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警察的主要装备是什么
1.驱逐性警械:包括警棍、电击器、麻醉枪、高压水枪、催泪弹、爆震弹、闪光弹等。 2.约束性警械:如警绳、镣铐等。 3.震慑性警械:如警笛、警报器,红色回转警灯等。 4、自卫性警械:如防弹衣、头盔、盾牌等。当然还有手枪和冲锋枪
『贰』 中国警察制服有几种
2000年10月1日至今,现在中国警察只有99制服。2005年,公安部又宣传将99式警服的铁灰色衬衫换成浅清蓝色衬衫。
警察制服分为春秋常服和冬常服两种。颜色为藏青色或藏蓝色,西服款式,内配有衬衫和领带,交、巡警衬衫采用浅蓝色,普通民警衬衫采用铁灰色(2005年以后警监已下都为浅蓝色),高级警官衬衫采用白色。
高级警官、交巡警领带颜色为蓝色,其他警种的领带为银灰色(2005年以后为藏蓝色)。西服裤,皮鞋。男警察戴大檐帽,女警察戴卷檐帽(夏季时为凉帽)。
在99式警服之前中国人民警察共进行过7次换装,但是由于在颜色,制式,款式等方面多与军服相像,特别是55、66、72、89式警服与解放军55、65、74、87式军服无论在颜色还是在款式上都很像,这也就给民众带来了对军人和警察的混淆。
自1989年中国人民警察装备89式警服以后,由于警服颜色问题使得警服和陆军军服难以辨认清楚,极易混淆。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人民警察进行了一次重大服装改革。1999年1月29日,公安部开始进行新式警服改革的研究。经过近半年的研究,1999年7月,公安部和财政部向中央递交《关于改革人民警察服装和警衔标志的请示》,得到中央批准。1999年7月27日,警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将新式警服定名为99式警服。
为圆满完成这次警服改革和换装工作,经国务院批准,从1999年9月至2000年4月,99式警服在深圳、大连、哈尔滨组织试穿。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中国人民警察陆续换发99式警服。
(2)警察制服装备扩展阅读:
1、50式警服:新中国第一代警服。50式警服分男干部服、一般人民警察服和女警服3种,戴大檐帽。新中国警察最初由解放军部队改编而来,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可以从50式警服上看出与50式军服的深厚关系。
2、55式警服:1953年,公安部设计了人民警察55式制服。55式警服分男、女装2种。55式警服已经体现出警察自己的特点,比如衣领边缘的牙线滚边,后来深入人心的白色警服也已经出现。
3、58式警服:基本与55式警服相同,取消胸章,增加领章。这一时期的警服更加体现了制式化与正规化的特点。白颜色的警服在1959年拍摄的《今天我休息》等一系列电影中颇为上镜。
4、66式警服:警服制式、技术规格和质量与解放军相同,各警种通用。66式警服与65式军服一样,体现了当时国内激进政治思维对军警被服设计的影响,66式警服与军服在远距离上几乎难以分辨。
5、72式警服:72式警服标志符号为帽徽、领章。帽徽为铝质圆形国徽图案。72式警服展现出警服的设计思路逐渐恢复正常,白色为主色调也是中国人民能广泛接受的警服形象。
6、83式警服:冬夏装全为橄榄色,裤子中缝镶红牙线,标志符号有帽徽、帽前线、领章。83式警服标识完整,警服进一步正规化,但是依然存在主色调绿色与军服难以区分的问题。
7、89式警服裤子:取消了两面三刀侧红裤线,红领章改为松枝衬托的红色盾牌领花。89式警服是83式警服的修改版,也是一代经典的警服,荧幕上89式警服的形象非常鲜明。
『叁』 有谁知道广东警官学院的警服装备有什么东西
只有四季警服,没有其他装备。
『肆』 警察装备中的八大件分别是什么
1、电台
别看这个小小的电台,它可是我们的顺风耳,是我们第一时间上传下达、及时通报情况的利器。它小巧便捷,安全可靠,功能强大,作用可是手机等点对点通讯设备远远不能及的。出警、执勤一定要带上它,千万不能离手,关键时刻它可是群众和兄弟们的生命线......
