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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龙滚镇婚纱礼服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2-04-23 11: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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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2012年万宁市龙滚中信土地招拍挂多少钱一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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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程都差不多,但建议去琼海坐 ,,因为可以减少万宁到琼海这一段距离的路费!

Ⅵ 龙滚镇的介绍

龙滚镇位于海南省东南部海榆东线140公里处。东临浩瀚的南海,西依革命胜地六连岭群峦与国营东岭农场接壤,南靠山根镇,北与琼海市毗邻,东北部沿海与博鳌亚洲论坛一水相隔。龙滚河流经博鳌与九曲江、万泉河形成三河交汇流入南海。全镇17个行政村1个镇办农场,总面积152平方公里,总人口2.35万。2002年,全镇国内生产总值30600万元,比上年增长8%;农业总产值13068万元,比上年增长7.6%;财政收入376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497元,比上年增长6%,是万宁较为富裕乡镇之一。

如何判决曹圣云

起诉书(曾维安、曹圣云等贩卖毒品、窝藏毒品等案) - 法律文书公开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 法律文书公开 > 正文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公诉一刑诉〔2014〕53号
被告人曾维安,绰号“黑二”,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71985********,汉族,澄迈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暂住海口市秀英区**花园**栋**房,户籍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淑娟,绰号“晶晶”,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1041992********,汉族,海口市人,无业,专科文化,暂住海口市秀英区**花园**栋**房,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曹圣云,绰号“阿二”、“无脑二”、“坏脑二”,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88********,汉族,万宁市人,中专文化,农民,住万宁市**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符小燕,女,
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93********,汉族,万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万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培德,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62********,汉族,万宁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万宁市**镇**店,户籍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乙兰,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81********,汉族,万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万宁市**镇**店,户籍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宇菊,曾用名黄夏天,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85********,汉族,儋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暂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庆文,男,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84********,汉族,万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柏良,曾用名陈红,绰号“阿安”,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21986********,汉族,琼海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暂住海口市秀英区**花园**栋**房,户籍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因吸食毒品,2013年9月12日被行政拘留15日,后转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儒军,绰号“小孩军”,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41973********,汉族,万宁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海南省万宁市**镇**宿舍。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维安、吴淑娟、陈柏良、曹圣云、符小燕、谢儒军、梁宇菊、肖乙兰、林培德、谢庆文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移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2014年1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4年2月21日和同年5月8日退回万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4年3月25日和同年6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我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曾维安、吴淑娟、陈柏良犯罪事实
2013年8月下旬起,被告人曾维安、吴淑娟租住海口市**花园**栋**房,并以此为据点贩卖毒品。
1、2013年8月底,在海口市**花园**栋**房,被告人曾维安贩卖20粒“开心果”、10粒摇头丸给梁宇菊,得款人民币1400元。而后,梁宇菊当场使用上述毒品调制开心水11瓶,并贩卖给曹圣云,得款人民币3000元。
2、2013年9月9日凌晨1时许,在海口市**花园**栋**房,被告人曾维安贩卖230克冰毒给曹圣云、符小燕,得款人民币6000元,余款欠账。之后,曾维安安排吴淑娟记录该笔交易情况。
3、2013年9月11日,被告人曾维安、吴淑娟准备回澄迈县,曾维安交给被告人陈柏良20克冰毒以备贩卖。22时许,经曾维安安排,陈柏良在海口市**花园**栋**房贩卖1小包冰毒给一名男子,得款人民币100元。
2013年9月12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金鼎路金城苑门口抓获曾维安、吴淑娟,从曾维安驾驶的车上缴获1瓶毒品可疑物、11包毒品可疑物品;从吴淑娟的手提包内缴获355粒毒品可疑物、2瓶毒品可疑物、4包毒品可疑物。之后,公安民警在海口市**花园**栋**房抓获陈柏良,从房间内的沙发上陈柏良的“青果世家”盒子里缴获6包毒品可疑物。经鉴定,从曾维安、吴淑娟、陈柏良处缴获的一批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毒品成分,具体是:(1)曾维安的1包白色晶体粉末净重106.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2)曾维安的1包共55粒可疑药片净重15.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和氯胺酮成分;(3)曾维安的9包和1瓶透明晶体共净重50.5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吴淑娟的355粒可疑药片净重60.35克,检出尼美西泮成分;(5)吴淑娟3包透明晶体净重1.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吴淑娟的1包红色块状物净重0.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7)吴淑娟1瓶透明晶体净重0.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有树根状物净重0.3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8)吴淑娟1瓶可疑物品净重0.8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9)从海口市**花园**栋**房客厅陈柏良的“青果世家”盒子里缴获的6包毒品疑物共净重29.9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被告人曹圣云、符小燕、梁宇菊、谢庆文、谢儒军的犯罪事实
