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看守所里穿个蓝马甲什么罪
意思已经被判死刑的犯罪人。
囚服是指中国劳动改造机关统一为服刑犯人配制的衣服。犯人入监后,一律着囚服。监狱、劳改队在御寒遮体、历行节约的原则下,按规定统一发放。
犯人刑满释放时,监狱、劳改队将其囚服收回。对没有衣服替换的刑满释放人员,可发给一套便服。
囚服的色泽和式样,由各省、市、自治区劳改局按照文明管理的原则,自行制定,并在囚服,上.表左胸前印制小型符号,以便识别,但禁止在囚服上印制“劳改”或“犯人”,字样。
(1)拘留所蓝色马甲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长期以来,法庭上最扎眼的服装,无疑是被告人所穿的黄色马甲。这种无领无袖坎肩儿,是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涉嫌犯罪人员穿的号衣,没有全国性统一式样,颜色以黄色、灰色居多。
长期以来,让被告人穿着号坎儿出庭,已经成为一种司法习惯,但自由着装出庭受审也不乏先例。比如落马高官成克杰、陈良宇穿着西装,郑筱萸、刘志军穿着夹克出庭,一度被认为是落马高官享有的特权。
“事实并非如此。”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许兰亭告诉记者,此前被告人是否穿囚衣出庭受审,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最高法也没有文件予以明确。所以,穿便装出庭并非是落马高官的特权。
正是逐渐认识到被告人穿囚衣受审存在的弊端,此前已有部分法院试行让在押被告人穿便装受审。2013年,河南进行庭审改革,要求被告人不剃头、出庭不穿黄马甲;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曾下发通知称,刑事被告人出庭可着便装;
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出庭受审。但更多地方法院,仍然默守被告人穿囚衣受审的传统。
② 监狱罪犯穿的马甲颜色区别都代表什么意思
马甲颜色并没有含义,只是为了方便管理统一颜色样式。
罪犯在监狱里不穿马甲,有统一的囚服。而穿鲜艳颜色的马甲,如橘红色,的人,一般为看守所关押人员或嫌犯,为了显眼醒目。
且经过司法改革后,只有罪犯才会穿着囚服,现在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上诉人等脱掉“马甲”受审已在厦门、深圳、河南等多地法院率先实践。
囚服的色泽和式样,由各省、市、自治区劳改局按照文明管理的原则,自行制定,并在囚服,上.表左胸前印制小型符号,以便识别,但禁止在囚服上印制“劳改”或“犯人”,字样。
(2)拘留所蓝色马甲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蓝色“斑马线”囚服的含义:
如今我们熟悉的囚服,是1997年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在广泛听取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意见后,组织人员进行设计后统一在全国推行的。
设计者张卫解释说:“斑纹的表征意义,正是监房中铁栏杆的比喻。色相的明、暗对比,也喻示着从黑暗走向光明。”
1997年这次设计是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囚服的首次统一,象征牢房栏杆和规范规矩的斑马条,从此成为了代表服刑人员的标志。
③ 监狱里面的马甲都有什么颜色有什么区别
马甲颜色并没有含义,只是为了方便管理统一颜色样式。
罪犯在监狱里不穿马甲,有统一的囚服。而穿鲜艳颜色的马甲,如穿橘红色的人,一般为看守所关押人员或嫌犯,为了显眼醒目。
且经过司法改革后,只有罪犯才会穿着囚服,现在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上诉人等脱掉“马甲”受审已在厦门、深圳、河南等多地法院率先实践。
囚服的色泽和式样,由各省、市、自治区劳改局按照文明管理的原则,自行制定,并在囚服上。表左胸前印制小型符号,以便识别,但禁止在囚服上印制“劳改”或“犯人”,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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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着装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88号令发布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八条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罪犯的囚服应本着御寒护体、统一整洁、便于识别、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时按标准予以保证。要按实物标准,保证必需的经费。
各省、市、区要统一囚服色泽、样式、规格和编号(如:京一监××号)。囚服的设计,要体现严肃执法和文明管理的原则,禁止在囚服上印制“劳改”、“罪犯”、“犯人”等歧视性字样或标志。
要便于生活,适应当地气候条件,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罪犯生产劳动所需的工作服,应按同类企业同工种标准发放,列入生产费开支。工作服不能顶替囚服。工作服要按统一样式制作,并印有明显标志,以利于识别和监管。
④ 看守所里拘留人员穿红马甲或蓝马甲有区别吗
监狱里面的马甲以黄色、橘色、灰色居多,没有区别,只是由于没有全国性统一式样,各地方标准不同。
刑事被告人常穿的马甲为单薄的无领无袖的坎肩儿,是在看守所监号里被羁押的人穿的简便“囚服”,也被称作号衣。这种囚服没有全国性统一式样,颜色以黄色、橘色、灰色居多。号衣的目的在于方便管理者对被羁押的人进行管理,防范其蒙混出所。如果其逃亡,短时间内也便于捉拿。在押解过程中,号衣也起到识别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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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权利
1、进入看守所的嫌疑人是正在接受审查的人,是绝对禁止与外界任何人接触的,但有会见律师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4、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⑤ 看守所在押人员马甲颜色代表什么类型的嫌疑犯
各个看守所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你说的情况是无法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