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事訴訟中,如何證明「被脅迫」
實踐來說,這種情況下,有幾下幾種方式可以證明有「被脅迫」的可能(僅供參考,當然欠條上的欠款應當足夠大,或者對雙方來說屬於較大的數額,不然就幾十元、幾百元錢,誰有那功夫去法院起訴,還不夠折騰呢):
1、既然對方「借給」你錢,那麼對方有沒有這個經濟實力,如果對方沒有這個財力,那麼借錢的事也就不存在了。
2、我既然「借」了對方的錢,那麼「借錢」後我並沒有用到這筆錢(比如說生活條件無變化、未購置什麼貴重物品、存款未增加、無新的投資等等),那麼也可以證明借錢這事是子虛烏有的。
3、借條上借錢的事由是不是合理的,明顯不合理的,也可以證明借錢這事有問題。
4、借條上的字跡。因為受到脅迫時,人是會緊張的,字跡肯定有些發抖,相比正常寫字還是有區別的,可以側面證明當時受到了脅迫。
5、寫借條時,是否受到對方的傷害,可能會在寫借條後到醫院看病就診,這些也可以側面證明。
6、還有就是家人或者朋友。如果寫借條時是被長時間的扣留,家人和朋友可定會擔心你的去向,可以側面證明寫借條時有不正常的現象。
7、最後就是公安機關,寫借條後有沒有及時報案,雖然證明度不高,但是足可以說明寫借條並不是出自你的本意,或者是在不情願的情況下書寫的。
【這些是我能想到的,其實只要你細心回想事情的經過,把其中不合理的情況都說出來,再加上必要的證據,我相信可以證明的。希望對你有用。】
㈡ 受脅迫,怎麼辦
1:我們沒有登記結婚,但孩子出生了,現在日子過不下去了,孩子怎麼辦?應該怎麼解決?2:受到對方脅迫,蠻橫不講理。3:有家庭暴力
㈢ 脅從犯的概念是指什麼,受脅迫犯罪與緊急避險的區別
脅從犯是犯罪,量刑會比照主犯從輕處罰;緊急避險不是犯罪,但造成損失應當賠償
㈣ 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犯罪,怎麼定罪
根據法律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屬於脅從犯。脅從犯有兩個特徵:一是在主觀上行為人雖然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為是共同犯罪行為,但從其內心而言,行為人本不願意或不完全願意參與共同犯罪,只是由於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脅才參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觀上行為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的實施,但是其犯罪行為顯得比較消極,缺乏積極主動精神。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㈤ 什麼是受「脅迫」的婚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的規定,婚姻法中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㈥ 受他人脅迫有行政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不對,應該把可以改成應當。違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㈦ 脅迫的構成要件
脅迫的構成要件如下:
1、脅迫人具有脅迫的故意,即脅迫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將會對受脅迫方從心理上造成恐懼而故意為之的心理狀態,並且脅迫人希望通過脅迫行為使受脅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與脅迫者的意願一致;
2、脅迫者必須實施了脅迫行為,如脅迫者必須要有以將要有的損害行為或者接對對方施加損害相威脅的行為。如果沒有脅迫行為,只具有主觀上的故意,不構成脅迫行為。脅迫在合同中常常表現為強制對方訂立合同而實施的,也可以是在合同訂立後,以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3、脅迫行為必須是非法的,脅迫人的脅迫行為是給對方施加一種強制和威脅,但這種威脅必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對另一方施加壓力,則就不構成合同中的威脅。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對方若不按時履行合同,就要提起訴訟,則因為提起訴訟是合法手段,不構成脅迫;
4、必須要有受脅迫者因脅迫行為而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與脅迫者訂立的合同,如果受脅迫者雖受到了對方的威脅但不為之所動,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或者訂立合同不是由於對方的脅迫,則也不構成脅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㈧ 受人威脅怎麼辦
哼!!拜託 這是什麼時代了~~
你可以有以下幾種選擇
1. 給他錢買平安, 然後接著准備受欺負。
2. 找人撐腰,找那個人算帳,然後要麼那個人怕你了或者再等著他報復~所謂 怨怨相報何時了~~
3.取證~可以錄音手段很多(MP3 小錄音機)錄些那個人威脅的話 然後再次尋求警方的幫助 警察對實施報復的人會很快 給予解決的~~
雖然這樣看起來很幼稚 可能大家都和我一樣會認為這樣是可以解決問題的~
㈨ 怎麼應對受脅迫結婚
受脅迫結婚是指一方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行為。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八條
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第十九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受脅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不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㈩ 脅從犯的概念是指什麼,受脅迫犯罪與緊急避險
脅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脅從犯是我國刑法的獨特體例。它有兩個特徵:一是在主觀上行為人雖然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為是共同犯罪行為,但從其內心而言,行為人本不願意或不完全願意參與共同犯罪,只是由於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脅才參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觀上行為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的實施,但是其犯罪行為顯得比較消極,缺乏積極主動精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緊急避險指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