作紀律的案件中數量最多。其本質是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最主要的表現形式有兩種:一是濫用職權,二是玩忽職守。這兩種行為也是最常見的瀆職犯罪類型。
9、違規為親屬或特定關系人經營活動謀取利益
共83件。指黨員幹部除本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外,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實踐中常見的有情婦等)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
10、親屬或其他關系人利用黨員幹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
共63件。主要涉及《紀律處分條例》中的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和第九十條,包括三種違紀行為:一是黨員幹部以權為他人牟利、本人親屬或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的;二是縱容、默許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謀私的;三是黨員領導幹部親屬違規經營或者從業。
參考資料: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2. 黨員黨費返還是怎麼回事啊
黨員黨費返還是上級黨委從每年的黨費中拿出一部分資金作為基層黨委的黨建經費,這部分返還的經費可以用於黨員教育、黨員學習、黨員活動場所建設等方面。
以瑞安市為例,按照規定,該市教育局直屬機關黨委按照各黨組織上繳黨費總額(除離退休黨組織上繳的黨費外)的21%比例下撥返還黨費(市委組織部按照總額的50%返還市委直屬機關工委,工委按其中的60%比例返還教育局直屬機關黨委,教育局直屬機關黨委再以70%比例下撥)。
(2)給給黨員制服怎樣報銷擴展閱讀:
其返還經費需要專款專用,各黨組織要堅持黨費主要用於黨支部活動,在遵循黨費使用五項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嚴格按照中組部細化黨費使用的6個具體項目管好用好黨費,真正把黨費用於抓好黨員教育培訓、「三會一課」、主題黨日、黨組織換屆、創先爭優等活動。
各黨組織要認真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填寫、審核《黨費使用申請表》,嚴格審批程序,管理好、使用好黨費。
3. 黨員幹部黨校學習伙食費用能報銷嗎
你好:
原則上給予報銷
我們這里從今年開始到黨校學習,個人不交費用(包括學習費用,材料費、住宿費和伙食費),全是財政撥款。
個人的差旅費回到單位報銷。
(原來都是個人先墊付,回去後到本單位報銷)
希望那個對你有幫助
祝你開心
4. 社會公益團體收到財政給的黨員活動經費,怎樣才算是實現專款專用
一、社會公益團體收到到財政部門給的黨員活動經費,那麼這個經費就只能用於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這才算是實現的專款專用。
在一個團體內部一定要開展一系列黨組織培訓教育活動,這個活動是有助於幫助團體內部獲得成為黨員資格的方式,說不定就其中有好幾個人通過學習黨員教育培訓課程之後,慢慢地進入了備選黨員的狀態。在他們成為黨員之後,我們也可以用這些活動經費來獎勵他們,表彰一些非常優秀和先進的共產黨員。
5. 機關事業單位在下屬單位報銷費用違反什麼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在下屬單位報銷費用違反規定分為三種情況來分析:
1、是在下屬單位報銷個人費用。
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72條、《行政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3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18條的規定,在下屬單位報銷個人費用這種行為,是違反廉潔自律的行為,是明顯違紀違規的。
2、是上級單位在下屬單位報銷單位的正常費用。
如上級單位在下屬單位報銷辦公費、培訓費等。雖然這種行為不合理,但在黨政紀條規中沒有明確規定,按照「法無明文規定即自由」原則,實踐中不宜作為違紀違規行為來處理,但如果發現這種情況,紀檢監察機關應責令其改正,並退還相關費用。
3、是上級單位在下屬單位報銷單位的不正常費用。
如上級單位將走訪送禮、福利開支等不好報銷的費用放在下屬單位報銷。這種變相轉嫁不合理費用讓下屬單位承擔的行為,黨政紀條規中也無明確規定,但實踐中如果不按照違紀違規行為來處理,顯然不能起到維持正常財經秩序的作用,也不利於良好風氣的形成。
上級單位在下屬單位報銷單位的不正常費用,是違反規定變相使用下屬單位財政資金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2、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既然「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的行為都屬於違規行為,那麼顯然主觀惡性更大的將不合理費用放在下屬單位報銷的行為也應屬於違規行為。
(5)給給黨員制服怎樣報銷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八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九條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五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於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六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四章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三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6. 事業單位,有黨員200人左右,黨費由單位組織部計算,請問單位財務部門能給提供黨員工資單嗎
摘要 這種情況,可以不要工資單,而是由人事提供相關工資信息,然後計算黨費
7. 黨員大會所需費用可否從黨費中報銷
可以
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1)培訓黨員。主要用於對廣大黨員進行政治理論、實用技術等方面的培訓,以及開展主題實踐教育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在實際工作中,應著眼於使一個單位、一級黨組織范圍內的大多數黨員或某一類別的黨員普遍受益。
(2)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必須是直接用於訂閱和購買以黨員教育為主要目的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對於冒用黨員教育工作的開支不能使用黨費。
