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税收征管制度有何改进
六、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
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协调发展、技术创新、扩大出口、吸引外资,提高税收政策的发展导向力和国际竞争力。认真贯彻落实我国加入WTO的税收政策承诺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及时贯彻落实税收调控政策措施,发挥税收经济周期调节的合力。落实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与规范。认真配合总局做好增值税转型、消费税改革、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资源税完善和燃油税开征等重大政策调整工作。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按税法规定权限和程序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做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行执法质量考核和执法责任制考核,依托税收信息化系统实现行政执法质量内部自动监控,促进税收执法公平公正。全面实行办税公开。加强税法公告,把税收服务程序化、制度化。公开服务承诺,实行首问责任,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一个大厅办税、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办结、一条龙作业,把税收执法的全过程置于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之下。加大外部监督,建立自觉定期接受外部监督的机制。建立定期接受上级巡视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监督、纳税人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的制度,加强执法执纪监管,防止税务内部渎职犯罪。
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大力宣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税收公平。依法落实税法给予纳税人的各项税收优惠。精简行政审批,简化办税环节,简并表证单书。健全税务听证、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救济程序,保障纳税人对税务处理事项的知情权、申诉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依法支持专业中介机构开展税务代理服务,发挥专业机构维权护法的特殊作用。
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严密增值税链条管理,严格“一四六小”控管,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方针,加强和完善增值税管理,严厉查处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严厉打击出口骗税。加强执法检查和稽查,重点打击不开票、不入账、做假账和不申报、少申报、假申报、转移利润等税收案件。加强对区域性、行业性、集团式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整治。建立和完善省局、市局和县区局三级税收风险分析预警制度,根据税源综合信息,进行深度的技术性分析,市局侧重分析预测全市税收收入总体趋势,分析总体税负、区域税负、行业税负、重点企业税负、税源流动性及其变化规律,县区局主要监测分析主管业户的纳税状况,及时提出税负预警信息,密切监控税务执法质量,预测预防执法风险,及时采取预防或治理的应对措施。高度重视税收秩序整治的后续工作,加强与地方及各部门的合作,最大限度减少税收秩序治理的负面影响,提高化解风险和解决危机的能力。
全面加强纳税信用管理。继续推进纳税人税收信用评定和年审工作,加强信用等级动态管理,实施与纳税信用挂钩的税收分类管理措施,健全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制度。加强税法宣传,定期公告A级纳税信用企业名单,定期公告企业欠税名单,定期曝光偷税骗税典型企业名单,营造依法诚信纳税氛围。积极参与政府、企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共同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
⑵ 如何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一、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的支持。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
二、优化要素,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优化征管要素,即优化纳税主体、征收主体和服务主体,其实质就是健全税收服务体系,为征管改革的全面深化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一是积极改进税收宣传的途径和办法,优化纳税主体。建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除设立办税服务场所外,还要建立税法公告制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收信息。因此当前加强和改进税收宣传,关键要健全和延伸税收公告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变更及时公告,促进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发布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二是深化“文明办税,优质服务”活动,优化征税主体,明确服务主体。税务部门征税的对象是纳税人,服务对象也是纳税人。要在强化税务人员的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的同时,重点简化办税手续、环节,建立科学、规范的办税程序,养成文明、热情的办税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办税环境。通过快捷、准确、规范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事宜办理等服务工作,加深征纳之间的业务交流和情感交流,增强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另一方面,要适应改革需要,下大力气提高税务干部素质,突出稽核查帐技能、计算机应用能力、税收会计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强化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增强税收聚财职能和监控能力,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衡量征管改革的成败得失,也主要以能否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为标准。因此要以新的征管模式为依托,不断强化税收聚财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1、巩固和完善纳税申报管理机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一是要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制度。