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超市里面的小偷怎样处罚
1、超市发现盗窃行为,应当及时向警方报案。
2、超市不是政府执法部门,无权对涉嫌盗窃的行为人进行处罚、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
相关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 超市防损有权利抓小偷吗(做过防损的老前辈进)
要知道把东西藏在哪里了.你就可以拦住当事人..人赃并获..但不能动手打人..但要是在拦不住.就可以把当事人抓住.然后报警..记住不能动手打人!要冷静.还有要有第三方在场.要不然说不清的.很可能反咬你.
3. 怀疑超市的小偷到底是外面人为还是内部人所干的
每个行业都有潜规则,如果超市保安对扒手管的严,那些扒手就会在超市闹事。
遇到这种情况第一首先是报警通过警方来处理这件事情,警察有权利调阅超市的监控录像,一般超市作案的人就那么几个很好抓的,第二超市购物时候看管好自己的财务,尤其是人多的地方少去,应为小偷对超市研究很透彻,那些商品是顾客容易抢购的他们一般就在那附近。超市作案一般是俩人以上单人作案较少,赃物到手以后马上转移,即使你现场抓住一般赃物已经转手,而其容易遭到打击报复。如果在卖场丢失站在原地第一时间报警,警察进入卖场势必影响超市销售,超市以后就会加强监管。记住第一时间第一地点报警即使你丢失的是很小的财物。
4. 请问大人在超市偷东西被超市的人抓住了,超市他们有没有权力把小偷捆起来
捆起来无可厚非,不能打或者侮辱就行,简单限制行动可以。
5. 超市是否有权对有“盗窃行为”的顾客进行罚款
超市无权对小偷罚款。按照法律规定,超市对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所以超市在自行抓到嫌疑人后罚款的行为属于要求赔偿的行为,但是超市罚款的数额必须合理。如果超市利用自身的条件逼迫嫌疑人缴纳不合理的罚款,相反超市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6. 超市商场有权搜身吗
超市搜身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7. 超市有权‘偷一罚十’的处罚吗
在行政法的层面上,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所谓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行政主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而商家作为营利性经济组织,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即没有对外罚款权,可见,商家自行制定的“偷一罚十”在行政法层面上并没有相关依据
8. 超市偷东西超市有权罚款吗
没有。超市无权罚款。
偷一罚十等口号一般用作超市等场所的威慑性口号,实际上,超市等机构并没有权力对违反治安的行为作出罚款。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即超市有权将人扭送公安机构,由派出所的民警按例进行处罚。但超市本身,没有处理并罚款的资格。但一般情况下,出于私了的心理,许多人会接受超市提出的偷一罚十或者其他赔偿要求。
但是,超市做法错误不代表偷窃者是正确的。双方应在权威机构的调解下解决争端。
(8)超市有权利制服小偷吗扩展阅读:
对“偷一罚十”行为的评价
1、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律专家武胜建认为:
此案需要研讨的问题,一是超市能否自行制定偷窃行为的标准,二是超市在发现偷窃行为人时能否自订规则予以处罚。
超市自订的“厂方促销工作人员工作程序”中,在工作期间将不是自己促销的商品拿到自己的工作岗位算作偷窃,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偷窃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标准只能由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授权有关机关予以判定。而超市作为一个企业,绝对无权自订偷窃处罚标准。
当其制定的标准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这种行为必将会给社会的法制秩序造成混乱。超市发现偷窃行为人时,该行为人在法律上尚属嫌疑人之列,是否能确认为“偷窃”须经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定夺。
如果允许超市不依正当程序擅自对偷窃嫌疑人进行处罚,则可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法律赋予公民在正当程序中的申辩权、申诉权就会被剥夺。
另外,如偷窃行为证据确凿的话,由超市按自订规则以罚代法予以处置,则极有可能会使本应受到法律制裁的偷窃者逃脱,客观上造成放纵违法犯罪分子,使其得以继续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
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明确表示:
商家“偷一罚十”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依据行政处罚法,只有国家机关才能进行处罚,商场没有处罚权。即使是对方错了,商家也绝不能以非法手段对待“小偷”,擅自处罚。当然法律也同样保护商场权益。
洪教授指出商场的正确做法为:一是将偷拿者送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二是至于损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偷拿者赔偿。尽管这样做很“麻烦”,但洪道德强调,只有走合法程序才能完成对自身权益的合法保护,维权不能以破坏法律、伤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