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罪犯從監獄內脫逃事件應如何處置
監獄工作人員回憶越獄經過,稱監獄管理嚴格,越獄事件「太巧了」
經采訪多個在監獄里工作的工人,以及第二監獄的獄警,基本可以勾勒出逃跑的經過。
據在監獄里工作的工人介紹,他平時出入監獄需要經過四道門,其中有兩道門需要刷卡,一道門是紅外線技術,而最後一道門是有人工看守。其中紅外線的那道門,是需要人的眼睛貼到上面,通過識別人眼,確認無誤後才能開啟。
「一般來說,很難連續通過四道門。」呼和浩特第二監獄監獄長辦公室的一名獄警稱,平時管理非常嚴格,這次4個犯人能跑出,「太巧了」。
根據獄方工作人員的描述,記者還原了四個犯人跑出的大致經過。
當時四名犯人是在勞動,分揀雪糕棒,將好的雪糕棒放在一起。這是監獄承接的外包工作。據稱,當時四個人將獄警蘭建國叫到了隱蔽處,蘭建國被殺害。
辦公室的獄警稱當時蘭建國反抗,遭到殺害。而另一名獄警被捆綁後,衣服被脫掉。四名犯人,一人穿獄警的服裝,另外三人穿便裝。
他們所在勞動的地方距離監獄大門大概有一公里的路程。在這一公里,有菜地,但是沒有明顯的遮擋物。
他們從勞動的地方走到監獄大門的過程中,據工人和獄警稱,前面正好有另外一個獄警。前兩道門順利過關,第三道門,也就是紅外線門,前面的獄警過去後,紅外線有一個時間間隔,他們也趁機擠出去。
最後一道門,當他們出門時,有一個叫田國軍(音)的看門人看到,身穿制服的犯人有點不自然。將獄警貼有照片的卡片遞出來時,用手遮住了照片。他上前詢問,被後面的犯人砍了一刀後跑出。
另外兩個看門人跟出門來喊,四個犯人上了一輛正好停在大門口送人的計程車。當時正是周六,監獄旁邊的村子也正在選舉,人多又雜,四個人上計程車後逃跑。
⑵ 未送看守所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脫逃民警負什麼責任
1,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2,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何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後,打擊報復控告人、檢舉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凡具有上述情形的行為人,即應當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⑶ 如何認定脫逃罪的犯罪情節
認定脫逃罪的標准如下: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的行為;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照本法與刑事訴訟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為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⑷ 公安機關在什麼情況下才可以對嫌疑人或犯人戴手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4)怎樣制服脫逃嫌疑人擴展閱讀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凶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_網路
⑸ 如果被行政拘留15天,嫌疑人脫逃,構成犯罪嗎
1、被行政拘留的人,違法脫逃的,《刑法》沒有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所以,這種情況下不構成犯罪。
2、被行政拘留的人脫逃的,公安機關會予以追捕,捕獲後,要補足未實際拘留的時間。
⑹ 穿越火線極限逃脫看守者如何算制服成功
看守者錘傭兵一下,傭兵會眩暈,減速,再錘一下傭兵就會待在原地被禁錮,此時傭兵可以自行擺脫禁錮或者被隊友拯救,逃脫後如果再碰見看守者被錘住就代表著死亡了。
⑺ 犯罪嫌疑人脫逃後應該怎麼辦
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脫逃的,應當及時通知偵查機關,要求偵查機關開展追捕活動。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的活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⑻ 幫助犯罪嫌疑人脫逃定什麼罪為什麼
窩藏、包庇罪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包庇罪只能由作為方式實施,單純不提供證言、沉默不語或者不出庭作證行為,不屬於「做假證明包庇他人」的行為,不成立包庇罪。
刑法規定
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六十二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⑼ 逮捕犯罪嫌疑人脫逃了怎麼處理
審查起訴犯罪嫌疑人脫逃的,如果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可以中止審理。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犯罪嫌疑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⑽ 脫逃罪怎麼判刑
構成脫逃罪一般會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為人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擺脫了看管人員的控制,已經逃離羈押或改造場所的范圍,擺脫了看守人員監視控制的,構成既遂。被錯抓、錯判的人,不甘心被羈押或勞改而逃跑的,以脫逃罪論處。脫逃中犯有重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從一重罪處罰。多數人集體脫逃的,按共同犯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