简化申报手续,建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程序。归并统一申报表格式,设计简便易行、填写方便的申报表,方便纳税人。二是对外强化申报制约机制。试行分类管理的申报管理办法,把纳税人按申报情况分为A、B、C三类,与日常税务稽查工作相结合,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申报不正常的纳税人,加强日常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促其尽快走上正轨。同时,强化“以票管税”,对不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严格发票使用控管。三是提高申报准确性。加强对零申报、负申报等异常申报现象的稽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四是积极推行电话申报、邮寄申报、远程电子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手段,方便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
2、建立严密科学的税务稽查体系,突出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税务稽查是组织收入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立新的征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根据“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健全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二是坚持分类稽查制度,提高稽查的针对性。按重点稽查、日常稽查(调帐稽查和实地稽查)、专案稽查等方式实施税务稽查,加大申报稽核力度,增加调帐稽查的比例。三是科学地考核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成效。在考核查补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更加科学合理的质量指标的考核,如人机选案的准确率、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率、案件审理的规范率、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准确率、重大案件结案率等等,促进稽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四是继续充实稽查力量,改善稽查手段。充实稽查人员,并在财力上向税务稽查作必要的倾斜,尽快实现以计算机手段为基础,以快速便捷的交通、通信手段为支撑的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
3、适应征管改革的新形势,积极探索新的税收计划管理办法。在税收计划的编制中,应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比例,逐步淡化计划,使组织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力求改变以往那种基数加增长比例、按支出来定计划的做法,使税收计划管理更趋科学合理。
四、夯实基础,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 夯实征管基础工作,是提高征管质量的基础,也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1、以强化监控为重点,尽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体系。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是深化改革的先行条件。在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上,要坚持做到正确处理硬件投资与软件开发以及开发与使用的关系。一是要根据新机制的要求,加强计算机软件开发,确保统一、共享、正确的税收征管软件的正常运作。二是要突出监控重点,积极运用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真正体现计算机网络在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中的依托作用,把计算机全方位应用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发票管理、会统核算、数据分析、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综合查询等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并依托计算机对其进行全程监控管理,体现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实效。三是要健全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制度,加快实现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提高计算机综合利用效率。
2、加强征管基础管理。内部进一步健全各项征管制度,规范征、管、查业务流程、工作程序和衔接、协调制度,提高征管各环节的整体效能,形成以效率为中心,网络为依托,稽查为重点,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和促进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对外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和制度,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加强对漏管户和重点税源户的管理,有效地控管税源。
3、规范征管资料管理,提高征管资料的利用效率。当前要在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把工作转移到对档案资料的简化、规范、提高利用效率上,可按照“按岗收集,按类整理,按期归档”的原则,以计算机管理为主,部分手工为辅,减轻手工劳作,提高工作效率。
五、搞好配套,为深化征管改革提供保障 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要继续深化两项配套改革:
1、深化机构改革,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征管机构体系。以“精简、效能”为原则,调整和理顺机构。要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科学设置机构、岗位。在此基础上,健全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制度,明确职责,严格执行管理程序,使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新的征管机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当前关键要建立健全三项机制:一是竞争机制。二是激励机制。三是监督制约机制。结合征管改革,在税务登记、票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和重要岗位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重点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以制度规范和约束干部的行为,确保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⑶ 税收征管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税收征管制度是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税收管理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定义:
