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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調查巡查制服

發布時間:2021-07-30 18:59:20

❶ 1.預算管理體制 2.論述我國的稅務檢查制度

我國在稅收征管的三個主要環節中,管理是基礎,徵收是核心,檢查則是保障。納稅人繳納稅款後,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檢查,既可以發現稅務登記、申報等事前監控中的漏洞和問題,也可以檢查核實稅款徵收的質量,從而成為事後監控的一道重要的環節。我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稅務檢查的對象、內容、檢查許可權、稅務機關及相對人在稅務檢查中的權利義務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稅務檢查,是指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納稅主體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進行審查和監督的一項管理活動。它是稅務機關行使行政執法權的表現。
二、稅務檢查的職能有二,1,是追補稅收收入,2、是以查促管。
三、正因為稅務檢查對稅收征管工作具有查遺補闕、敦促改善的監控、保障功能,各國都極為重視稅務稽查體系的建立。
對稅務檢查中稅務機關查詢納稅人儲蓄存款的許可權、採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的條件、保密義務以及有關主體的協助義務和納稅人對非法檢查的拒絕權等內容,作了新的補充和完善,這些均有助於我國稅務檢查工作的改進和提高。

❷ 稅務稽查的流程是什麼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高頓網校為您解答:


稅務稽查工作分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進行

選案

國稅機關根據公民舉報,部門轉辦,互有交辦,情報交換或通過微機網路分析篩選有嫌疑的,征管分局移交的嫌疑對象進行計算機或人工排列後列出稽查重點戶。

國稅舉報中心設在稽查局,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對涉稅案件的舉報,並填寫《舉報案件摘要表》,有權根據《舉報案件摘要表》直接填寫《稽查人員下戶檢查批准書》,經審批後實施稽查。

檢查

稅務稽查的檢查工作,是根據選案所確定的稽查對象,組織稽查人員寮施檢查,採取必要的方法、措施和手段,收集案件的證人、證言,原始書證材料,整理製作《稅務稽查報告》直接將案件移送審理的活動過程。

1.檢查前的事項

稅務稽查人員在實施稽查之前,除下列三種情況之外,應當提前以書面形式向被查對象下達《稅務稽查通知書》,並要求收件人填寫《稅務文書送達回證》取回存檔。

(1)公民舉報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2)稽查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3)預先通知有事礙稽查的;

2.迴避制度

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迴避,被查對象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稽查人員與被查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2)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

(3)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3.詢問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稽查時,有權「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總是和情況」。也可以對當事人、見證人或其他有關知情人,了解相關情況。

詢問的基本要求:

(1)詢問當事人,必須有兩人以上參加,並出示稅務檢查證件。

(2)詢問當事人時,應有專人記錄、製作《稅務稽查詢問筆錄》,並告知當事人不如實提供情況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查帳

(1)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財會制度規定,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等有關資料進行審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在發票稽查中可以採取下列方法進行檢查:

a、檢查印製、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

b、調出發票檢驗;

c、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d、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e、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2)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發票和其他納稅資料時,可採取調取帳簿資料和實地檢查兩種方法。

a、調取帳戶及有關資料。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稅務稽查可以採取通知被查對象將其帳簿、憑證、報表等 關資料,按規定時間送交稅務機關實施稽查。

b、實地稽查。稅務稽查人員根據稅務稽查計劃,可以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生產、經營所在地和貨物存放地實施稅務稽查。

稅務稽查部門的稽查人員在實施實地稽查前必須按制度規定向部門領導例行報告,並填制《稅務檢查人員下戶檢查批准書》,經批准後實施。否則,納稅人可拒絕檢查。

5.證人

稅務稽查中需要證人作證的,證人應如實提供情況,否則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證人的證言資料由證人用鋼筆或毛筆書寫,並由本人簽章或者押印;證人沒有書寫能力的可請人代寫,由代寫人向本人宣讀並由本人和代寫人共同簽章或者押印;更改證言的,應當說明更改的原因,但不退還原件。收集證言時,可以筆錄、錄音、錄像。