(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包括購買或製作獎狀、榮譽證書、獎牌、獎章、獎品的費用,表彰大會會議資料的印製費用、會議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賃費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現金獎勵費用。表彰應以精神鼓勵為主,不提倡過高的物質獎勵。
(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包括用於對老黨員的定期生活補貼、對生活困難黨員的一次性生活補助,以及對老黨員、生活困難黨員發放慰問物品的費用。
(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包括用於直接發放慰問金、救災物資給受災黨員,修繕基層黨組織因災受損的活動場所、電教設備等教育設施的費用。
使用黨費必須符合以上五項規定,不能隨意擴大黨費使用范圍,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得開支。需要指出的是,黨費僅僅是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完全靠黨費來開展黨員教育工作是遠遠不夠的,因此,即使是符合使用范圍的開支項目,也不能完全依賴於黨費開支。
8. 對於基層黨組織收取黨費,是否應該給予黨員出具相應的,統一的繳費憑證目前對此問題是怎樣規定的
按說應開具收款憑據,但無具體規定。實際上很少開,有的地方採取在黨費證上登記的辦法。
黨費收繳制度
黨員必須按照具體規定交納黨費。
1、 自覺。黨員交納黨費必須做到自覺、主動、積 極,同時,應由本人親自交給黨支部或黨小組,一般不宜由別人代交。如遇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委託其他黨員或者親屬代為交納。
2、 按時。黨員交納黨費要按照黨章的要求和黨組 織的規定,按時交納,不能無故拖交。如遇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補交黨費,但補交黨費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對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3、足額。黨員交納黨費必須根據個人的實際收入, 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標准交納,不準隱瞞收入或減少交納基數少交。
9. 黨支部經費用途有哪些都可以買哪些東西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黨費工作的通知》》
細化黨費使用項目。在遵循黨費使用五項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體使用項目可以從黨費中列支:
(1)教育培訓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基層黨務工作者所產生的住宿費、伙食費、交通費、師資費、場地費、資料費、門票費、講解費等。
(2)開展「三會一課」、創先爭優、黨組織換屆以及黨內集中學習教育所產生的會議費等。
(3)黨內表彰所需費用。
(4)修繕、新建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為活動場所配置必要設施等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5)編印黨員教育培訓教材和印製入黨志願書、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黨員證明信、流動黨員活動證、黨費證、黨員檔案等所產生的工本費,以及購買黨徽黨旗等費用。
(6)黨費財務管理中發生的購買支票、轉賬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上述項目的開支標准,參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上級黨組織要指導基層黨委在留存黨費中向黨支部劃撥一定額度,主要用於訂閱黨報黨刊、開展支部活動等。
(9)給給黨員制服怎樣報銷擴展閱讀
關於向基層黨支部撥付活動經費的問題
2018年《組工通訊》第28期作出答復意見:
一是黨支部使用上級黨組織劃撥的活動經費,要遵循黨費使用五項基本用途,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黨費工作的通知》(組電明字〔2017〕5號)規定的使用項目規范使用。
二是黨支部使用上級黨組織劃撥的活動經費須經集體討論決定,不能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開展主題黨日、創先爭優等活動,一般應召開支委會研究制定活動方案,報上級黨組織同意後組織實施。同時,要定期向本支部黨員公布上級黨組織劃撥的活動經費使用管理情況。
三是黨支部活動經費的開支,應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執行相關的財務制度。報銷費用時,原則上需提供規范的財務票據和憑證。特殊情況下,確實無法取得財務票據和憑證的;
如開展支部活動購買工作簡餐、礦泉水,看望慰問生病住院黨員購買果籃、鮮花,悼念去世黨員購買花圈、輓聯等不能取得財務票據和憑證的,可由經辦人員出具情況說明,黨支部書記對支出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把關並簽字,按程序審批後,將情況說明代作原始憑證。
四是黨支部使用黨費新建(修繕)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等,要嚴格遵循黨費使用和財務管理相關規定,不得予以變通。要把這4條答復意見傳達到基層黨支部,指導基層黨支部把上級撥付的活動經費用起來,把支部活動開展起來,通過黨的活動來凝聚黨員、服務群眾,增強黨支部組織力。
10. 黨費的繳納和工資是怎麼樣的具體關系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
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黨費繳納制度
1、繳納黨費是每個黨員的義務,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黨費不得拖欠或不交,黨員連續六個月沒有交納黨費,經教育仍不改正,就認為是自行脫黨,由黨組織召開大會決定對其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2、新入黨的黨員,從批准為預備黨員的當月開始交納黨費。
3、交納時間。黨員應按月交納黨費,外出黨員可視具體情況,經所在黨組織同意,可以委託親屬或其他黨員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時間不得超過半年。企業黨組織每月應向上級黨組織上繳當月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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