税收征管制度:一个国家税收法令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以及税收管理的实现和税款的征解入库等,都必须依靠各级政府的协同活动才能顺利完成。同时,各级政府在执行各自的国家职能任务中,也需要一定的收入供其安排使用。为此有必要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建立起一套税收立法、执法以及税收管理权限划分的行政规范,以调动各方面共同搞好征收管理,完成税收任务的积极性,并使各级政府都有一部分可供支配的财务,以保证其职能任务的实现。这种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行政规范,就是税收征管制度。
⑷ 征管体制改革将给纳税人带来哪些获得感
构建优化高效统一征管体系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合并省级及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这是一场加强党对税收工作全面领导的重大改革,是一场增强税收服务国家治理职能作用的重大改革,是一场塑强为民便民利民税务形象的重大改革,更是一场筑强税收事业长远发展根基的重大改革。”
《方案》指出了改革的目的: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方案》要求,按照“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
国税地税机构由分设向合并改革有利于提高运行效率,包括降低征纳成本、提升征管效率、促进公平竞争等。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使涉税信息互通、征管统一、处理一致、优惠透明,促进企业在地区间的正常合理流动,资源得到更为有效合理配置。
七个阶段分步推进
税务机构改革既涉及收税又涉及收费,既要跨条块整合多种复杂事项,又要分省、市、县、乡多层级推进。
按照总体上比部委层面稍后一些、比地方机构改革稍前一些的进度安排,税务机构改革分为统一思想保稳定、顶层设计定方案、动员部署鼓干劲、改好省局树样板、市县推进全覆盖、总结经验找差距、优化完善再升级7个主要阶段。
为确保改革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税务总局构建了“改革方案+配套办法+操作文件”3个层面的制度体系,制定了一揽子改革事项的任务台账和路线图、时间表,以保证改革平稳推进和落实。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总体安排,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将按照先挂牌再“三定”、先把省局改革做稳妥再扎实推进市局及县局改革、先合并国税地税机构再划转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顺序推进。在7月底前,市、县级税务局将逐级分步完成集中办公、新机构挂牌等改革事项。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将纳入税务部门征收管理。“这无疑将使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在制度上更具规范性,不但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提升征管效率,而且将为未来税费制度改革、统一政府收入体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夯实国家治理现代化基础。”
优化纳税人办税体验
税务总局制定了《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征管业务工作方案》,随着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逐级对外挂牌,届时税务系统将实现“六个统一”,即国税地税业务“一厅通办”、国税地税业务“一网通办”、12366“一键咨询”、实名信息一次采集、统一税务检查、统一税收执法标准。
税务总局明确,新机构挂牌后,为便利纳税人办税,绝大部分办税服务厅保持现有办税服务场所、地点不变。另外一个直接变化是,纳税人将减少报送办税资料。各省份税务机关梳理原国税地税相同业务的事项清单,整合报送资料,统一资料归档,实现纳税人同一资料只报送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此外,纳税人还可以“一厅通办”所有涉税事项。目前全国已有9365个办税服务厅实现了“一厅通办”。
“实现‘一厅通办’后,我们报送的资料少了,业务办理时间更短了。”,“一厅通办”不仅避免了“来回跑”,还进一步统一、简并、规范了涉税资料报送,简化、优化了办税流程,降低了纳税成本。
⑸ 税法规定的税收征管制度有哪些
“税法规定的税收征管制度”基本制度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非基本制度包括的非常多,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购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利息所得税、城建税等等——
⑹ 我国新型税收征管格局是什么
试论地市级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格局的重组(《江苏国税调研》总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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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南片科研课题组
内容提要:从当前税收征管现状分析,现行征管机构设置的不尽科学,职能界定不尽合理,业务流程不尽顺畅,是造成“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痼疾的主要成因。随着税收信息化的发展,地市级国税局内设“征收数据集中管理中心,分片设置属地管理的征管分局,独立设置条线管理的一级稽查机构”的税收征管格局,或许是解决科学征管布局,合理界定职能,优化重组业务问题的较为理想的方案。
一、现行地市级国税征管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自1998年以来经历了三次重要转型,现行“集中征收、划片管理、一级稽查”的征管格局,是税收征管朝着专业化、集约化、信息化方向的最重要的一次转型。新征管模式是属于按征、管、查职能分类设置机构的,同时引入了“优化服务”和“计算机网络依托”这样一些非组织性措施和行政行为及技术要求,对纯职能分离的专业化组织性缺陷进行了修补,应该说是一种实现管理规范化的优化选择。
三次转型,标志着我国的税收征管改革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步步深入,日益体现出巨大的优越性:一是以信息化为手段的税收征管日益现代化。二是以专业化为方向的税收征管日趋集约化。三轮征管改革,显示了税收征管由“一员统管”至“分兵把守”再到以事设岗、专业化管理的发展轨迹,征、管、查实行专业化管理的新征管模式,体现了机构精简、效能提高、管理规范的特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征管的必然选择。三是以法制化为要求的税收征管日呈规范化。随着税收法制化建设不断取得进步,税收征管的理念、体制、行国、岗责等各环节都按照法制化的要求在日趋完善,税收征管的制约性、规范性得到了普遍的强化。现行征管模式上收、分解税收执法权力,强化税收监控管理,形成征、管、查三个系列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为分权制约、明晰职责,增强税收管理内部制约和监控能力创造了条件。