2、手铐
作为约束犯罪嫌疑人的常用警用装备,大家对手铐的使用都再熟悉不过了。制服犯罪嫌疑人后,第一件事要做的就是“咔咔”上铐!特别是便衣民警当街抓捕扒手和小偷的时候,上铐那一瞬间,常常引来围观群众的热烈掌声......
3、警用甩棍
伸缩警棍作用广泛,攻击性强,既可有效制止暴力行为,也可用来挡护、防砍、防棍击,并由此形成了各种伸缩警棍防卫术。平时要注意保养,勤擦勤练,所谓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基本功扎实了,关键时刻才能大显身手.....
4、催泪喷射器
俗称辣椒水,是近距离制服嫌疑人的利器,属于微型特种警用器材,“杀伤力”极强,无人能够抵挡......使用时一定要避开战友,看准风向,一招制敌。
5、警用强光手电
这个手电可不是简单的手电,它具有强光、弱光、爆闪功能。强光突然照射人的眼睛,可使人暂时性瞬间失明,利用爆闪照射人的眼睛,可使其连续性失明。夜晚出警时一定要记得带上它,并且一定要确保电量充足哦。
6、防割手套
用高强金属丝复合纱、高分子纤维等材料制成的,戴上它与歹徒搏斗,可以防止匕首、刮刀等刃器切割。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蜀黍们空手夺白刃靠的就是它了。
防割手套虽然不是每时每刻都能用得到,毕竟空手夺白刃的机会并不多见,但是还是要随身携带,万一遇到暴力抗拒执法的人。
7、警用水壶
又称不锈钢真空警用保温水壶,挤压不变形,体积小、重量轻,是蜀黍们执勤巡逻的必备工具。警察日常工作很辛苦,一定要多喝热水,身体健康是革命的本钱嘛。
8、急救包
用于紧急救护,装有硝酸甘油片、酒精消毒片、绷带、创口贴等一些急救用品。平时要注意学习积累急救知识,遇到战友或者群众受伤、晕厥等特殊情况,及时恰当的急救措施能够体现我们的专业素质。
『伍』 警用装备包括哪些物品
警用装备是指警员在平日工作中需要用到的一些物品。不仅包括在执勤的时候穿着的作战背心,容纳各类应急工具的警用装备包,也包括一些可以制服违法人员的作战工具武器,例如高压水枪和催泪弹等等。
『陆』 现行公安制服式样有几种
算上武警的话有三种,包括公安制服和交通警察制服,其他专门警种的服装不在全国列装,由各地自行安排
『柒』 交警个人装备服装配发有哪些
交警装备:交警臂章,对讲机。警哨,催泪瓦斯,伸缩警棍,强光手电筒,发光指挥棒,水壶,手铐,爆闪灯(爆闪灯就是交警背心上面亮的光,夜间方便司机识别)反光标识(跟爆闪灯一样,只不过是在裤腿上)。
『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制服性警械有哪些
警械,是指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警械是警察履行职责时依法所使用的专门器械,是保障警察履行职责的一种基本装备。
警械可分为四大类:
1、驱逐性警械:包括警棍、电击器、麻醉枪、高压水枪、催泪弹、爆震弹、闪光弹等。
2、约束性警械:如警绳、镣铐等。
3、震慑性警械:如警笛、警报器,红色回转警灯等。
4、自卫性警械:如防弹衣、头盔、盾牌等。
『玖』 警察常用的装备有哪些
一把手枪,不过不知道有没有子弹。
『拾』 中国警察出警标准穿戴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110接处警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对公安机关各单位和担负处警任务的民警直接指挥,并可调用装备,对处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安机关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应当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五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考核考评、通报检查、奖惩等各项制度。
第六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及时改进工作。
公安部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国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挥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在受理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当做到:
(一)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态度热情;
(二)接听电话时主动说:“您好,××(市、县)110,××号接警员”;
(三)向当事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按照统一的表格认真登记、存储,做好接报、指挥、处警工作记录,并立卷备查。
第八条在外国人来往较多的城市,110报警服务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通外语接警服务。在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的城市,开通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接警服务。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置警力,确保案(事)件发生时,处警民警能够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
第十一条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第十二条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由城市和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市区或者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决定并予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受理报警
第十三条110接警工作实行“一级接警”,即统一由城市或者县(旗)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警。
第十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第十五条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案(事)件,应当在派警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对接报的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中的重大案(事)件,应当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迅速派警处置。
第十七条对接报的规模较小、影响不大的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应当迅速将情况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时酌情派警维持现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对接报的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派警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缓解、化解矛盾的工作,尽快平息事态。
第十九条对接报的自然灾害事故,应当根据灾害的种类、程度派警处置,同时报告分管负责人。
第二十条对接报的管辖暂不明确的地区发生的案(事)件,应当先指定处警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再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谎报警情或者拨打骚扰电话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110处警工作实行“一级处警”和“就近处警”、“分类处警”相结合的处警原则;特大城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处警机制。
第二十三条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
第二十四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对正在发生的案(事)件,最先到达现场的处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应当立即将案(事)件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按照工作预案,迅速调集、指挥有关警种、部门赶赴现场增援或者进行布控查缉。
第二十六条对接报的跨区域的重大案件,需要进行布控查缉的,110报警服务台在指挥本地警力处置的同时,可视情将情况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或者通报有关地区公安机关。