6.取證

調查取證索取與案件有關的資料原件的,用統一的換票證換取發票原件或用收據提取有關資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復制,但必須註明原件的保存單位(個人)和出處,由原件保存單位和個人簽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並由其簽章或者押印。

稅務機關在實施稽查過程中,可以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證人用書面的形式提供情況,以取得書面證言。稅務機關在帳外調查中為取得證據原件應當向當事人開肯《提取證據專用收據》,並設置《證件復制(提取)單》。

取證過程中,不得對當事人和證人引供、誘供和逼供;必要時對證據可進行專門技術鑒定。任何人不得塗改或毀棄證明原件、詢問筆錄以及其他證據。

7.稅收保全措施

稽查中依法需暫停支付被查對象存款的,慶當填寫《暫停支付存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於稅款的存款;依法需查封被查對象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驗明所有權後應當填寫《查封(扣押)證》,並附《查封商品、貨物、財產清單》,查封時,應當粘貼統一封志,註明公歷年、月、日,加蓋公單;依法需扣押的,應當填寫《查封(扣押)證》,並開肯《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

稅務稽查中發現欠繳稅款的納稅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向稅務機關結清慶交納的稅款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7]216)通知規定,辦理阻止欠稅人出境布控申請手續,填制《阻止欠稅人出境布控申請表》,提請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待結清稅款後,方可出境。

8.稅收保全措施的解除

稅務機關對應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要填寫《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通知納稅人持《查封商品、貨物、財產清單》或《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前來辦理解除查封(扣押)的手續;需解除暫停支付的應當填寫《解除暫停支付存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解除暫停支付措施。

9.立案

稅務稽查人員在對未經立案的納稅人實施稽查過程中,發現該納稅人已達到了立案的標准,應立即按有關規定辦理立案手續,被充案。

立案標准:

(1)偷稅、逃稅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以及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帳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稅收流失的;

(2)未具有本條第一項所列行為,但查補稅額在5000元以上的;

(3)私自印製、偽造、倒賣、非法代開、虛開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偽造、私自製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4)其他稅務機關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

10.簽證

稅務稽查人員在稅務檢查中應當認真填寫《稅務稽查底稿》,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證明材料和資料應當註明出處;稽查結束時,應當將稽查的結果和主要問題向被查對象說明,核對查實,聽取意見。

稅務稽查人員在稅務查帳時,應逐筆如實地記錄稽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所涉及的帳戶、記帳憑證、金額等細節,全面所映此項稽查工作的情況。製作《稅務稽查底稿》和《稅務稽查簽證表》,實施稽查結束時,交由被查對象的有關負責人逐項核對並認為,證明無誤後簽字蓋章。

稅務稽查審理

稅務稽查審理,是稅務稽查機構立案查處的各類稅務違法案件在檢查完畢基礎上,由專門組織或人員核准事實、審查鑒別證據、分析認定案件性質,製作《審理報告》和《稅務處理決定》或者《稅務稽查結論》的活動過程。

稅務嶴查審理工作應由專門的審理機構和專職審理人員負責。必要時可組織有關稅務人員會審。

處理程序:

A、簡易程序

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50元以下罰款,或對法人及其他組織作出1000元以下罰款,適用簡易程序,應在發出《處理決定書》之前告知當事人,並聽取申辯、陳述的行政處罰程序。

B、一般程序

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5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或者對法人及其他組織作出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應當向當前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申辯、陳述,否則,視為放棄權力。

C、聽證程序

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含)以上罰款,或者對法人及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含)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力。

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力。

告知

適用一般程序及聽證程序的涉稅案件在作出處罰之前,應告知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同時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允許當事人進行陳述和辯解,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聽證

對公民處罰兩千元以上,對法人及其他組織處罰一萬元以上的,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力。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可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天內申請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且符合聽證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紡織品的證,聽證程序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及溫國稅法(1998)88號文件規定組織。