然而,尽管税收征管改革在十几年内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和突破,可税收征管体制上不统一顺畅,机制上“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管理上征管成本居高不下,执法环节上缺乏有效监督等深层次的矛盾与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着重表现为:
——征管机构设置没有统一规范。全国没有统一定型的征管机构设置标准,各省、各地区,甚至一个省、乃至一个地区的机构设置数量、名称、管辖都不尽一致,直接导致了职能分配交叉、业务组合重叠,给税收征管人为造成了管理上的不顺及混乱。如:省级国税局分设流转税处与所得税处,但各地级局流转税与所得税均合一为税政管理处;地级局均保留计财处,但到县级局均取消了计财科,由征收分局直接担负税收计财职能。这些不配套容易形成管理间的矛盾和指挥间的不畅。
——征管业务组合衔接不畅。现行的征管查外分离模式将税收征管的职能分解在征、管、查不同的部门,缺少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有机紧密的“链接”要求,而实际上税收征管的整体链条难以完全割裂,在目前征管查系列职能关系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征管查协作不够,衔接不畅,效能下降,并难以在征与管部门间明晰地分解和划分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如:征管资料的管理与使用矛盾。征收分局作为税收征管的前道,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等一般由征收分局或税务代理部门受理,但真正使用这些资料的却是管理分局,这样,征管资料在归集、整理、传递中往往出现征收部门“照单全收”,管理部门发现资料残缺时,“一传手”与“二传手”间互相推诿责任的问题,直接损害了征管基础;再如:稽查选案与检查难的矛盾。实行一级稽查后,一方面稽查选案信息主要依赖于征收与管理部门提供,由于征管两部门不具有稽查职责,再加上本身监控乏力,所以提供的信息往往缺乏针对性;另一方面,将管理型、服务型的稽查职责都落于稽查局,从而造成稽查主要精力分散,不能集中力量组织开展打击型的检查,直接影响稽查效能;另外,作为具有催报催缴职责的管理分局,对清欠中逾期不缴的对象申请司法强制执行时,凭籍的是征收分局开具的税票,这样就造成了申请执行主体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不一致的矛盾。征收分局与管理分局同样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但在现行模式下,征收分局应有的执法主体地位和作用几乎得不到体现,成为了一个完全受理型的事务型单位。
——征管职能分工弱化税源监控。现今模式下,由于存在着税收征管主要依赖税务部门单一进行税源监控,所取得的信息不能完整反映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以及征管信息源单一来自于纳税人手工信息,所需征管信息资源失真的两大弊端,税收征管对外部税源的直接有效的监控职能作用有所弱化。征管的职能分工上缺少国地税之间、税银之间、税企之间及税务与工商、公安、海关、外贸、政府主管部门等之间的合理分工与协调联系;国税部门“坐堂”式征收的管事方式,对征管基础资料只是被动受理、被动审核,企业的重要信息事项如法人变更、经营地址变更、企业改制、经营现状等信息,税务机关不能及时掌握,对征管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缺乏动态和有效的掌握及分析,税务信息的静态、滞后、虚假与现行征管模式的质量要求很不对称。
——信息化的依托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目前,税收征管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尚停留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及计会统核算的录入;输出、开票等浅表层,对税源监控、征管信息管理、分析、数据处理、以及对税收执法责任的监督、考核等功能的开发和运用还远远不够,甚至,有的计算机仅仅作为存储工具,依然是手工作业与电子备份并用;另外,目前税收征管计算机网络化功能与现行征管模式的质量要求不相适应。税收信息化从形式上表现为计算机——通信——信息的有机联接,网络和信息体的整体运作,数据信息是基础,网络传输是途径,信息化是成果。而目前实际情况是计算机网络化功能还不强,网络覆盖面还不广,信息采集与共享程度还较低,计算机网络的“依托作用”还没有真正发挥。
——税收征管的服务功效有所削弱。征管改革的初衷之一就是要建立精简高效的征管运作机制。然而,尽管目前税务机关在办税程序及办税服务方面作种种简便、高效、优质的努力,但由于征管查实施外分离后客观上给纳税人增加了管理“婆婆”,纳税人原先在一个征管机构甚至一个办税厅办结的税务事宜,现在必须同时在征收与管理两个机构间及不同的场地、不同窗口之间来回跑,既给纳税人造成了极大的烦琐与不便,又增加了纳税成本。形成内部环节多、衔接多、效率低,外部纳税人埋怨多、意见大的矛盾。削弱了税收征管的服务功效。
——征管人员的素质相对落后。一方面,现行征管模式是建立在职能化专业分工基础之上的一个组织系统。机械地依据业务流程定岗定位,而不充分考虑工作阶段性、区域性、波动性的后果及人员素质的能效,造成了基层职能分局忙闲不均与人力不足的矛盾突出,人力资源没有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征管主体的素质与先进超前的征管模式和征管手段还不相适应。表现在: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不适应现代化征管手段的应用,办税能力相对较弱,同时,征管人员的知识能力和现代化征管手段的运用技能相对落后,往往只是急用急学,跟不上新型征管模式和征管手段的推进步伐。
二、完善现行征管模式的基本思路
现行征管模式所暴露出的注重外分离形式、忽视税源监控,注重专业化分工、忽视征管整体性链接等诸多弊端的成因,一方面是由于目前计算机网络系统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水平较低,信息缺乏有效的共享和利用;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对“集中征收、分片管理、一级稽查”征管模式的片面理解,以及脱离征管需求实际,征管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分工不科学、业务组合不顺畅所致。因此,在制定完善征管模式的思路时,必须遵循建立征管模式的原则,在新一轮征管改革的总体构架下,建立符合本地情况,满足征管需求,适应现代税收发展趋势的集约化、效能化、现代化的科学征管模式与机制。
——以无形的信息集中处理方式实现虚拟性集中征收,符合税收信息化发展趋势。集中征收是新征管格局的主要特征,也是信息化、现代化税收的必然要求。集中征收的实质应该是各项纳税信息通过联结征纳双方的信息网络集中于税务机关处理,不能片面将集中征收误解为征收地点的集中。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了“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覆盖国、地税局所有税种征收管理业务的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即 CTAIS);形成对征管业务全过程的、全面的联系、制约、监控和考核;实现在国、地税局信息共享基础上的总局、省级局、地级局和县级局等网络的联网运行”的“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目标。按照这一目标,地级局与县级局的征管机构设置主要围绕在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管理思路,一方面,通过完善内部网络建设,加快内部网与社会公众网的联结,实现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另一方面,全面推广运用以网络化、电子化为主体的多元化申报方式,建立信息高度共享、纳税便捷的税款报缴体系。从而以虚拟型集中征收完成征管信息的集中处理,实现集中征收的目标,达到简化纳税程序,减少征收层次,节约纳税成本的精简效能目的。地级局内设“征收数据集中管理中心”,正是基于上述税收发展的思路和趋势设计的,可将目前机关内设的计会统职能部门并入,地级局以下不再单设计会统职能部门,其职能由“征收数据集中管理中心”承担,包括纳税申报、开具税票、税款解缴、国库入库情况在内的征收信息,由属地管辖的征管分局采集并通过网络实时上传“征收数据集中管理中心”的信息“共享库”,进行集中处理与分析后为征管、稽查及职能部门和领导决策提供共享的信息资源。
