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实行品味分类制度的国家有哪些
品位分类是品(官阶,等级)和位(职位)作为分类评价的基本要素,只要具备一定官阶就可以担任与此级别相应的不同业务性质的职位,并享受相应级别的待遇.
所谓品位分类,是指以职员所具有的资格条件为主要依据,以职务或级别高低来确定待遇的人事分类制度。运用品位分类方法进行人事管理的国家,通常先根据职务的性质作比较粗犷的分类,再根据职务的地位、职责与资格条件作广泛的分级,其人事框架结构一般比较简单。如法国把公务员分为A、B、C、D四等;德国分为简单职务、中等职务、上等职务和高级职务。由于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分类,强调人的资格条件,所以这些国家均十分重视公务员的资历,包括学历、工作年限等因素,尤以学历为重。品位分类的职务划分比较简单,使得公务员的分类工作相对简便,易于实行,也有利于培养通才式的公务员;对教育水平的强调,有利于吸收教育程度高的优秀人员;对年资的强调,有利于队伍的稳定;官职相对分离使公务员的职位调动不影响其地位和待遇,使公务员具有安全感,也使公务员系统的结构富有弹性,适应性强,便于调整。但同时,品位分类也有分类不系统、轻视专业人才、限制了学历低但能力强的人的发展、工作不积极的人靠年资积累也有晋升机会等缺点。
实行品味分类制度的国家:主要应用德国、英国、法国、新加坡
⑵ 我们国家政府官员的等级如何分类的.
中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规定分为十五级,下面就是引用的资料: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⑶ 实行品位分类制度的国家有哪些
品位分类是品(官阶,等级)和位(职位)作为分类评价的基本要素,只要具备一定官阶就可以担任与此级别相应的不同业务性质的职位,并享受相应级别的待遇.
所谓品位分类,是指以职员所具有的资格条件为主要依据,以职务或级别高低来确定待遇的人事分类制度。运用品位分类方法进行人事管理的国家,通常先根据职务的性质作比较粗犷的分类,再根据职务的地位、职责与资格条件作广泛的分级,其人事框架结构一般比较简单。如法国把公务员分为A、B、C、D四等;德国分为简单职务、中等职务、上等职务和高级职务。由于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分类,强调人的资格条件,所以这些国家均十分重视公务员的资历,包括学历、工作年限等因素,尤以学历为重。品位分类的职务划分比较简单,使得公务员的分类工作相对简便,易于实行,也有利于培养通才式的公务员;对教育水平的强调,有利于吸收教育程度高的优秀人员;对年资的强调,有利于队伍的稳定;官职相对分离使公务员的职位调动不影响其地位和待遇,使公务员具有安全感,也使公务员系统的结构富有弹性,适应性强,便于调整。但同时,品位分类也有分类不系统、轻视专业人才、限制了学历低但能力强的人的发展、工作不积极的人靠年资积累也有晋升机会等缺点。
实行品味分类制度的国家:主要应用德国、 英国、法国、新加坡
⑷ 什么是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务员分类制度是以业务类公务员的职权结构为基础,通过横向的职位划分和纵向的等级划分建构而成的人事分类管理系统。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包含内容是:(1)职位分类,即根据职权的内容和性质将工作职位划分为若干种类;(2) 职位分等,即根据工作的难易程度、责任轻重以及所需资格条件的异同,将所有职位划分为若干等级。这种横向的职位划分和纵向的等级划分结合起来,构成一个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人事分类管理系统。
基本内容
世界各个国家的公务员分类制度大体包括职位分类制和品位分类制两种方式,两者并无实质上的优劣,取决于各个国家的政治文化传统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运作规则。与上述分类制度相对应,是将公务员划分为“政务类”公务员(政务官)和“业务类”公务员(事务官),这种分类方式将“业务类”公务员从政府系统中分解出来,以便使其管理活动实现相对独立。公务员的职位分类或品位分类正是建立在“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的分类基础上的。
⑸ 世界上采用职位分类制的国家有哪些
职位分类 :中国、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德国、英国等
政务类公务员的分类
1、职业党务工作者
2、政府组成人员
3、政治任命人员
4、特别职公务员
业务类公务员的分类
1、行政管理类公务员
2、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3、后勤保障类公务员
⑹ 职位分类法是哪个国家文官制度的创举
职位分类法是德国文官制度的创举。职位分类法是 “行政组织理论之父”韦伯提出的。
马克斯·韦伯(德语:Max Weber,1864-1920)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政治学家,经济学家,哲学家,是现代一位最具生命力和影响力的思想家。韦伯曾于海德堡大学求学,在柏林大学开始教职生涯,并陆续于维也纳大学、慕尼黑大学等大学任教。对于当时德国的政界影响极大,曾前往凡尔赛会议代表德国进行谈判,并且参与了魏玛共和国宪法的起草设计。是同泰勒和法约尔同一历史时期,并且对西方古典管理理论的确立做出杰出贡献,是公认的现代社会学和公共行政学最重要的创始人之一,被后世称为“组织理论之父”。弟弟为德国另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韦伯。
⑺ 中国国家公务员实行什么样的分类制度
根据第十五的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议上,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十六条规定2006年1月1日实施:处级领导职务分为:国家级、国家级、省级水平的副主任,省委副主任局级、副局级,县长、副县级,乡镇级,乡镇级副主任。未明确规定其权力、一次性人力物力。参考内容如下:第十四个国家实施公务员分类制度。公务员职务类别按照公务员职务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根据本法规定,国务院可以对需要特别管理的人员设立其他类别的岗位。各工种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五个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位。第十六公务员职责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级领导职务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一级,省级副局级、省副局级、局级、局级、副县长、副县级、乡级、乡一级副主任。非领导职务设置在局级以下。第十七类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应当按照宪法、相关法律、职务层次和制度规范设置。非领导职务的综合管理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副研究员、主任、副主任科员、书记员、书记员。除综合管理类以外的其他工作类别的公务员职级,由国家依照本法另行规定。第第十八条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能、规格、定员和结构比例,为公务员设置具体岗位,并确定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第十九公务员应达到相应的水平。公务员级别和职级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⑻ 最早实行经典职位分类制度的国家是( )。 . A. 美国 B. 英国 C. 法国 D. 日本
A. 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国家。主要贯彻了四条原则:
一是因事设岗原则,即一个政府有多少事,需要设立多少岗位都要经过比较精确的计算。
二是因岗选人原则,只有符合岗位要求并按规定程序进入的人员,才能取得公务员的相应岗位。
三是同工同酬原则,即相同工作难度和工作责任的,工资报酬相同。
四是规范标准原则,即对所有职位最后都编制成“职位规范”。
⑼ 什么是职务类别
职务类别:
职业类别是以工作性质的同一性为基本原则,对社会职业进行的系统划分与归类。
拓展资料:
我国的职业分类结构包括四个层次,即大类、中类、小类、和细类,依次体现由大到小的职业类别。
细类作为我国职业分类结构中最基本类别,即职业。
我国社会职业归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
八个大类分别是: 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
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第七大类:军人; 第八大类:特殊职业的其他从业人员。
⑽ 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实行什么分类制
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的是按职位分类的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