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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调查巡查制服

发布时间:2021-07-30 18:59:20

❶ 1.预算管理体制 2.论述我国的税务检查制度

我国在税收征管的三个主要环节中,管理是基础,征收是核心,检查则是保障。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检查,既可以发现税务登记、申报等事前监控中的漏洞和问题,也可以检查核实税款征收的质量,从而成为事后监控的一道重要的环节。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检查的对象、内容、检查权限、税务机关及相对人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一项管理活动。它是税务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表现。
二、税务检查的职能有二,1,是追补税收收入,2、是以查促管。
三、正因为税务检查对税收征管工作具有查遗补阙、敦促改善的监控、保障功能,各国都极为重视税务稽查体系的建立。
对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储蓄存款的权限、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保密义务以及有关主体的协助义务和纳税人对非法检查的拒绝权等内容,作了新的补充和完善,这些均有助于我国税务检查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❷ 税务稽查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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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

选案

国税机关根据公民举报,部门转办,互有交办,情报交换或通过微机网络分析筛选有嫌疑的,征管分局移交的嫌疑对象进行计算机或人工排列后列出稽查重点户。

国税举报中心设在稽查局,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对涉税案件的举报,并填写《举报案件摘要表》,有权根据《举报案件摘要表》直接填写《稽查人员下户检查批准书》,经审批后实施稽查。

检查

税务稽查的检查工作,是根据选案所确定的稽查对象,组织稽查人员寮施检查,采取必要的方法、措施和手段,收集案件的证人、证言,原始书证材料,整理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直接将案件移送审理的活动过程。

1.检查前的事项

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之前,除下列三种情况之外,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被查对象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并要求收件人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取回存档。

(1)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事碍稽查的;

2.回避制度

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3)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3.询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时,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总是和情况”。也可以对当事人、见证人或其他有关知情人,了解相关情况。

询问的基本要求:

(1)询问当事人,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2)询问当事人时,应有专人记录、制作《税务稽查询问笔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查帐

(1)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规定,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稽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进行检查:

a、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b、调出发票检验;

c、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d、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e、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发票和其他纳税资料时,可采取调取帐簿资料和实地检查两种方法。

a、调取帐户及有关资料。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税务稽查可以采取通知被查对象将其帐簿、凭证、报表等 关资料,按规定时间送交税务机关实施稽查。

b、实地稽查。税务稽查人员根据税务稽查计划,可以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所在地和货物存放地实施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部门的稽查人员在实施实地稽查前必须按制度规定向部门领导例行报告,并填制《税务检查人员下户检查批准书》,经批准后实施。否则,纳税人可拒绝检查。

5.证人

税务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证人应如实提供情况,否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证人的证言资料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由本人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请人代写,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和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说明更改的原因,但不退还原件。收集证言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

6.取证

调查取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税务机关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可以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证人用书面的形式提供情况,以取得书面证言。税务机关在帐外调查中为取得证据原件应当向当事人开肯《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并设置《证件复制(提取)单》。

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必要时对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证明原件、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7.税收保全措施

稽查中依法需暂停支付被查对象存款的,庆当填写《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税款的存款;依法需查封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验明所有权后应当填写《查封(扣押)证》,并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查封时,应当粘贴统一封志,注明公历年、月、日,加盖公单;依法需扣押的,应当填写《查封(扣押)证》,并开肯《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税务稽查中发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向税务机关结清庆交纳的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216)通知规定,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手续,填制《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提请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待结清税款后,方可出境。

8.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

税务机关对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要填写《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前来办理解除查封(扣押)的手续;需解除暂停支付的应当填写《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解除暂停支付措施。

9.立案

税务稽查人员在对未经立案的纳税人实施稽查过程中,发现该纳税人已达到了立案的标准,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办理立案手续,被充案。

立案标准:

(1)偷税、逃税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2)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元以上的;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10.签证

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检查中应当认真填写《税务稽查底稿》,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资料应当注明出处;稽查结束时,应当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查实,听取意见。

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查帐时,应逐笔如实地记录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所映此项稽查工作的情况。制作《税务稽查底稿》和《税务稽查签证表》,实施稽查结束时,交由被查对象的有关负责人逐项核对并认为,证明无误后签字盖章。

税务稽查审理

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机构立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检查完毕基础上,由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事实、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或者《税务稽查结论》的活动过程。

税务岙查审理工作应由专门的审理机构和专职审理人员负责。必要时可组织有关税务人员会审。

处理程序:

A、简易程序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50元以下罚款,或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应在发出《处理决定书》之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申辩、陈述的行政处罚程序。

B、一般程序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5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应当向当前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申辩、陈述,否则,视为放弃权力。

C、听证程序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含)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含)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力。

告知

适用一般程序及听证程序的涉税案件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告知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辩解,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听证

对公民处罚两千元以上,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罚一万元以上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可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天内申请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且符合听证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纺织品的证,听证程序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及温国税法(1998)88号文件规定组织。