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指令或者案发地公安机关的通报后,应当迅速按照工作预案,落实有关查缉措施,提供必要的协助,并随时与案发地公安机关或者本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保持联系。
第二十七条对涉及外籍人员的警情,处警人员除按规定进行处置外,应当及时报告110报警服务台,由110报警服务台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部门派人协助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处警民警使用武器、警械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受理求助
第二十九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
(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二)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五)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城市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派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公安机关处警人员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二条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承担城市应急处置主叫号码任务的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报警求助电话转到相关单位处置。
第五章受理投诉
第三十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的范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也可设立110接诉台,直接负责接受和处理投诉。
第三十六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应当如实登记,秉公查处,及时反馈。
第三十七条110报警服务台在受理投诉时,应当向投诉人问明被投诉对象的基本情况、投诉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主要情况。
第三十八条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内容及投诉人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将投诉情况泄露给被投诉对象或者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应当视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一)对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同时通知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
(二)对既往发生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信访、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同时视具体情况移交本级纪检、监察、信访、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110报警服务台移交的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三)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投诉或者信访问题,交由原受理部门处理。
(四)外地公安机关的民警或者其他无隶属关系的公安机关的民警在当地被投诉的,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再移送被投诉人的所属单位处理。
(五)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投诉,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并作出必要的解释。
第四十条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做出处理,并在受理投诉的3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同时抄送110报警服务台备查;如3日内未能办结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办理情况。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不实,致使无法告知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110报警服务台及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防止利用投诉对民警进行诬告陷害。
第四十二条对已办结的投诉,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并立卷备查。对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投诉,应当及时上报查处结果。
第四十三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上报的对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在事实认定、办理程序、处理结果等方面存在错误的,应当限期予以纠正。
第六章警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110报警服务工作人员的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对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工作正常运转所需编制及人员、装备、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安机关各类紧急突发案(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预案,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警种、部门开展处置各种案(事)件的预案演习,增强各警种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提高公安机关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协同作战能力。
第四十八条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身体健康,熟悉公安工作基本法律法规和公安业务常识,有较强的分析判断、综合归纳和指挥协调能力,熟悉处警区域自然情况和警力分布情况,熟悉各类案(事)件的处置工作预案,能够熟练操作110报警服务台相关设备。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的政治、法律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经常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考核,提高接处警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十条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属于在编民警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内部定期轮岗。
第五十一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装备接警、录音系统,有线、无线指挥调动系统,公安地理信息系统(电子地图),相应的信息查询终端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五十二条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110专用警车应当统一喷涂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三条110报警服务台、处警单位和接处警民警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予以奖励。
第五十四条110接处警民警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