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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督局制服肩章

发布时间:2025-05-05 17:39:20

❶ 检察院的着装问题

关于做好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发表日期: 2004-6-18 |点击数:1629|评论数:0]

关于做好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

海政办〔2004〕第 30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各级政府关于做好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于2004年9月底前,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统一着装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定,对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节减政府财政开支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针对目前统一着装中存在的“过多”、“过乱”以及仿制等社会反映的突出问题,要按照“谁着装、谁纠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决制止乱着装行为,切实做好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全区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由区财政局、监察局负责指导,成立区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组织、部署、处理、报告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具体方案的拟订、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上报材料的收集汇总、举报受理、检查抽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联系电话:87328833。
为便于人民群众举报及反映情况,区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举报电话为87253792。
三、着装要求、整顿范围
统一着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均无权批准。为便于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及人员名单列示于后(见附件1)。各地、各部门都应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范围控制统一着装。
根据以上精神,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
(一)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
(二)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但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
(三)凡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为标志服或工作服的行业及人员。
四、整顿方式、实施步骤
(一)整顿方式。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我区各部门和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统一由区政府负责。各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系统的清理整顿工作,同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清理整顿工作采取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 实施步骤。清理整顿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和发动阶段:2004年5月25日以前
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做好宣传、发动、准备和部署工作,发放自查表格。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将本单位整顿方案、具体组织机构负责人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及时上报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2、自查阶段:2004年6月20日以前
各部门、各单位对统一着装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自查违规着装问题,填好自查表,并将有关情况于6月25日前一并报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3、整顿检查阶段:2004年8月底以前
(1)各部门、各单位要在7月30日前纠正本部门、本单位中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并于8月5日前向区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清理整顿有关情况。
在整顿纠正具体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统一着装的,已发放的制式服装,已向着装人员收取过工料费的可不予收回;对未收取工料费或工料费收取不足的,原则上应予以收回,或按自愿原则折价给个人。对已经制成尚未发放的库存服装,由各部门、各单位集中上缴区协调小组办公室,折价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对已发放和库存的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由区协调小组办公室予以统一收缴和销毁。
第二、对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但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若按规定的自费比例已向着装人员收取工料费的可不再收回,对未按规定的自费比例向着装人员收取工料费的应予收回或足额补收,但制式标志一律由各着装部门自行收缴、销毁。
第三、对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但部门未按规定的自费比例向着装人员收取工料费的,应予足额补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对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一律停止着装,由配发单位进行整改。
(2)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在8月30日前派出检查小组赴各部门、各单位进行督查或抽查。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区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整改。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及时报区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4 、总结报告阶段:2004年9月底以前
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对我区整顿统一着装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将经协调小组通过的工作总结报有关部门。
五、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认真对待清理整顿着装工作,要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绝不能搞形式,走过场。对2004年8月底前,通过整顿解决了“过多”、“过乱”和仿制等问题,并已脱装的部门,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不认真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部门,要及时督促,责令其限期整改。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要求,对2004年1月1日以后,仍然我行我素,继续批准违规着装的地方和部门,或者是以各种方式干扰、阻挠、抵制清理整顿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拒不整改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坚决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曝光。

附件:1.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2.区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二OO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一、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 、 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 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检察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海关系统
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税务系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九、国家质检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十、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农业部门
(一)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
(二)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三)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十二、林业部门
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十三、交通部门
(一)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
(二)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
十四、国家海洋部门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

❷ 应急执法可以穿裙子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2020年12月9日,财政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适用!详情如下↓↓↓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司法部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制度,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各地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五条 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原则上由省级及以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配发范围

第七条 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派出的执法机构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第八条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章 配发种类

第九条 帽类,具体包括:

(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

(二)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

(三)防寒帽(布面栽绒、皮面直毛皮)。

第十条 服装类,具体包括:

(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四)单裤、裙子;

(五)防寒服(短款、长款)。

第十一条 鞋类,具体包括:

(一)单皮鞋;

(二)皮凉鞋;

(三)棉皮鞋、毛皮靴。

第十二条 标志类,具体包括:

(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

(二)臂章;

(三)肩章(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

(四)胸徽(硬胸徽、软胸徽);

(五)胸号(硬胸号、软胸号);

(六)领带;

(七)腰带。

第四章 气候区域和配发标准

第十三条 气候区域划分为热区、亚热区、南温区、北温区、寒区、高寒区。根据气候区域划分,确定制式服装的配发品种和使用年限。

第十四条 帽类

(一)大檐帽、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帽、卷檐凉帽)。

首次男士发大檐帽1顶、大檐凉帽1顶,女士发卷檐帽1顶、卷檐凉帽1顶,热区、亚热区、南温区使用年限4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年限5年,期满换发大檐帽(卷檐帽)1顶、大檐凉帽(卷檐凉帽)1顶。