執行

執行人員將《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被查對象,並監督其執行。被查對角拒不履行納稅義務的,執行人員可填制《稅收保全措施審批表》,報經縣以上局局長批准後,依法對被查對象採取稅收強制措施,必要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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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請問稅務檢查和稅務稽查有什麼分別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徵收管理司編著的《新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釋義》的解釋,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以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的情況進行檢查和處理的總稱;
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種,是指稅務稽查機構的專業檢查。
從概念上可以看出,稅務檢查包括稅務稽查。
具體區別稅務檢查和稅務稽查,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執法主體不同。稅務稽查的主體只能是稅務稽查局,而稅務檢查的主體包括稽查局和其他稅務機關。

2、執法對象不同。稅務稽查的對象是涉嫌偷逃騙抗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目的是查處稅收違法案件;稅務檢查的對象主要是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特定義務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環節出現問題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既具有檢查的性質,又具有調查和審查的性質,目的是為了加強征管,維護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時發現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發生。

3、執法案源不同。稅務稽查的案件來源主要有:採用計算機選案分析系統進行篩選的案件;根據稽查計劃篩選或隨機抽樣選擇的案件;根據公民舉報、有關部門轉辦、上級交辦、情報交換的資料確定的案件。稅務檢查的案件來源主要有:在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中對納稅人情況的審查,或者是按照稅法或實際情況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情況進行檢查的案件,如對停歇業納稅人進行的調查核實。

4、執法程序不同。稅務稽查專業性強,要求水平高。即必須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進行,實行嚴格的專業化分工,各環節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稅收檢查則可以根據稅收征管的實際需要,隨時進行檢查,方式靈活多樣,程序比較簡單,不一定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進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稅收執法就行了。

5、執法許可權不同。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對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未按規定設置賬簿、未按規定安裝稅控裝置等其他違法行為則沒有處罰權,只能由賦予處罰許可權的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進行處罰。

怎樣進行稅務稽查查賬

一、稅務檢查方法:

財務指標分析法、賬證核對法、比較法、實物盤點法、交談詢問法、外調法、突擊檢查法、控制計演算法

二、稅務稽查實施

1、查前准備

(1)審閱分析會計報表,確定查賬線索

(2)收集整理納稅資料

(3)擬定提綱,組織分工

(4)下達稅務檢查通知書(哪些情況下不需要事先通知)、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

企業需要注意的問題:

A.事前通知

B.稽查迴避

C.出示證件

D.調賬程序及返還期限(稽查案例)

2、稽查實施

A.做好查賬原始記錄:按檢查順序編制《稅務稽查底稿》

B.整理原始記錄資料:按稅種分類型歸集,編制《稅務稽查底稿(整理)分類表》

注意:企業拒絕提供有關納稅資料的法律責任(征管法第70條: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C.復查落實查賬記錄

3、查後終結

(1)計算各稅應補稅額、加收的滯納金

(2)通報問題,核實事實,聽取意見

(3)填制《稅務稽查報告》或者《稅務稽查結論》

(4)交流意見,簽字認可:與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該怎麼

❺ 稅務機關對稽查案件中止檢查的其他規定有哪些

1、當事人被有關機關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2、賬簿、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調取且尚未歸還的;

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檢查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檢查部門可以填制《稅收違法案件中止檢查審批表》

附相關證據材料,經稽查局局長批准後,中止檢查。

中止檢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及時填制《稅收違法案件解除中止檢查審批表》

經稽查局局長批准後,恢復檢查。

(5)稅務調查巡查制服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檢查確實無法進行的,

檢查部門可以填制《稅收違法案件終結檢查審批表》,附相關證據材料,移交審理部門審核,

經稽查局局長批准後,終結檢查

1、被查對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銷,且無財產可抵繳稅款或者無法定稅收義務承

擔主體的;

2、被查對象稅收違法行為均已超過法定追究期限的;

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可以終結檢查的。

❻ 稅務檢查主要有哪些內容

您好,為您講解一下稅務檢查的幾項基本內容:

