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怎样认定
B。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经专业人员设计,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2017版法官服夏装款式。
这几天,微信朋友圈传着关于新款法官服夏装的各种被吐槽。作为一名与法官服已经无缘12年的人,似乎已经无权对之置喙了。
但在这个周末,看着这样的新闻不由想起了大约是2001年第一次换装的情景。一个人总想起往事,是进入老年的标志之一啊。但我总是想起,不但想起而且要记下,因为那是一段经历。
我1996年进法院时着的是84式制服,这完全是军警式制服的法院版,后来民间流传有“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顺口溜,来源就于兹。
大约在2001,法院伴随着当时的去行政化、司法改革,开始配发了2000新式制服,那就是以法袍为代表的文官式服装。
这套制服夏装款全国法院从2001年5月1日起正式穿着,当然正如上级文件和精神传达一样,制服的配发也是先中央后地方,层层落实。
到了我们最低一级的基层法院,已经是9月中旬的事了。我刚刚从文档里搜索出2001年9月18日原任法院院长《石维云院长在换装仪式上的讲话》。读罢,真是让人感慨万千,16年前的往事。
『叁』 警察军警联合任务一般多久
这个时间是不固定的。
在中国,军队和警察皆属于国家机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都是非常讲究纪律的部队,也是可以带枪执行任务的群体。无论在什么年代,军人和警察都是不可缺少的存在。
对外需要有军队抵御外敌,保家卫国,对内,需要警察维持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当大自然发生重大灾害或者疫情时,总能看到穿着各种制服的人冲锋逆行,为了人民的安危舍生忘死。所以在中国,老百姓一向很爱护子弟兵,对警察也总有一颗敬畏的心。
中国民间常说“军警一家亲”,意思就是尽管他们分工不同、着装和所属部门不同,但是他们都有着共同的信念和使命感,只要国家和人民有需要,他们都会义无反顾向前冲。
军人和警察的等级是不可以放在一起进行划分和排列的,军衔和警衔是两种概念,两者不可能完全对等。
所以很多普通人习惯性地喜欢看级别和职务,然后再来决定谁指挥谁,那是不正确的。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军警是绝对不可以互相干预的,因为他们之间没有任何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当军警联合行动时,指挥权的归属取决于该次任务由哪一边主导。
如果警察在处理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面对的是一群穷凶极恶的罪犯时,在执行抓捕工作时,完全依靠警察自身的力量就有点力不从心了,若需要部队的配合并发出了求助的要求,军队就会立刻派出相关的专业人员赶赴支持,这时候的军人就会坚决服从警察方面的指挥和领导,军人会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全力配合直到完成任务时为止。
『肆』 制服的介绍
制服可以创立品牌形象也还可以增强部门之间的凝聚力,使企业内部更好的划分部门的职责,制服可以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让人心情愉快,又是公司实力的象征,有利于客户记住本公司,能提高销售业绩,制服还能体现企业,机构,组织的权威性,最能体现这一点是国家政府机构人员的制服,如工商税务,政检法部门,军警人员的制服等,
『伍』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怎么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八种加重处罚情形,其中包括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但对于如何冒充、冒充行为应达到哪种程度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掌握不一。笔者认为,对于该加重处罚情形的认定须谨慎。
1.冒充军警的行为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行为人主动亮明自己的军警人员身份、出示军警证件、身着军警服装、携带警械、驾驶军警车辆等形式。但并非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表现形式就一定构成冒充军警抢劫,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如其并非出于抢劫的目的,则不宜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否则将会导致客观归罪。
2.冒充军警的行为应达到使一般人能够相信其身份的程度。冒充军警抢劫与一般抢劫的差别在于前者同时还损害了军人警察的形象。若行为人仅用口头的方式冒充军警,且其演技拙劣、破绽百出,按照普通人的辨识能力可以识破,未能使一般人轻易相信,既没有构成一定的威胁程度,也未能损害军人警察的形象,其社会危害性与一般抢劫无异,此行为不宜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3.冒充军警的行为不可简单地依据结果来认定。冒充行为存在被害人信与不信两种结果,对于该冒充行为的认定具有一定影响,但并非只要被害人识破了行为人的假军警身份,就一概不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假如行为人的伎俩高超,足以使一般人信以为真,而恰巧被具有军警专业知识的被害人轻易识破,虽然行为人冒充失败,但不可因此而不追究其责任,对此仍应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加重处罚,否则将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陆』 为什么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属法定加重情节;而军警人员抢劫反而算普通抢劫
因为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6)临汾军警制服采购批发扩展阅读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其特征之一是冒充,冒充的对象的军警人员。冒充是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向被害人表明自己是军警人员的行为。其行为表现或者说手段方式包括穿着军警人员制服,出示假军警工作证件,口头宣称自己是军警工作人员,携带、出示枪支,警械等军警专业装备,驾驶安装军警号牌、警灯、警报灯军警专用标志的车辆。
如: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吴文华抢劫一案,其中一起犯罪事实吴文华伙同唐华敏、张建好、王新轩预谋后,窜至新蔡县棠村北,以公安干警的身份,拦截骑摩托车途经此处的安某某,将安某某所骑的西湖牌100型摩托车抢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270.56元人民币。
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即是口头宣称自己为公安干警将被害人的摩托车抢走。在冒充军警的时候也会出现出示假的证件和警械等增加冒充的真实度或者直接采取实际行动进行抢夺。
如:在曹洪路、马林刚抢劫一案,被告人曹洪路、马林刚伙同王崇法经预谋、踩点,准备了假警官证、手铐、弹簧刀在天旺广场对被害人实施了抢劫。其出示了一下假警官证,用手铐将受害人的双手从背后拷住推上车。由马林刚看着被害人,其开车离开现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不仅口头宣称自己是警察,并且出示假警官证,使用手铐戒具,综合考虑足以达到依照常人标准,使被害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的标准。其冒充的行为相比单一的口头宣称,其真实度更高。
除了以上提到的几种外在表现形式,实务中也会遇到使用军械,军车的情况,此种情况由于军械的使用,被害人产生的畏惧和威慑心理更为强烈。
『柒』 辅警说自己是警察去抢劫,是否是冒充军警抢劫
具体情况不明不好讲,从法律上讲,应该属于,因为其身份不属于警察,而冒充,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捌』 北洋时期的军警制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