——以有形的属地划片管理方式实现征纳紧密型管理,符合税源监控的征管需求。根据我国地域辽阔,纳税人素质参差不齐,地域间纳税人规模和数量分布还很不均匀的现状,地级局征管机构的设置应本着因地制宜、有利于监控税源的原则科学分布和设置。笔者以为:目前,省以下地级税务局宜按行政区划,分地级、县级、农村税务所三级,以属地辖管为原则划片设置征收管理分局及农村税务所,这既符合新征管法执法主体的定位划分(新征管法总则第十四条),且与地方财政级次相配套,便于税务机关与地方政府及相关综合部门的协作,又避免了纯征收或纯管理模式下机构功能单一,税款征收与税源控管职能分离造成对税源监控乏力的弊端,同时有利于解决机械间交叉业务多、信息传递环节多造成征管查衔接不畅、职责难以明确等诸多矛盾。另外,征管合一的征管分局对税源和收人负全责,除具备有征收权(作为征收数据集中管理中心的延伸征收点)、管理权外,可以将管理型与服务型的税务稽查职责赋予征管分局,有利于解放稽查力量,使一级稽查局能集中力量组织查处重大涉税案件,更加凸现税务稽查的打击型和执法威慑力。
——以独立的扁平型管理方式实现一级专业税务稽查,符合建立打击型稽查特性。由于新征管法对地级税务局设置的稽查局是否等同于征管法关于税务局机关设置定义的分局,享有执法主体资格,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征管法规定:市(县)级稽查局对外实施处罚的执法权限只相当于税务所,对2000元以下的罚款具有处罚权,税务稽查的对外处罚均要求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名义作出。这表明税务稽查执法权限上收是税收法制建设的方向之一,也是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的要求。为增强税务稽查的执法地位,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打击型威慑力,并强化税务稽查的权力制衡和执法约束,笔者认为:地级以下稽查系列的机构设置应设立地级统一的稽查局,下设若干区域检查局,实施独立的一级稽查的扁平管理。赋予地级稽查局税收执法主体资格和稽查系列的垂直管理权,统一组织全市范围内的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及包括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在内的执行,并负责对内部的执法检查、案件复查,及稽查系列的统计报表等管理事项;下设的区域检查局主要集中力量执行和开展各类日常、专案、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涉税大要案,更有利于在适应税收法制化建设要求下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打击型稽查作用。
三、建立新型税收征管格局的构想
征管格局重组是一项科学性、系统性很强的工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管理信息化原则。税收征管要进一步加强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应用,全面实施科技兴税带动战略,增加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提高信息集中度与共享度,逐步实现信息化基础上的专业化、规范化。二是流程标准化原则。在本级局范围内,征管查业务程序应统一、规范、明确和顺畅,保证征管链条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尽可能减少业务规程设置的交叉重叠。三是规范法制化原则。新型征管业务流程必须完全适应《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依法治税标准,不得有违法制原则。四是精简效能化原则。征管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分配及业务组合必须以精简高效为原则,科学配置、合理界定,力求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质量,求取最高效益。五是岗位制约化原则。征管岗责设置应便于上级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以及本级对内部各岗位间征管业务状况进行全面、即时的监控与管理,便于对征管业务进行量化考核。六是配套横向化原则。既要注意内部征、管、查专业机构横向间的信息传递与业务衔接,同时必须注重外部与地税、工商、财政、银行、海关、外贸及公检法司等综合部门的业务配套与联系,形成税收征管的综合合力。
综上所述,当前地市级局税收征管机构的理想设置应为“建立地(市)级征收数据集中管理中心,按地域设置属地管理的征管分局,独立设置条线管理的一级稽查机构”。(详见上页图表)。
根据信息化与专业化有机结合的原则,其税收征管机构间的职能分工为:
——征收信息集中管理中心职能。包括汇总处理征管数据信息;负责税收会计核算、统计及计划管理,并产生计会统报表;对重点税源进行调研、分析及控管;与银行、国库、财政等横向相关部门涉税信息交流;将征收信息、横向间的涉税信息、重点税源监控信息等集中分析处理后,为征管、稽查、职能部门和领导决策提供共享信息资源。
——征管分局职能。包括受理、采集、审核纳税申报信息;负责税款征收、税票开具及税款解缴,并实时为征收数据集中理中心提供所有征收信息数据;征收票据、凭证、资料及外出经营单证等票证管理;税务登记、认定等户籍管理;防伪税控、交叉稽核管理;稽核评税;减免抵缓退税税政审批管理;核定申报方式及纳税定额管理;所得税汇缴管理;重点税源、零散税源监控管理;逾期催报催缴、违章处罚执行;管理性税收清理稽核及协查;税收宣传、培训和接受咨询;协税护税网络建设等。
——稽查局职能。包括地级稽查局负责稽查系列的业务管理、指导、协调、调研、考核及内部制度规章的规定与执行监督;制定下达稽查工作计划和任务;组织内部执法检查和案件复查;选择稽查对象;受理涉税案件举报及组织重大案件查处;组织行业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对外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职责;负责本级权限内的案件审理等。下设检查局主要负责辖区内税务检查、一般案件审理、检查通知与处理决定的送达;具体执行稽查局赋予的行业、专项、专案税务检查;查处重大偷骗抗税案件;追缴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课题组成员:苏州市国税局王建亚、叶惠元;无锡市国税局 袁宝荣、欧文钺;常州市国税局 缪劲松、王奇光;执笔 王奇光)
⑺ 最需要改革完善的征管制度有哪些,应如何完善