(一)稅務檢查的基本內容

1.稅務檢查的一般內容

(1)檢查納稅人稅收法律規定的執行情況。

(2)檢查納稅人會計法及財務制度的落實情況。

(3)檢查納稅人的財務資料和與納稅有關的財產實物。

2.稅務檢查的具體內容

稅務檢查具體內容是指稅務檢查部門對各稅種的具體檢查。我國目前開征的稅種較多,但無論稅收使用權和管理權如何劃分,納稅人都必須接受不同稅務機關對其不同稅種的繳納行為的詳細稅務檢查。不同的稅種,其檢查的內容和方法會有所不同。

希望能幫助到您,歡迎點贊關注我們。

❼ 建立稅務檢查過程監督制度

現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檢查案件復查制度」介紹給你,僅供參考.
第一條 為了提高我市地稅系統稅務檢查工作質量,加強稅務檢查業務管理,促進我市地稅系統稅務檢查工作規范化建設,形成稅務檢查內部制約機制,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地稅系統各稅務所、稽查所和稽查分局實施稅務檢查的案件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稅務檢查案件的復查是指稅務部門對已經檢查結案的案件按照一定的選案方法和比例進行重新調查,對復查結果按不同情況給予相應處理。
第四條 稅務檢查案件的復查工作由稅務檢查部門負責組織,檢查與法制、監察部門共同組成復查協調小組,由有稅務檢查執法權的機構負責對稅務檢查案件進行復查。
第五條 稅務檢查案件復查的范圍包括:
一、對經檢查已結案未發現問題的案件進行案頭分析,有重點地將經營時間較長 、規模較大或有其它疑點的納稅人確定為復查對象。
二、對舉報案件查處後仍有舉報要求查處的案件,根據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和信息 ,認為確有重新調查必要的確定為復查對象。
三、其它需要復查的案件。
第六條 稅務檢查案件的復查應本著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及市局有關稅務檢查工作制度的規定,對復查對象的納稅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同時,對原稅務檢查案件從基本事實確認、執法程序、適用法律、定案結論、法律文書的使用等是否合法、規范進行核查。
第七條 稅務檢查案件復查結束後,由復查人員根據復查情況填制稅務檢查報告 ,對經復查未發現問題的案件作結案處理;對經復查發現問題的案件,按照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和稅法的有關規定先行對納稅人進行處理。
第八條 稅務檢查案件經復查後,由復查小組出具復查結論(見附件),並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對發現問題的案件由復查小組進行分析,根據復查後的不同情況由檢查、法制、監察等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其中涉稅部分並入原案處理。
凡經復查發現存在稅務檢查制度執行不力的問題,由稅務檢查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進一步加強管理;凡經復查發現原稅務檢查人員未能按照稅務檢查工作制度規定完成檢查工作任務,不適應稅務檢查崗位工作要求的,由復查小組提出處理意見 ,報有關部門給予降級或調離稅務檢查工作崗位處理。
凡經復查發現原稅務檢查工作中存在未按稅務檢查制度進行檢查、檢查程序有誤 、執法不規范等問題的,由有關部門按執法監督程序處理。
凡經復查發現稅務檢查人員在稅務檢查工作中存在營私舞弊、越權或不作為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各區、縣局、各分局應定期組織復查工作,對經復查發現問題的案件進行認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並就復查情況在本局內進行通報,切實保證提高稅務檢查執法水平,進一步規范稅務檢查工作。
第十條 本辦法自

❽ 稅務日常巡查哪些內容

「五清楚」,一是轄區內的納稅戶數清楚,二是每個納稅人的基本情況清楚,三是每個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清楚,四是每個納稅人的財務核算狀況清楚,五是每個納稅人的納稅情況清楚。
「五到位」,即巡查覆蓋面到位,巡查中發現問題書面報告到位,巡查後總結分析到位,巡查情況監督檢查到位,巡查後責任追究處罰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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