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央空调是工程类还是货物类
中央空调是工程类还是货物类?一、挂灯笼和国旗等节日装扮政府采购项目,按货物还是按服务实施?
国旗和灯笼项目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未有对应的品目。而且上述节日装扮项目既包含“国旗和灯笼”等货物,也包含了悬挂和维护等服务。某地城管局曾采用货物类招标,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悬挂和维护服务。但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悬挂服务涉及高空作业,需要较高的技术要求。但货物类招标往往更侧重于货物本身的质量,对悬挂等技术要求容易忽视。具体执行时一些中标供应商因技术能力不够,导致工作效率不高。二是货物类招标,所有权属于采购单位。节日后如何对灯笼国旗处理和保管,也是采购人与供应商扯皮的一个问题。
因此,城管局转换思路,采取了服务类招标,要求供应商提供灯笼和国旗,也要求提供悬挂服务。鉴于灯笼和国旗的制作有明确的规范标准和指引,故在招标时仅需提出这方面的规范,要求供应商承诺满足即可,在具体执行时再进行严格的验收把关。由于中标供应商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采购单位解决了后续的拆除和保管维护等老大难问题。供应商可以对货物循环利用,节约了成本。按照服务类采购,实现了多方共赢,达到了较好的采购效果。项目实施也更为顺利。详细
二、办公大楼中央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按工程还是按货物实施?
为了保证大型工程的质量,有的采购人会要求收取质量保证金。但是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提及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但并没有提及质量保证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而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保证金规定中可以得知,保证金是由承包方在工程施工前缴纳的,在施工结束之后,经发包方验收工程质量没有问题的,将会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设备带安装的项目,只能界定属于工程项目,才能收取质量保证金。
那么,设备带安装的项目可以认定为货物吗?“工程”必须与“建设”紧密相连。无论是《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还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定义工程时,均称为“建设工程”,即“工程”与“建设”密不可分,并有很强的时限性,即必须是正在或准备建设的工程,或者附属于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属设备,才称为工程。
所以,办公大楼中央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是属于新建办公楼项目,与“建设”紧密相连,办公大楼中央空调设备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属性界定为工程是合理的,收取质量保证金有法可依。详细
❷ 推荐中标候选人有何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应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列明顺序,一般推荐1至3人。如果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价法、综合评分法等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应是,最大限度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排名第一,次之的排名第二,再次的第三。
如果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等评标方法,中标人的投标应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且经评审调整的投标价格最低。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应是,满足其他条件的前提下,价格按照最低至高选择排列前3名。涉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