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武警5秒制服逃跑小偷,事情的来龙去脉是怎样的?
一、事发经过是什么?有一个小偷在偷了东西之后,就准备赶紧撤离作案现场,这个时候,店员追了上去,并且大喊有人偷了东西,刚好有一位正在休假的武警从这个地方经过上去,三下五除二就把这名小偷给制服了,小偷被按在地上不能动弹,武警的动作一气呵成,赶紧利落,引来周围人的围观,大家纷纷对这位武警竖起了大拇指。
2. 穿西装和警花直播,一副成功人士的架势,他还是曾经那个偷电车的周某人吗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那个因为偷电瓶车被捕,之后还得意洋洋地说出了一句“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那个周某人,出狱之后的周某人摇身一变,竟然成了超级网红,穿着西装和警花直播,一副成功人士的架势。
周某人周某人,原名周立齐,因为偷盗电瓶车被判刑坐牢,直到2020年四月份才被释放,这次被捕,已经是他第四次被捕,前三次都是因为偷盗坐牢,一般人被抓捕归案之后都会羞愧难当,但是周某人却显得非常放松,还主动和记者打招呼,攀谈起来。
现如今,网络和舆论的力量很强大,希望人们能够正确使用这种力量,更好地推动我国法治。
3. 偷电瓶车被刑事拘留怎么办
电瓶车超过千元,偷窃赃物超过千元属于刑事犯罪,理应被刑事拘留
4. 内蒙古休假武警5秒制服逃跑小偷,你遇到偷盗行为都是怎么做的
内蒙古休假武警5秒制服逃跑小偷,对于这样的事情我想小偷也是没有想到自己这么快就会被抓吧。当然在遇到偷盗行为的时候我们也不能向这位武警这样去做的,因为我们没有经过武警这样的训练,在我们遇到小偷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报警处理。
小偷可以说是我们十分痛恨的一种人,因为这些小偷可以说是没心没肺的,这些小偷十分喜欢的一个人群可以说就是老人,因为对于这些小偷来说,老人的意识都是十分差的,就算是老人发现了自己,那么也不会追上自己,所以说这些小偷是让我们十分痛恨的人。
遇到小偷正在偷窃东西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及时的告诉别人,因为小偷做这样的事情是心虚的,那么自然我们发现之后他们就会逃之夭夭。
5. 未满十八周岁因跟他人一起偷盗电瓶车被抓现在被刑事拘留了请问会拘留多久会不会判刑
刑事拘留的话会一直拘留到判决结果出来,判决生效后就直接去监狱服刑了。当然你们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出来等候判决。由于是未成年人,如果案值不大的话不大可能判处刑罚,具体要看盗窃的案值多少。
6. 一名男子挥舞菜刀暴力抗法,特警们将其制服,男子是否构成袭警罪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每一个人都要注意遵纪守法,如果我们触犯了法律,那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最近一段时间一名男子挥舞菜刀暴力抗法的行为,引起了不少朋友们关注,在这位男子抗法之后,特警们也很快将其制服,那么这一位男子会不会构成袭警罪呢?