执行

执行人员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被查对角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执行人员可填制《税收保全措施审批表》,报经县以上局局长批准后,依法对被查对象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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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请问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有什么分别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编著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的解释,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总称;
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种,是指税务稽查机构的专业检查。
从概念上可以看出,税务检查包括税务稽查。
具体区别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主体不同。税务稽查的主体只能是税务稽查局,而税务检查的主体包括稽查局和其他税务机关。

2、执法对象不同。税务稽查的对象是涉嫌偷逃骗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目的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检查的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

3、执法案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的案件;根据稽查计划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的案件;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的案件。税务检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或者是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对停歇业纳税人进行的调查核实。

4、执法程序不同。税务稽查专业性强,要求水平高。即必须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实行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税收检查则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比较简单,不一定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行了。

5、执法权限不同。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未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等其他违法行为则没有处罚权,只能由赋予处罚权限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进行处罚。

怎样进行税务稽查查账

一、税务检查方法:

财务指标分析法、账证核对法、比较法、实物盘点法、交谈询问法、外调法、突击检查法、控制计算法

二、税务稽查实施

1、查前准备

(1)审阅分析会计报表,确定查账线索

(2)收集整理纳税资料

(3)拟定提纲,组织分工

(4)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哪些情况下不需要事先通知)、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A.事前通知

B.稽查回避

C.出示证件

D.调账程序及返还期限(稽查案例)

2、稽查实施

A.做好查账原始记录:按检查顺序编制《税务稽查底稿》

B.整理原始记录资料:按税种分类型归集,编制《税务稽查底稿(整理)分类表》

注意:企业拒绝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法律责任(征管法第70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C.复查落实查账记录

3、查后终结

(1)计算各税应补税额、加收的滞纳金

(2)通报问题,核实事实,听取意见

(3)填制《税务稽查报告》或者《税务稽查结论》

(4)交流意见,签字认可: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该怎么

❺ 税务机关对稽查案件中止检查的其他规定有哪些

1、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2、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

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

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5)税务调查巡查制服扩展阅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

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

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1、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

担主体的;

2、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❻ 税务检查主要有哪些内容

您好,为您讲解一下税务检查的几项基本内容:

(一)税务检查的基本内容

1.税务检查的一般内容

(1)检查纳税人税收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

(2)检查纳税人会计法及财务制度的落实情况。

(3)检查纳税人的财务资料和与纳税有关的财产实物。

2.税务检查的具体内容

税务检查具体内容是指税务检查部门对各税种的具体检查。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较多,但无论税收使用权和管理权如何划分,纳税人都必须接受不同税务机关对其不同税种的缴纳行为的详细税务检查。不同的税种,其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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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建立税务检查过程监督制度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案件复查制度”介绍给你,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质量,加强税务检查业务管理,促进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规范化建设,形成税务检查内部制约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地税系统各税务所、稽查所和稽查分局实施税务检查的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检查案件的复查是指税务部门对已经检查结案的案件按照一定的选案方法和比例进行重新调查,对复查结果按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 税务检查案件的复查工作由税务检查部门负责组织,检查与法制、监察部门共同组成复查协调小组,由有税务检查执法权的机构负责对税务检查案件进行复查。
第五条 税务检查案件复查的范围包括:
一、对经检查已结案未发现问题的案件进行案头分析,有重点地将经营时间较长 、规模较大或有其它疑点的纳税人确定为复查对象。
二、对举报案件查处后仍有举报要求查处的案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和信息 ,认为确有重新调查必要的确定为复查对象。
三、其它需要复查的案件。
第六条 税务检查案件的复查应本着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市局有关税务检查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复查对象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原税务检查案件从基本事实确认、执法程序、适用法律、定案结论、法律文书的使用等是否合法、规范进行核查。
第七条 税务检查案件复查结束后,由复查人员根据复查情况填制税务检查报告 ,对经复查未发现问题的案件作结案处理;对经复查发现问题的案件,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先行对纳税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税务检查案件经复查后,由复查小组出具复查结论(见附件),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对发现问题的案件由复查小组进行分析,根据复查后的不同情况由检查、法制、监察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其中涉税部分并入原案处理。
凡经复查发现存在税务检查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由税务检查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凡经复查发现原税务检查人员未能按照税务检查工作制度规定完成检查工作任务,不适应税务检查岗位工作要求的,由复查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报有关部门给予降级或调离税务检查工作岗位处理。
凡经复查发现原税务检查工作中存在未按税务检查制度进行检查、检查程序有误 、执法不规范等问题的,由有关部门按执法监督程序处理。
凡经复查发现税务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存在营私舞弊、越权或不作为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区、县局、各分局应定期组织复查工作,对经复查发现问题的案件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就复查情况在本局内进行通报,切实保证提高税务检查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

❽ 税务日常巡查哪些内容

“五清楚”,一是辖区内的纳税户数清楚,二是每个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清楚,三是每个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清楚,四是每个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状况清楚,五是每个纳税人的纳税情况清楚。
“五到位”,即巡查覆盖面到位,巡查中发现问题书面报告到位,巡查后总结分析到位,巡查情况监督检查到位,巡查后责任追究处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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