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是指什麼
多黨合作: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理論和統一戰線學說與我國實際相結合的產物,是符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主義政黨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它是在我國長期革命和建設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也是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共同創造。
政治協商:
政治協商是人民政協三大主要職能之一(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
《政協章程》規定:「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可根據中國共產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提議,舉行有各黨派、團體的負責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參加的會議,進行協商,亦可建議上列單位將有關重要問題提交協商。」
最新精神: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頒發了《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中發〔2006〕5號),提出各級黨委要高度重視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統一部署和協調,並按照程序認真組織實施。原文如下:
「二、認真搞好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
8、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重要體現,是黨和國家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的重要環節,是黨提高執政能力的重要途徑。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就國家和地方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執行過程中進行協商,是政治協商的重要原則。各級黨委要高度重視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統一部署和協調,並認真組織實施。
9、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主要內容是: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各黨派參加人民政協工作的共同性事務,政協內部的重要事務以及有關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
10、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常務委員專題協商會,政協黨組受黨委委託召開的座談會,秘書長會議,各專門委員會會議,根據需要召開由政協各組成單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參加的內部協商會議。
11、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主要程序是:黨委根據年度工作重點或政協黨組提出的建議,研究並確定在政協協商的議題;政協黨組根據黨委的統一部署,按照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安排協商活動;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通報情況、聽取意見;政協要及時整理並報送參加會議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政協報送的意見和建議要認真研究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中國人民政協協商會議(簡稱人民政協)成立於1949年9月21日。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在北平(今之北京)召開。這次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宣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會議通過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定都於北京,國旗為五星紅旗、以《義勇軍進行曲》為國歌、採用公元作為中國紀年;選舉產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根據政協全國委員會的建議案,決定以10月1日為國慶節。
新中國成立後,人民政協為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鞏固新生的人民政權,協助政府推動各項社會改革,促進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同年12月,召開了政協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制定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章程》宣告,共同綱領已經為憲法所代替,人民政協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任務已經完成。但是人民政協作為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組織,將繼續存在和發揮作用。
從1955年至1966年的十多年裡,人民政協在團結各族人民和各界愛國力量,發揮人民民主,活躍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以及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國家建設服務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78年,中國進入了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人民政協也開始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中國的統一戰線進一步擴大,發展成為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人民政協也發展成為包括以上各個方面的、由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組成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新時期以來,人民政協圍繞推進改革開放、推進現代化建設和推進祖國統一大業,積極議政建言,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加強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僑胞的聯系,增進同各國和各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合作,在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人民政協半個多世紀不平凡的發展歷程,可以歸結為兩大主題:團結和民主。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實行團結和民主,是人民政協性質的集中體現,是人民政協產生和發展的歷史依據,是人民政協繼往開來的方向和使命。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第一屆至第十屆主席(1949年至2004年)分別是:毛澤東(第一屆;第二至第四屆名譽主席)、周恩來(第二至第四屆)、鄧小平(第五屆)、鄧穎超(第六屆)、李先念(第七屆)、李瑞環(第八、第九屆)、賈慶林(第十屆)。
⑵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內容是什麼
1.親密合作的友黨關系。執政黨和參政黨,方針:長期共存、互相監督,榮辱與共,肝膽相照。
2.多黨合作的前提,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多黨合作的活動准則,遵守憲法和法律。
4.多黨合作的政治機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⑶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什麼制度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理論和統一戰線學說與我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產物,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形式。
⑷ 什麼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黨制度。中國共產黨是社會主義事業的核心力量,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各自所聯系的一部分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愛國者的政治聯盟,接受共產黨的領導,是共產黨的友黨、參政黨。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之間實行的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民主黨派的主要作用是政治協商、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在我國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有利於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有利於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有利於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
⑸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指什麼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基本的政治制度。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就是:中國共產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唯一執政黨,八個民主黨派在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前提下,具有參政黨的地位,與中共合作,參與執政。
政治協商制度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社會各界的代表,對國家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舉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的制度。
政治協商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組織形式。
政治協商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最主要的政治內容和組織形式。
政治協商是統一戰線的形式之一。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存在的政治基礎是四項基本原則。
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⑹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指什麼
黨領導一切
⑺ 什麼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政黨制度。這一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是親密戰友。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其執政的實質是代表工人階級及廣大人民掌握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具有法律規定的參政權。其參政的基本點是: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
第二,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證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第三,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第四,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以憲法和法律為根本活動准則。
⑻ 我國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有什麼區別 做歷史筆記在這一點上很模糊,求解
我國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上並沒有什麼區別,只是針對的主體不一樣,一個是黨派,一個是社會團體,但潛台詞都是一定要是共產黨說的算。
我國的政黨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多黨合作制度:
中國是一個多黨派的國家.除了執政的中國共產黨外,還有八個民主黨派.這些民主黨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之前就已存在,它們在政治上擁護共產黨的領導,這是它們在與共產黨長期合作、共同奮斗過程中作出的歷史選擇.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准則.各民主黨派在組織上都是獨立的,享有憲法規定范圍內的政治自由、組織獨立和法律地位平等.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其實根本的原則就是;必須堅持共產黨的領導.
政治協商制度(政協制度):
是指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社會各界的代表,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組織形式,經常就國家的大政方針進行民主協商的一種制度.
⑼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第一,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是親密戰友。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其執政的實質是代表工人階級及廣大人民掌握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具有法律規定的參政權。其參政的基本點是: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
第二,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證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第三,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第四,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以憲法和法律為根本活動准則。
⑽ 「多黨合作協商制度」和「民主協商」的區別
1,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政黨制度。這一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是親密戰友。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其執政的實質是代表工人階級及廣大人民掌握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具有法律規定的參政權。其參政的基本點是: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
第二,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證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第三,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第四,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以憲法和法律為根本活動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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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或稱「協商(和)式民主」、「結盟民主」,指在一個國家內可以有多個以種族、語言或宗教分割的政治力量並存,但同時依然保持很大程度的穩定性。這種穩定性主要是通過各個政治勢力之間互相協商機制來取得的民主模式。
協商民主理論源自並超越了自由民主和批評理論。它強調在多元社會現實的背景下,通過普通的公民參與,就決策和立法達成共識。其核心要素是協商與共識。協商民主有助於矯正自由主義的不足,同時也有助於不同層面的政治共同體的政治實踐。