(二)防寒帽。

南北温区首次发布面栽绒防寒帽1顶,使用年限6年,期满换发1顶。

寒区、高寒区首次发皮面直毛皮防寒帽1顶,使用年限5年,期满换发1顶。

第十五条 服装类

(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首次发常服1套(含衬衣2件),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套。

(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首次发春秋执勤服2套、冬执勤服1套,寒区、高寒区首次发春秋执勤服1套、冬执勤服2套,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春秋执勤服1套、冬执勤服1套。

(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首次发长袖制式衬衣2件,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2件;发短袖制式衬衣3件,热区、亚热区使用年限2年,南北温区使用年限3年,寒区、高寒区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3件。

(四)单裤、裙子。

首次男士发单裤2条,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2条;女士发单裤、裙子共2条,款式自选,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单裤、裙子共2条。

(五)防寒服。

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首次发防寒服1件(南北温区为短款,寒区、高寒区为长款),南北温区使用年限8年,寒区、高寒区使用年限6年,期满换发1件。

第十六条 鞋类

(一)单皮鞋。

首次发单皮鞋1双,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1双。

(二)皮凉鞋。

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首次发皮凉鞋1双,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双。

寒区、高寒区长期从事户外执法工作人员首次发皮凉鞋1双,使用年限5年,期满换发1双。

(三)棉皮鞋、毛皮靴。

南北温区首次发棉皮鞋1双,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双。

寒区、高寒区首次发毛皮靴1双,使用年限6年,期满换发1双。

第十七条 标志类

(一)帽徽。

男士发大帽徽2枚,女士发大帽徽1枚、小帽徽1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二)臂章。

首次发臂章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三)肩章。

首次发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各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四)胸徽。

首次发硬、软胸徽各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五)胸号。

首次发硬、软胸号各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六)领带。

首次发领带1条,损坏后交旧领新。

(七)腰带。

首次发腰带2条,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条。

第五章 配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首次配发时,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种类和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十九条 首次配发次年起,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种类和标准,根据着装人员申请换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着装人员也可在个人年度定额内自主选配制式服装,但须符合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仅限于选择与自己性别和身材相符的制式服装;

(二)鞋类每年度限选配一双;

(三)防寒服每4年限选配一件。

第二十条 个人年度定额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配发种类、数量、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确定,包括分年度定额和年度平均定额两种,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分年度定额根据当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和预算定额标准计算。第N年年度定额=Σ第N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

年度平均定额根据全部配发种类、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计算。年度平均定额=Σ制式服装及标志换发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对应的使用年限。

个人年度定额余额指标可以结转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严格胸号标志管理,确保胸号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第二十二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按程序予以补发。因开展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废旧标志由各地组织统一回收处置。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超范围、超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二)擅自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

(三)自主选配时弄虚作假,超出实际工作需要;

(四)擅自赠送、出租、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

(五)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仪容仪表不严肃,屡犯不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

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规定,规范制作采购、配发领用、档案管理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涉及整合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职能,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其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农(农)字第32号)、《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和《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农渔发〔1996〕5号)、《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制服管理和发放办法》(工商人字〔1988〕第170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供应办法》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式样标准》(食药监财〔2014〕15号)同时废止。

❸ 国家规定着装单位有多少

国家规定着装的单位共有13家。

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及人员有:

1.公安机关所属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2.司法部门所属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3.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4.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5.海关系统所属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6.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9.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10.农业部门所属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11.林业部门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12.交通部门所属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也包括公路执法人员;

13.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

(3)食品监督局制服肩章扩展阅读:

关于着装的其他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需要,要求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的,其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统一着装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批准统一着装,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属单位统一着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统一着装问题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着装的,要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并予以销毁。要坚决制止着装混乱和穿着仿制“99”式警服现象。

凡不纠正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批准机关领导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自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将整顿结果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财政、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擅自着装问题,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

❹ 城管和综合执法是一回事吗

城管就是综合执法。

城市管理执法简称城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中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规范化称呼,其全国监督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直辖市、较大的市、县级的部门为城市管理局,基层的执法组织分别为乡、镇城市管理执法所和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街道执法所。

2017年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成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接受正规训练后,按照局、队的执法人员编制而调配。

(4)食品监督局制服肩章扩展阅读:

主要职责

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组织起草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承办区域政府及城市管理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❺ 这个肩章是什么单位的

卫生局执法人员肩章

❻ 食品药品制服肩章5个拐代表什么

网络
中国卫生监督肩章肩章中间的卫生监督标志代表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五条由宽到窄的黄线代表由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卫生标准构成的卫生监督法律体系。肩章天蓝底色表示良好的生活环境。该标志表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通过依法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以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图片略,都是卫生监督五条黄线图案相同,寓意相同

❼ 请问下这个肩章是哪个公务员的制服,只知道是北京的

这个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管理人员制式服装上的肩章。

上张食品药品监督局开发布会的照片给你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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