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這里就有賣啊!~你是哪裡
啊?是屬於成人女裝,很雅的那種味道
㈡ 南昌哪有軍裝賣
在人民公園那對面(省政府對面)有賣,當然你願意跑的話,洪城大市場多的很啊!
㈢ 15款女軍裝什麼地方有賣
外表賣的都是仿的,如果買好點的可以到軍區或者部隊附近買
㈣ 哪裡有軍裝賣
國產,各地駐軍附近的小店勞保部都有賣
外軍,山寨的小店裡也很多,真貨就只能找當地賣進口軍品的店或者淘寶上找了
㈤ 哪裡有正品軍裝買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7-10
㈥ 濟南軍裝類服裝哪有賣的
閔子騫路和山大南路交叉路口有個紅星軍品行
解放橋省軍區旁邊有個軍野行
桿石橋有個魯賓遜軍野行
這三個地方都能買
㈦ 軍裝那裡有賣
勸你還是別買了,買了也是假的。《軍服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禁止買賣、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
㈧ 哪有女軍裝賣
一般外貿的店裡面有的
㈨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裝有賣的嗎
軍服不可以私人買賣。
《軍服管理條例》是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頒布的法.律規定,於2009年1月13日聯合發布,內容共二十條,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軍服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服管理,維護軍服的專用性和嚴肅性,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軍服,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
第三.條
軍服的制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軍服由軍.隊軍需主管部門負責監制。
第四條
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以下稱軍服承製企業)應當具備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必需的條件和能力,具有質量保證體.系和良好資信,並符合軍.隊軍需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經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查驗,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列入軍服承製企業備選名錄。
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任務,從軍服承製企業備選名錄中擇優確定軍服承製企業,與其簽訂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
第五條
軍服承製企業應當嚴格履行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品種、數量完成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任務,執行軍服生產技術規范。
軍服承製企業不得轉讓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或者軍服生產技術規范,也不得委託其他企業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
軍服承製企業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軍服專用材料生產技術,不得泄.露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數量、接收單位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六條
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中的試製品,經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檢驗合格的,作為製成品接收;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中的殘次品,未經改制、染色等處理的,不得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軍服生產中剩餘的軍服專用材料,應當按照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
第七條
承運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應當具備貨物運輸資質。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應當與其簽訂運輸合同。承運企業應當嚴格履行運輸合同,承運企業工作人員不得泄.露運輸的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數量、接收單位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八條
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應當對軍服承製企業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簽訂和履行的情況。
第九條
現役軍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和軍.隊有關規定可以穿著軍服的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穿著軍服。
軍.隊警備執勤人員應當加強檢.查、糾察,及時糾正違法穿著軍服的行為。
影視制.作和文藝演出單位的演藝人員因扮演軍人角色需要穿著軍服的,應當遵守軍.隊關於軍服穿著的規定,不得損害軍.隊和軍人形象。非拍攝、演出時不得穿著軍服。
第十條
禁止買賣、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
禁止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
禁止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應當與軍服有明顯區別。
禁止生產、銷.售、購.買和使用仿照軍服樣式、顏色制.作的足以使公.眾視為軍服的仿製品。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數額巨大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
(二)買賣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
(三)生產、銷.售軍服仿製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涉嫌非法生產、銷.售軍服或者軍服仿製品的行為時,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第十三.條
軍服承製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轉讓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或者生產技術規范,或者委託其他企業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
(二)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未經改制、染色等處理的軍服、軍服專用材料殘次品的;
(三)未將軍服生產中剩餘的軍服專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具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從軍服承製企業備選名錄中除名,並不得再列入軍服承製企業備選名錄。
第十四條
軍服承製企業的工作人員泄.露軍服專用材料生產技術,或者軍服承製、承運企業的工作人員泄.露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運輸數量以及接收單位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十六條
穿著軍服或者軍服仿製品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公.務員和現役軍人在軍服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役軍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對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獲的軍服仿製品的認定存在爭議的,由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或者軍分區(警備區)軍需主管部門鑒定。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的軍服、軍服專用材料,應當移交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或者軍分區(警備區)軍需主管部門;依法沒收的軍服仿製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