1、2013年8月底,在海口市**花园**栋**房,被告人梁宇菊以1400元的价格向曾维安购买20粒开心果、10粒摇头丸后,梁宇菊当场调制开心水11瓶,并贩卖给曹圣云,得款人民币3000元。
2、2013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曹圣云、符小燕、谢庆文在琼海市东坡村委会的路上贩卖给黄某某冰毒4克,得款人民币1000元。
3、2013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曹圣云、符小燕、谢庆文在琼海市东坡村委会的路上贩卖给黄某某冰毒2克,得款人民币500元。
4、2013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曹圣云、符小燕在海口市**花园**栋**房向曾维安、吴淑娟购买230克冰毒。之后,二人返回万宁市龙滚镇**酒店620房,将1包冰毒藏放在卫生间天花板上,其余冰毒向黄某某、谢儒军兜售。同月13日,因公安机关追查,曹圣云将其中约150克冰毒交给梁宇菊藏放,梁宇菊将该冰毒藏放于海口市**路**号**房,后被公安民警查获。
5、2013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曹圣云、符小燕在琼海市东坡村委会的路上贩卖给黄某某冰毒30克,得款人民币1000元。符小燕记录黄某某欠款人民币5000元。
6、2013年9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曹圣云、符小燕以赊账的方式贩卖13克冰毒给谢儒军。
7、2013年9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谢儒军贩卖8克冰毒给陈某某,得款人民币380元,余款欠账。同日14时许,被告人谢儒军在万宁市龙滚镇华侨中学水塔附近贩卖给莫某某1包冰毒,得款人民币100元。
8、2013年9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谢儒军在龙滚镇**店以赊账的方式贩卖给陈某某2克冰毒。
9、2013年9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谢儒军在万宁市龙滚镇华侨中学水塔附近贩卖给莫某某1包冰毒,得款人民币100元。同日18时许,被告人谢儒军在龙滚镇**店卖给陈某某2.5克冰毒,得款人民币230元,余款欠账。
2013年9月13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蓝天路京航大厦地下停车场抓获曹圣云、符小燕,从曹圣云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1瓶;从符小燕身上缴获毒品可疑液体1瓶;从曹圣云、符小燕居住的**酒店**房搜出19包可疑物、1包白色晶体粉末。经鉴定,曹圣云的1瓶可疑物净重3.4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符小燕的1瓶可疑液体净重22.76克(20毫升),检出麻黄碱、氯胺酮、曲马多、右美沙芬、尼美西泮成分;从**酒店**房搜出的19包可疑物净重26.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包白色晶体粉末净重1.57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2013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南沙广场**KTV抓获梁宇菊,并对梁宇菊租住的海口市**路**号**房进行搜查,缴获毒品可疑物8包、毒品可疑物3瓶;毒品可疑物18粒。经鉴定,扣押梁宇菊的8包可疑物品共净重143.4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瓶可疑物品分别净重2.14克、0.25克、0.3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和咖啡因成分;2包共18粒可疑药片共净重2.3克,检出尼美西泮成分。
2013年9月17日,公安民警将谢儒军拘传到礼纪边防派出所。
三、林培德、肖乙兰、谢庆文犯罪事实
1、2013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林培德、肖乙兰在万宁市龙滚镇**店内以27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1克冰毒,李某某欠账。
2、2013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林培德、肖乙兰在万宁市龙滚镇**店以人民币7250元的价格向“哑巴明”购买50克冰毒,林培德安排被告人谢庆文验毒。之后,肖乙兰、谢庆文在**房内将该50克冰毒打包。2013年9月16日16时许,得知公安机关即将搜查,林培德安排肖乙兰将19小包冰毒藏在卧室角落里。
2013年9月16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万宁市龙滚镇**店内抓获肖乙兰、林培德,从林培德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1包。随后,公安民警对**店进行搜查,从肖乙兰、林培德居住的卧室缴获19包毒品可疑物,从按摩房内缴获1包毒品可疑物。当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万宁市**镇谢庆文家中抓获谢庆文,从谢庆文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1小包。经鉴定,从林培德、肖乙兰卧室内缴获的19小包可疑物净重35.7克,从按摩房内缴获的1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14克,从林培德身上缴获的1包可疑物净重0.02克,从谢庆文身上缴获的1包可疑物净重0.11克;以上22包可疑物共净重35.9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⒈物证:毒品可疑物、手机、电子秤等;
⒉书证:扣押清单、通话清单、笔记本等;
⒊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⒋鉴定意见:琼公司法(理化)字[2013]1399号等;
⒌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⒍被告人曾维安、吴淑娟、陈柏良、曹圣云、符小燕、谢儒军、梁宇菊、肖乙兰、林培德、谢庆文的供述和辩解;
7.其他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办案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维安、吴淑娟、曹圣云、符小燕、肖乙兰、林培德、梁宇菊、谢庆文、陈柏良、谢儒军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中曾维安、吴淑娟贩卖甲基苯丙胺318.82克、氯胺酮106.6克、开心果375粒(尼美西泮)、摇头丸10粒;曹圣云、符小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22.17克、开心水1瓶(氯胺酮22.76克)、氯胺酮1.57克;林培德、肖乙兰贩卖甲基苯丙胺51克;梁宇菊贩卖开心水11瓶(氯胺酮250.36克)、甲基苯丙胺2.74克、开心果18粒(尼美西泮);谢庆文贩卖甲基苯丙胺56克。陈柏良贩卖甲基苯丙胺29.94克;谢儒军贩卖甲基苯丙胺12.5克;被告人曾维安、吴淑娟、曹圣云、符小燕、肖乙兰、林培德、谢庆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宇菊、陈柏良、谢儒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宇菊为曹圣云窝藏毒品甲基苯丙胺143.49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宇菊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谢庆文、谢儒军均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蒋科伟
代理检察员:吴坤国
2014年7月25日

附:
⒈被告人人曾维安、吴淑娟、陈柏良、曹圣云、符小燕、谢儒军、梁宇菊、肖乙兰、林培德、谢庆文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⒉案卷材料11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人民币10497元(存入财政专户);冻结林培德存款账户62218864000********,余额人民币10065.69元;林某某存款账户62179964000********,余额人民币2012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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