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的探讨 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实行2年来,基本实现了当初立法时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思想和要求,对税收征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确保了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加快了我国税收征管的科学发展。但是在这个进程中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需要依法、科学地加以解决。本文拟针对现实税收征管活动中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提出理论上的解决方案。一、税收征管面临的主要问题随着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施行,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新挑战,一些在实际工作中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开始暴露出来。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税源管理与税收征管制度的矛盾。税源管理与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矛盾,简单地说是“应征”与“须征”的矛盾。当前,我国基层税收征管工作仍然在实行计划管理,尽管各级税务部门一再强调要“应收尽收,涵养税源”,用法律的观点就是,符合法定纳税条件的、产生纳税义务的经济行为,都应当交纳税收,税务机关也应当对其征税。但是,我国现行社会环境中,不少纳税人对履行纳税义务非完全自愿,而且,长期以来形成的纳税征收模式也使得,不少纳税人存在寻租行为,或者是侥幸行为,“应收尽收”在目前也仅仅是税务机关的一个工作目标。现实中,多年以来实行的税收计划管理,在保证税收收入、完成国家财政收入预算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是非常见效的,但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提高税收执法的规范性、高效性,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在这个规则面前,征、纳双方是平等的,以往所过多强调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必须服从税务机关的管理、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必须按时纳税等,相应忽视了纳税人权利的做法需要纠正。这样在“应征”与“须征”之间必然生产矛盾。这种矛盾从税收征管工作讲是税源管理粗放与税收征管专业化、精细化、集约化之间的矛盾,从法律的角度讲是税收执法的实现问题。一部好的税收法律需要良好的实行途径,即一个合理、科学的制度安排来确保其实现,这样才有现实的意义。(二)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中程序性安排不合理在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中程序安排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具体表现为:税收管理层次过多,税收征收的流转环节过多,办税程序和手续复杂,结果出现了,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应付多头检查等;而税务机关征管效率低下,工作质量不高,基层工作负担过重等现象。究其原因,在于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中程序性安排不合理,程序设计缺乏科学性,没有按照税收科学的原理设计征管程序,由于程序性安排的不合理给实际税收征管特别是基层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成本”,给纳税人带来了“成本”。降低这种成本是现在税收征管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现在,有的基层税务机关迫于各种压力,已经开始尝试税务征管的流程再造,有的地方取得的一定经验,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税务征管程序性问题的存在由来以久,需要切实得到解决了。(三)现行税收征管机构设置与税源分布不相称随着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经济税源向城区(经济中心区)转移的特点表现得越来越明显,这是近几年来税源变化的显著趋势。随着我国税制的改革,这个变化趋势将更加必然、更加显著。但是,我国税务机关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发达、发展中、欠发达地区的税务机关的设置是完全一样的,特别是基层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完全按照行政区划统一编制、统一职能,造成税务征管的机构设置与税源没有关联性,税收征管资源与税源分布不相称,二者的结构性差异的矛盾十分突出。《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没有作出规定,但是,该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务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其实,对于这一条的理解是可以更加丰富的。是不是可以把省级以下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源的结构做出调整呢?(四)税务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比较低《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现在,税务机关信息化硬件建设可谓处在各级行政机关的前列,软件建设也是相当不错,问题在于信息化的关键是信息的收集、处理、反馈、应用水平如何,现在税务机关在信息化建设问题上有如“有了高速公路,没有高速的物流”。特别是,税收征管信息的准确性、可信度不高,各种税源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税源信息应用水平较低,大部分征管业务还停留在手工操作,现有的信息技术没充分使用。这些矛盾和问题,严重制约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妨碍了税收征管法的有效实现,需要创新,推进改革,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的原则(一)依法征税的原则《税收征管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这就非常明确地规定了税收征管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在完善税收征管制度的过程中,也必须如此。具体来说,税收征管业务重组、流程设计应以法定内容、程序为依据,增加税收执法的透明,坚持税收执法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尊重纳税人合法权益。(二)效率精简原则税收征管制度的再设计或者完善,就是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以纳税人的需要为重点,基于对纳税人的信任为基础,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对税务机关的管理层次和工作流程进行合理的再造,优化征管资源配置,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三)分权制衡、监督有力的原则税收征管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有相应的制衡机制,建立良好有效的监督机制。