相信在有了这样一个案件之后能够给大家和警察同志们都更好的提一个醒,让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于自身的防护,而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受伤的可能性就会不断降低。
7. 偷盗电瓶车,被当场抓住,多久会判刑,会判多久
这要根据电瓶车的价值来定,如果没有超过500元,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进行治安处罚,如果超过500元以上则需要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进行处罚,一般起诉到法院两个月内宣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7)两男子偷窃电瓶车被休假特警制服扩展阅读:
案例:合肥首起盗窃共享电动车案宣判四名男子分别获刑
今年7至8月,来自甘肃的4名男子在合肥市区接连偷盗4辆共享电动车。11月28日,该案作为合肥市首起盗窃共享电动车案在蜀山区法院宣判,这4男子均获刑罚。
李某等4人来自甘肃镇原县,长期租住在合肥,因一直没有固定的工作,生活没有经济来源,便打起共享电动车的主意。今年7月中旬至8月底,李某等4人结成不固定搭档,相互配合,多次采取不用手机扫码解锁而强行破坏装置的方式,窃取投放在合肥市区的共享电动车。
法院审理查明,7月14日凌晨、8月18日晚上9时许、8月30日0时许,来到蜀山区合作化路、大唐国际门口等地。
将共享电动车线路破坏后强行推走,然后在隐蔽处,将车上电瓶卸下,车身丢弃。他们共盗窃共享电动车4辆,总计价值10528元。8月30日、31日,4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中,四人均表示自愿认罪,并向法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蜀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四人结成不固定搭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共享电动车,其行为已触犯法律,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张某涛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张某鹏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肆仟元;陈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三千元。
8. 偷电瓶车的周某叫什么
偷电瓶车的周某真名周立齐。
1. 周立齐采访塔的视频为2012年,后被判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又因为犯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服刑期至2020年4月28日。
2. 作为网络流行语的“我偷电瓶车养你”,最早源自于一则小偷因偷窃电瓶车被抓看守所的采访视频。看似平平无奇的一则社会新闻成为网络梗开始不断流行是因为该名小偷在采访中频出金句。著名的就有“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一句使得他迅速走红网络,成为鬼畜视频中的网络红人。被网友们称之为“窃格瓦拉”,衍生出了“忘了他吧,我偷电瓶车养你啊”梗。也常用作“我偷电动车养你”。
3. 该梗的出现除了跟“窃格拉瓦”有关之外,跟周星驰的电影《喜剧之王》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电影有一个经典的桥段尹天仇和柳飘飘的对白:“不上班行不行?”“不上班你养我啊”“我养你啊”。网友们结合此处对白,造就成了今天的网络热梗“我偷电瓶车养你啊”。
9. 年满16周岁,两个人盗窃电瓶车,会被判刑吗
这个主要看电动车的价值。如果价值不大的话,不构成犯罪,那就不会判刑。但建议还是先还回去,争取失主的谅解。
10. 两个人偷了一辆电瓶车被刑事拘留13天会有案底吗
会有案底的。
两个人偷了一辆电瓶车被刑事拘留的,说明当事人已经涉嫌盗窃罪,具体是否构成犯罪,最后还要由法院在进行审理后依法判决。
如果当事人被法院判决构成盗窃罪的,就会有相应的犯罪记录,主要包括: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而且,该犯罪记录将被长期保存,不可以删除。
如果不构成盗窃罪而没有被判处刑罚的,则在公安机关内部也也会有相应的违法记录,这个违法记录也属于日常所称的案底。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就建立我国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
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掌握与运用犯罪人员信息,适时制定和调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防控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助于保障有犯罪记录的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近年来,我国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有关部门为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认真总结并推广其中的有益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犯罪人员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犯罪记录制度,对司法工作服务大局,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进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开展有关犯罪记录的工作,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内,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要立足国情,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注意与现有法律法规和其他制度的衔接。要充分认识我国的犯罪记录制度以及有关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一现状,抓住重点,逐步推进,确保此项工作能够稳妥、有序开展,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健全犯罪记录工作机制创造条件。
二、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二)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执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工作记录予以保存。
(五)明确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
负责提供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提供有关信息。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负责登记和管理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登记、妥善管理犯罪人员信息。不按规定登记犯罪人员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并对犯罪人员信息予以保密。不按规定使用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扎实推进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犯罪记录制度是我国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在建立和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结合自身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循序渐进,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确保取得实效。
犯罪记录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处理好在工作起步以及推进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充分利用政法网以及各部门现有的网络基础设施,逐步实现犯罪人员信息的网上录入、查询和文件流转,实现犯罪人员信息的共享。要处理好犯罪人员信息与被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不起诉人员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库之间的关系。要及时总结,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保障犯罪记录工作的顺利展开,推动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