新的税收征管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税收优先的原则,树立了税法的权威,但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权力必须确保在职权范围内履行,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不得剥夺他人权利,无权自行终局裁决,不得超越法律,自设权力或豁免纳税义务,违法行为必须得到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在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时,必须进一步分解税收执法权,强化对税收执法的检查监督,并按照新征管法第11条的规定,分离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建立相互制约的机制。同时,税务征管应接受外部监督。(四)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任何理想的制度都存在理想与现实、需要与可能之间的差异。从现实情况开,各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弹性非常小,从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看,税收征管的完善必然是渐进过程,不可能推翻一套制度,重新建立另一套制度,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是现实选择,这种现实选择也必然是符合实际的,是最优的。三、完善税收征管制度的几点设想(一)税收征管制度的程序优化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必须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遵循税收征管运行规律和信息化建设要求,把征管活动中的政策咨询、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纳税、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等各个环节,优化、简化、规范化,具体可按照办税服务、税源管理、税务稽查、法律救济等阶段来合并、梳理,重新进行业务定位,划分相应人员、岗位的职责。在征税流程设计上,可以把所有的涉税事务中重点的事务为流程涉及要考虑的主线,运用信息技术为手段,在考虑征管业务与纳税人纳税过程的关联度大小基础上,设计征税流程,并相应调整税务机关的内部职能部门和职权划分。各地试行的办税服务厅实体化、一窗式管理、同城连锁办税、前后台分离限时办结等都是较好的征税方式的变革。总之,程序优化要强化办税服务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税务机关集中受理纳税人涉税事务,有效解决纳税人纳税成本高的问题,同时,也要解决征税成本高的问题。(二)提高税收信息收集、处理、应用能力税收征管流程的设计要兼顾税收信息采集、处理和应用,把多个税务职能部门多头管理纳税人信息合并为一头管理,规范业务衔接和信息传递,明确各业务点的工作内容、标准、信息流向,切实依托信息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三)调整征管资源与税源的匹配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有效实现税收征管法的重要内容。加强税源管理,从征管部门的角度,就需要加强资源的配置,从大的方面讲,我国现行税务机关的设置是否可以考虑经济税源的变化趋势,适当作出调整,比如对经济税源大的地区可以增设机构,而对于税源小的地区应当彻底精简机构。从中间层次讲,各省税务机关单纯的管理职能可以适当精简,应加强省级税务机关配置本省税务征管资源的权限,按照经济税源的情况调整本省税务征管资源。从微观层次讲,各市地级税务征管资源重点在征收和协调工商、海关、金融、外贸等部门,尽可能减少管理职能。各地市税务机关应重点按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经济形式、不同经营方式、不同纳税信用,全面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基础税源、纳税情况,健全和完善各种征税制度,改变税收征管粗放的局面。基层税务机关除了要完善征收岗位外,应重点建设税务管理员,明确其职责为调查核实、评估约谈、日常检查、税务审计、处置执行等权力,把纳税事前和纳税事后的评价、裁判权交给基层税源管理员。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是能否切实贯彻和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关键,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税收面临的新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税收征管必须要在一个好的制度安排下,才能适应的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适应纳税人的需要。
⑻ 对如何做好新征管模式下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
当前,我省各地按照省局统一部署,积极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工作,突出强调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合理调整管理职能、优化调整业务流程、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强化信息技术对税源专业化管理支撑的新征管模式。该项改革打破了原有的征管方式,对各方面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对于纪检监察工作,如何迅速融入新征管模式,并在新的模式下有效发挥作用,需要我们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每位人员认真思考、努力探索。
一、提高认识,明晰新征管模式中纪检监察的定位
(一)纪检监察工作始终是推动税收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我们必须认识到,不论征管模式如何改革、征管方式如何变化,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使命不会改变、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不会改变。无论选择何种征管模式,我们的出发点都是为了使税收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在我们根本前提下的纪检监察工作的使命是不会改变的,我们改变的只是一些外在的比如工作方式、工作流程等,而其内在仍然要求我们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重要作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为税收事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纪检监察及时融入新征管模式是保证改革方向的关键
在新征管模式下,我们机构、部门职责、业务流程发生了变化,如果仍然沿用以前的监督模式开展工作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事倍功半。我们要摒弃那种认为专业化改革只是业务部门的事的观点,要有的放矢,密切关注改革动向和改革发展的方向,适时考虑二者的结合,及时融入新的模式并在其中发挥好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对改革过程在中出现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必须及时坚决指出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和纠正。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既达到全程保证税收事业稳步推进,又可以保证改革向正确方向前进的作用。
(三)纪检监察可以有效监督税收政策的正确落实
改革是革除陈旧、落后的东西,配置创新、先进观念的过程,在改革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眷念陈旧、落后东西,难以接受新鲜事物,导致改革迟迟得不到有效推进;二是分不清先进与落后,辨不明陈旧与创新,眉毛胡子一把抓,改革的实效得不到体现;三是在改革的过程不注重循序渐进,一夜之间,全部改变,改革陷入混乱,改革的成效被抹杀。如果我们的改革出现这三种情况,那么,税收政策的执行必然混乱,错误将频频发生,此时,就特别需要纪检监察发挥应有的作用,全程监督税收政策的正确落实,确保税收政策在改革中不走样。
二、加强协调配合,快速融入新征管模式,积极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一)及时消除认识误区,找准新征管模式下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结合点
面对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省局、市局分别出台了指导意见,在意见中,对纪检监察工作有一些涉及,如上收县级局部分职能、由地市级局统筹规划部分工作等,使得一些基层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在认识上形成一些误区、有所茫然,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没有清醒认识,工作没有规划,甚至认为县级局既然成了征管实体,就没有纪检监察的事了,有种“一推六二五”的想法。这是没有充分了解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实质造成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税收征管改革本质上是对现有征管体制与模式的优化,其最终目的是提升征管质量和效率;必须充分认识在任何时候,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都必须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全过程。要及时消除认识上的误区,要找准开展工作的四大结合点,一是纪检监察对于改革过程中人员调整和财产移交中容易脱节的环节,二是纪检监察对于改革产生管理风险环节、风险点的监督,三是纪检监察对于改革探索中税收执法权限调整和实际执法的监督,四是对于新环境下政风行风的监督,找准这些结合点后,我们就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各系列的协调,快速融入到新征管模式中,针对结合点,对应开展各项纪检监察工作,保证征管改革项目的顺利运行。
(二)抓自身业务能力建设,着力打造适应新征管模式的新型纪检监察队伍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纪检监察工作要开展好,首先必须要有把握当前形势的能力以及正确高效开展工作的能力,换言之,就是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有开展工作的能力。要加强自身业务能力,不仅仅需要掌握监察工作方面的知识,对于税收业务知识也要熟练掌握,否则,以外行监督内行、以门外汉对高手说教,将收效甚微、事倍功半,甚至会因为某些错误的判断而贻笑大方,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学习培训,包括对兼职监察员以及特邀监察员充电,既要学习纪检监察知识,更要学习税收业务知识、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基建工程、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另一方面要选派能力强的人充实纪检监察队伍,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将秉公执纪,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求真务实、改革创新,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的人员逐步配备到纪检监察队伍中来,打造一支能过硬、敢过硬、能干出成效的新型纪检监察队伍。
(三)快速融入、积极工作,发挥应有作用
纪检监察工作要真正发挥作用,与能否快速融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有很大关系。长期以来,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由于组织机构方面的原因,工作常常是慢慢适应、被动进行,在发挥监督职能上更是有走过场、事后工作等情况。在新的征管模式下,一方面,上级部门上收部分职能,另一方面,由于直接处于管理一线的人员增多,监督重点有所迁移,基层局的纪检监察面临新的组织架构和新的流程,我们就需要更加注重在分级分类管理中的税收管理风险环节、风险点的监督,要敢于主动监督、善于及时监督、做到严格监督。在开展监督的同时,注重分析改革中出现的制度缺陷和薄弱环节,组织排查容易导致权力失控的关键部位,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并将措施认真落实,确保改革过程中的安全和改革之后的安全,确保新征管模式安全开展、顺利定型、完美收官。
(四)居安思危,构筑党风廉政铜墙铁壁
党风问题是事关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只有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才能不断提高税务干部队伍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我们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要注重源与流、局部与全局、领导与一般干部、重点与一般、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同时要处理好教育与惩处、监督与管理的关系。要有一种“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危机感,归集和整理税务系统各类违法案件的典型特征和危害,分析税务系统各类风险环节,居安思危,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坚持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两责”,坚持“三级联动内控”机制的落实,形成整体综合性廉政建设体系,浇筑一道能抵御住风吹雨打、经受住侵蚀腐蚀的常打磨常新的铜墙铁壁。
(五)放眼未来,打造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
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怎样改革,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使命不会改变,无论何时,也不会存在取消纪检监察工作职责。纪检监察将会一如继往发挥着监督的职能、保驾护航的作用,我们要立足当前、把握未来,在深深思考现在工作状态的情况下,结合改革动向,先行一步思考将来的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各类监察人员的作用,注重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研究新的工作模式,先行考虑可能存在的制度问题、体制机制问题以及人员积极性问题,从影响工作积极性方面寻找突破口,配备好人才队伍、调配好各渠道监察力量、科学选择立项监察项目,打有准备之仗,打好监察工作每一场战役。
总之,我们必须牢记使命,勇担责任,敢挑担子,发挥我们应有的作用,切实负起责来,监督税收政策的正确落实,实现“三个确保、三个安全”的目标,推动税收事业稳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